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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4日   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受实体经济不断下行的压力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纠纷日渐增多。近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且呈现出一些较为明显的特点,因此如何保护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为此,笔者对广饶法院2014年至2017年7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

  本情况进行着重分析,深入探讨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而对规范金融信贷秩序和维护金融生态环境提出对策和建议,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根据表1数据分析可以得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呈现4个特点。

  1.从案件整体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数量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大,案件标的额增长较快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得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10%左右),其中2014年占比为9.5%,2015年占比为6.8%,2016年占比为8.2%,2017年1 ~ 7月占比为8.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绝对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其中2014年为364件,2016年为382件,2017年1 ~ 7月为250件。从案件标的额来看,绝对数量较大且逐年增加,如2015年标的额约为2014年的6倍,2016年标的额约为2015年的3倍。

  2.从诉讼主体来看,原告方为金融机构,被告方较多且担保方式较单一

  笔者对所在法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得知,广饶农商行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与该金融机构的借贷审批标准比较宽松不无关系。为了确保贷款顺利审批,金融机构多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而借款方风险意识较差,多提供保证担保且存在联保的风险。如果被告中任何一方存在经营风险,就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该类案件纠纷大量出现。

  3.从诉讼结案方式来看,判决及调解占比较大,判决数量大于调解

  通过对表1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知,2014年判决及调解所占比例为86.8%,2015年为92.1%,2016年为82.5%,2017年1 ~ 7月所占比例为87.6%。其中,2016年判决数量为调解的2倍多,2017年1 ~ 7月判决数量为调解的3倍多。从判决数量多于调解可以看出,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难以达成调解,法官倾向于判决;另一方面,被告方存在躲债现象,缺席判决占有较大比例。

  4.存在送达难、公告较多的现象

  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产生源于借款人躲债、讨债,导致债权难以实现,金融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起诉到法院,该类纠纷进入诉讼领域则表现为送达难(主要体现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约定不明确导致难以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明确但拒签法律文书,等等),因此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类纠纷审理期限较长,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进程,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探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有必要深入探讨该类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环境的和谐稳定。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不足加大了金融风险

  一是贷前审查不严。信贷业务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及盈利项目,出于业绩提升和考核管理的需要,金融机构对信贷业务量都提出一定要求,因此信贷部门更加注重业务拓展量,对信贷风险关注不足。放贷前疏于对借贷人实际借款用途、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盲目放贷,导致大量资金难以收回,引发大量纠纷;针对担保情况仅进行简单书面审查,未能够详尽了解担保人身份情况、偿债能力甚至抵押财产情况。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对于不能及时还贷的贷款人多采取延长展期、“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而延长放贷期限,从而使一些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积重难返”。二是贷后监督失位。贷款后缺乏必要的追踪机制,对借贷人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违约前兆等信用情况变化未给予必要的关注和重视,一旦借款人违约容易引发还款危机。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有的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三是信息沟通不畅。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持续借款给有失信前科的借款人,导致借款难以收回。

  2.违约成本较低引发诚信危机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对于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当事人缺乏相应力度的制约措施,违约成本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逃废债务现象的产生。不乏借款人利用金融机构放贷任务重、审查把关不严的缺陷,在借款之初就没打算还款的情形。有些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经常“拖债” “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有些担保人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对担保的法律规定不甚清楚,随意进行担保,但不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3.经济下行大环境导致企业偿债能力降低

  在经济形势下行大环境下,受到企业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影响,广饶县域内的很多中小型企业转型升级困难,产生经营风险。这些企业多为重工业,受到环保督察的影响,大量企业停业整治,产生了经营危机。由于这些企业均依靠金融机构借贷运转,自身承受风险能力较差,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借款违约纠纷。

  4.联保制度的漏洞引发信用危机

  为有效减少金融风险,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机构推出了联保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既能降低金融风险,又能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成功率。但是该制度对联保体单位的经营能力、风险状况缺乏必要审查,受到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由小微企业组成的联保体中一旦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就会导致一串企业受到追诉,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产生更多纠纷。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被告多达几个甚至几十个,这与联保制度不无关系。

  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防范对策及建议

  通过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的分析和探讨,笔者对该类纠纷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直观的了解。为减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降低金融风险,应当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治理措施。

  1.金融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监管,规范信贷行为

  一是加强贷前审批。严格执行放贷有关审批和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及主体资格加强审核,规范贷款行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二是加强贷后追踪。信贷部门要定期了解借贷资金走向和用途,防止借款挪作他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随时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偿债能力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防控风险。三是加强日常考核。将信贷回款情况、回款率、不良贷款率、纠纷诉讼率等纳入日常考核,督促信贷部门转变工作思路,更加注重信贷风险。

  2.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

  一是加大调解力度。为有效加强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力度,金融机构多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债权,导致调解率较低。对于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借款人,应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可采取分期偿还或延长还款期限方式有效化解纠纷。二是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强化诉前担保,发现有财产线索的,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积极为案件审理和执行提供保障。建立立案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及时立案,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数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特点,且常涉及十几甚至几十个当事人,因此可以交由速裁法官工作室处理,集中送达、庭审、宣判,并采用模板化的庭审模式和裁判文书样本,有效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强化执行措施运用,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确保案件有效执结。三是加强司法建议。通过案件审理及时总结案件特征和纠纷变化趋势,针对该类案件审理实践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信贷工作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或企业借贷担保等问题,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规操作,减少金融机构资产的不安全因素,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3.强化部门联动协作,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金融机构和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从而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将涉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通报有关情况,加强信用惩戒,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的存空间。加强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及时交流失信人相关信息,防止恶意逃废债务现象产生。

  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作为司法职能部门,应结合“七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契机,深入乡村、社区、企业采取巡回办案、送法下乡等形式进行宣传,增强借款人自觉履行法律意识和担保人防范风险意识,营造诚信借贷氛围。金融机构应普及理财和借贷常识,加大对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宣传,引导民众谨慎担保,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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