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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5日   作者: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化建设形势的突飞猛进,建筑行业日益繁荣。建筑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和利润,但因为建筑行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一些单位或个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违规操作,从而诱发大量建筑行业领域的纠纷,其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尤为突出,该类纠纷涉及利益重大,双方矛盾尖锐,妥善、高效地处理该类纠纷对促进辖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很大作用。开发区法院对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和难点进行剖析,并积极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此类纠纷的预防和妥善处理有所裨益。

  一、 近年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13年7月 ~ 2017年8月,开发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 660

  件,其中涉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为27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6%。此类案件共审结234件,其中调撤101件,调撤率约43.2%。

  从纠纷争议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因拖欠工程款、合同效力、诉讼主体、合同性质、工程质量、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等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其中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数量最多,约占该类案件的63%。从纠纷争议的主体看,既涉及法人之间,也涉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

  二、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呈现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1.数量逐年增多

  2014年开发区法院受理该类案件13件,2015年受理63件,2016年受理111件,2017年1 ~ 8月份受理85件,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该类纠纷数量增多的主要原因有三种:一是经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行业发展迅速,为追求最大利益,部分单位或个人违法操作,不断诱发纠纷;二是近年来银行贷款收紧,部分案件因发包方资金供给不足,导致工程停工或拖欠工程款;三是建筑市场管理混乱,存在借用他人资质、无资质承建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现象,造成工程质量不高和 / 或债务纠纷等问题。

  2.调撤率较低

  该类案件涉及标的额一般较大,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作出让步的利益空间较小;部分案件当事人因自身资金不到位而不同意进行调解,有的甚至通过申请管辖权异议,故意拖延付款时间;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知识匮乏,多数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增加了诉讼成本;关联案件较多,一项工程涉及多项纠纷,当事人往往将多起案件一起付诸捆绑式调解,调解事项较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3.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

  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合伙、挂靠、分包、转包等诸多法律关系,当事人诉争问题较多,部分案件本诉、反诉相互交织;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当事人保管、固定证据较难,导致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举证时间过长;该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专业性强,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存在困难;部分案件工程量未经结算,双方争议较大,需由专门机构对具体工程量或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这就延长了审理周期。

  4.服判息诉率低,易引发稳定问题

  此类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有发包方、承包方以及实际施工人,有时还会牵扯到工程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很难完全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此类纠纷的发生一般会伴随着工程的无限期搁置,严重影响投资效益,当事人一旦没有达到预期的判决结果,就会对法院产生较大的抵抗情绪,会提起上诉,甚至申诉、缠诉。

  三、 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分析

  1.诉讼主体复杂,人员身份难确定

  有些案件的被告并不是实际承包方,而是名义承包方,诉讼中名义承包方往往申请追加实际承包方为被告。实践中,建筑企业为了掩盖违法行为,往往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将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人员的范围,因为转包、挂靠与合法内部承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实际承包施工人是否与建筑企业存在人事上的隶属关系,转包、挂靠主体均不属于企业职工,而合法的内部承包人及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为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建筑企业的违规操作导致相关主体企业的人员身份难以实质区分。

  2.当事人易对诉争的案由发生歧义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但相关法律未对建设工程的概念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涉案的工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范畴而发生争执。例如,对于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工程评估鉴定时间过长

  大部分涉案工程需进行工程造价或工程质量的评估鉴定,而鉴定部门系由当事人选定的第三方,评估鉴定的时间也没有限制;鉴定过程中,容易出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不断进行补充,有时还会存在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的情形,影响了评估鉴定进度;鉴定结论出具后,多数案件的当事人会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需要多次与鉴定部门沟通反馈。

  四、 预防和处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意见和对策

  1.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健全完善施工主体的审查机制

  相关政府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在源头严抓建筑工程的审批程序,要求相关主体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主体的资质、固定资产、经营状况等,严厉惩罚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营造健康、诚信的建设工程市场环境。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

  针对目前建筑行业中有些施工主体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的现状,政府应经常组织建筑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学习。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公正解决纠纷,还要充分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尤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对举证责任的释明,在庭前准备阶段,对当事人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是否需要证据释明等问题认真审查,避免盲目以当事人举证不足为由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导致其另行起诉,增加诉讼成本;二是对合同的释明,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解除或不解除两种情形下,就自己的诉求明确不同的主张。同时注重通过违约金的适用制裁违约行为、提高失信成本。加强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座谈交流、企业走访等方式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辐射面,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有效规范建筑行业的操作,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建设工程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

  3.创新思路,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一是为适应当前此类案件数量上升快、审理难度大的情形,成立专门的审判团队,加强对专业审判力量的培养,采取培训、交流、考察等方式提高相关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该类案件的调研工作,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规范性意见,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对该类纠纷案件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三是针对审理过程中部分案件的工程量需要专门机构鉴定而延长审理周期的情形,实行先行预约立案,将鉴定评估程序提前介入,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再进行立案审理;四是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时,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一般应当由鉴定机构认定异议是否成立,并对原鉴定结论作出相应调整,除非当事人提出了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据。

  4.注重调解,建立健全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难度均较大,部分案件还涉及鉴定评估等,故应将调解工作贯穿审理始终。这样一方面可以减缓双方的矛盾冲突,降低当事人的投资损失,促进合同所涉利益的实现,确保案件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同时,积极邀请在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方面有专业特长的部门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让他们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存在的诉讼风险进行释明,对该类案件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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