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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09日   作者:李 洋

  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几年来,民商事纠纷呈快速增长的态势,诉讼保全案件数也随之激增,特别是涉企案件,几乎达到逢案必保的程度,标的物种类也更加多样化。为此,笔者对利津县法院近几年的财产保全案件进行调查与分析,尝试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 财产保全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 案件数量稳中有增

  如图1所示,2013年我院共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20件,诉讼财产保全案件100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总数的6.1%;2014年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48件,诉讼财产保全案件120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总数的7.4%;2015年受理诉前保全财产案件58件,诉讼财产保全案件148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0.3%;2016年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70件,诉讼财产保全案件179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2.2%;2017年,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80件,诉讼财产保全案件190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2.5%。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因经济形势出现变化,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并成为一种新常态,引起民商事案件剧增。二是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必要性审查,能保则保。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措施并无明确的条件限制,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除申请人未能提供保全担保的情况外,法院对当事人提供保全申请一般予以准许。三是申请人不理性的诉讼策略引发保全案件数量增多。当事人把财产保全视为一种诉讼技巧,当成以保促执、以保促调的手段,为实现自身权益,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财产转移的可能性,不顾及对方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也不管自己能否胜诉,均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 财产保全案件呈现多样性

  一是财产保全标的物种类繁多。随着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增加,当事人请求保全的标的物不仅涉及房产、存款,还包括保全到期债权、股权、基金、工程款、占地补偿款等一切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权益。二是新类型、疑难型案件增加。例如,被申请人因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有些债权人要求对其财产进行追赃,有些债权人要求法院保全财产;企业主逃匿后企业濒临破产,债权人要求对企业整体实施保全。

  (三) 涉企保全案件处理难度大

  主要表现:一是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企业主出逃现象增多,保全申请人迫切希望挽回经济损失,纷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总是穷尽各种手段对债务人的多处不同的财产同时申请保全措施;二是在被保全企业正常营业时查封债务人资金、生产设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二、 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对保全申请的审查不够严格

  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化,面对当事人滥用申请的情况,法院无法有效规制其滥用保全申请的行为。在驳回滥用申请无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只能从合法性上进行审查,甚至只审查担保问题而忽略其合理性。对申请人的保全目的,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产、信用,被保全财产的可执行性等情况缺乏必要的审查。

  (二) 超标查封财产的情况无法避免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楼房、车辆等财产不可分割,在债权人的债权低于上述财产价值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超标查封的现象,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则债权人的利益又难以得到保障。遇到此种情况,法官往往进退两难。

  (三) 财产登记情况与实际财产状况不符的现象大量存在

  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义务,故意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亲朋名下,而相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又审查不严,出现一些名不符实的财产登记,致使法院对某些明明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无法采取保全措施,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四) 干扰执行、暴力抗法的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严重阻碍了财产保全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拒不协助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仍然存在,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特别是赴外地实施保全措施时,法院工作人员随时可能受到人身威胁,这就妨碍了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对策和建议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财产保全既应当在制度层面满足法官在适用标准、操作方法等方面的渴求,使其行之有据,又要在基本理念、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统一和规范,使其行之有度。

  (1) 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重视,设置专人、专岗从事财产保全工作,并对这部分干警进行业务培训,使其通过对财产保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对财产保全的能力。

  (2) 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为申请人提供司法保障的同时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既要慎用保全措施,又不能因消极采取保全措施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财产保全的法律制度,又要在宏观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对保全工作提出新需求时,顺应形势对司法的总体需求。

  (3) 财产保全坚持区分性与一致性兼顾的原则。社会转型时期的宏观经济形势客观上要求审判机关在审时度势、尊重司法规律的同时,强化司法能动理念妥善化解纠纷,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采取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涉保案件的性质及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认真分析判断,保持财产保全手段与目的一致性。财产保全的手段应围绕财产保全的目的实施,针对不同的财产保全目的采用不同的保全措施。

  (4) 加大财产保全审查力度。一要规范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法院应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兼顾的方式,既要在对保全是否必要、申请保全的目的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确保保全程序规范启动,又要对申请超标的,可能存在恶意保全等情况认真审核,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确保申请人合法、合理地行使财产保全权利;二要加大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审查,法院应充分考虑保全的形式、目的,根据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保全对象的特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足以使当事人的损失得到弥补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对担保的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5) 建立财产保全风险告知制度。在受理案件时,向当事人发放《财产保全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的内容、目的、程序、期限和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以帮助权利人明确不当保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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