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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5日   作者:

  东营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在妥善审理各类金融商事案件的同时,积极与金融企业及其监管部门开展“和谐共建”工作,通过走访、座谈、法制讲座、司法建议等形式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优质服务。该院通过召集有关涉诉银行、企业分别进行座谈,并对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的方式,研究了与此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规范金融信贷秩序和维护金融生态环境有所裨益。

  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一) 金融借款行为的主要特征

  一是用途多样化。从金融借款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二是企业互保大量存在。企业互保是指企业之间相互为对方保证贷款,当对方无法承担还款责任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借款担保难的问题而被广泛用作企业融资的担保方式。三是被告往往人数众多,分布区域相对集中。95%以上的案件有多名担保人,而且物保和人保并存。四是担保方式逐渐由“人保”向“物保”转变。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加之保证担保对债务人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现在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物权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确保发生纠纷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界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签定的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

  2012—2016年,东营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 698件,其中审结2 657件,案件审结率为98.48%。

  2012年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 570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95件,占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为31.53%;2013年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 655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631件,占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为38.13%;2014年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 393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59件,占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为40.13%;2015年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 670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28件,占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为25.63%;2016年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 890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85件,占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为30.95% 。

  2012—2016年,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分别为4 300件、4 754件、4 262件、4 383件、4 312件,其中合同案件数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6.51%,34.81%,32.68%,38.1%,43.83%。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1.51%,13.27%,13.11%,9.76%,13.56% 。

  (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1.申请财产保全的比例大,但金融债权实现的效果大多低于保全预期

  保全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数量众多,而申请人所掌握和提供的财产线索往往不具体、不全面,审判人员需到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银行等多个部门调查财产,致使保全工作任务较重。

  2.拖延还贷期限

  一是大量案件存在续贷、转贷以及以贷还贷问题,形式上已将前期贷款收回,实际上已形成贷款沉淀。二是借款期限届满后迟延诉讼,不少案件只是临近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限届满时方才起诉,丧失“追贷”机遇。

  3.被告送达难致使公告案件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

  因被告数量多,住所地相对分散,加之在借款时没有留存有效的地址、地址不详或没有留存涉诉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甚至外出躲贷,致使法律文书送达难,有些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无形中延长了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

  4.为躲避银行债务进行财产转移

  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银行债务而想尽各种办法拒不还款,甚至进行资产转移。

  5.执行难度较大

  案件判决后,大部分会进入执行程序,而债务人有的资不抵债,有的出逃躲债且查无执行线索,这就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使执行到位率相对较低。

  6.被告到庭应诉率低,案件调撤率不高

  虽然大部分案件无争议,但是部分当事人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始终抱着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对于拒绝偿债导致信用评价降低和违法成本的认识不足,这直接导致法官通过庭审释法析理的教育目的无法达到,而且调撤率较低。2015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仅为7.27%,撤诉率仅为8.5%,相比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明显偏低。

  7.以借新还旧方式借款形成不良贷款的案件较以往增多

  当履行能力不足或出现其他情况时,在首期借款即将到期或者逾期的情况下,借款人、保证人通过重新与贷款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来变相延长借款时间。有些借款经过了以借新还旧的多次转化,导致出现风险时丧失了最佳的救济时机和条件。

  二、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产生及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

  (一) 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

  1.经济形势的大环境影响

  经济因素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2年前后在经济形势较好情况下,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刺激着各行各业的生产运营,经济因素催生着金融借款合同数量的猛增,资金都投入建筑业、生产性企业、服务领域;在经济进入通缩轨道,企业负债增加的情况下,房地产商资金回笼困难,资金链绷紧或将断裂,房地产业及与之相关的建筑、水泥、钢铁、家具等产业受到重大冲击;在经济下行、社会总需求下降及货币环境总体趋紧的大背景下,部分企业生产出现严重困难,企业主营收入和利润出现下降甚至亏损,致使企业丧失还贷能力。

  2.社会诚信体制尚未健全,借款人法律意识不强

  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比较滞后,公民个人征信系统尚未普及,主动还款意识淡薄,导致失信行为严重。还有些被告通过借新贷还旧贷,一旦新贷还旧贷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担更高的贷款风险。

  (二) 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

  1.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贷款质量不高

  很多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贷款的审批和审查制度,放贷审查不实、催收监管不力,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导致贷款质量不高。由于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督不力,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放贷程序规定,因此形成不良贷款,最终导致诉讼的产生。

  2.担保制度流于形式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在风险控制方面过于依赖担保。例如,在保证担保方面,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一般都予以许可。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保证人不愿履行、不能履行代偿义务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 企业方面的原因

  (1) 企业经营无发展潜力,过度扩展引发信贷风险,关联企业相互间依赖性过高,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

  (2) 有的借款人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在借款之初即未打算还款,利用金融机构把关不严的漏洞,借款之后拒不归还借款本息。有的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履行担保义务。

  (3) 企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现象增多。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货币政策也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下,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不良贷款增加,金融风险加大,其中一些企业甚至为逃避银行债务而转移资产,金融机构被迫进行诉讼。

  三、 妥善化解金融类借款纠纷的意见及建议

  金融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众利益。违法违规的金融行为不仅损害金融秩序,而且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运行隐患,维护社会信用环境,有赖于企业、金融部门、政府、法院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1.政府加强引导,不断优化诚信软环境

  政府应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综合协调,逐步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即征信体系),加强面向信用担保的制度建设,以降低企业担保成本。二是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模式,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统筹规划资金支持力度,对不符合本地经济需要的企业进行限制。

  2.强化金融部门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

  (1) 发放贷款前,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及主体资格进行全面考察、科学评价,切实杜绝盲目放贷。发放贷款后,要对贷款的用途随时跟踪监督,以确保贷款的使用效益。合同履行中,当债务人不当经营致使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金融部门应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合同到期后,金融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追贷,避免不良贷款的形成。

  (2)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信贷员的规范管理,落实信贷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信贷员在办理借款业务过程中细心审查、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同时对信贷员既要考核放贷数量,更要考核还贷结果,以避免信贷员为追求业绩而盲目放贷,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风险。

  3.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司法引导

  (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诚实守信意识,为银行信贷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

  (2) 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切实发挥司法职能。加强对金融案件的梳理总结,把握案件的周期性、规律性动态,及时向有关政府和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发挥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管理。比如,东营区人民法院向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提出在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加入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的条款,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规范、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旦涉诉则将该地址作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从而大大提高了送达效率。

  (3) 加强诉调对接,保持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建立完善与人民银行、金融办、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联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以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结合案件的特点,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防止借款人恶意逃贷。

  (5) 打击金融犯罪,维护信贷安全。对于以欺诈为手段骗取金融贷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使金融秩序得到根本的好转。

  (6) 加强征信知识宣传,提高履约还款意识。建议金融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引导企业、个人重视信用记录,增强履约还款意识,逐步消除恶意逃债的思想观念,为逐步打造一个诚信借贷、履约还款的信用环境奠定基础。同时,加大对贷款连带担保责任的宣传,提高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的认识。

  4.企业强化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融资规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债务企业不还或还不起贷款,归根结底是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前几年,房地产价格及其他各类固定资产的价格均大幅上升,大大刺激了企业的投资欲望。受此影响,部分企业出现了盲目扩张现象,使借贷规模远超出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作为企业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做好自己的主营业务,在没有足够实力的前提下,避免多元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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