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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案件促规范 积极监督保执行

以2015—2017年东营中院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为考察对象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09日   作者:李贯英 宋 婷

  当前在该类案件的审查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不健全

  虽然《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裁决案件的审查问题进行了宏观的规定,但对该类案件的审查仍缺乏程序性配套规定,在实践中还存在受理和审查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例如,提出异议的期限不确定;哪些案件应当召开听证会,哪些案件可以只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众多时如何通知他们,哪些当事人必须送达法律文书,哪些可以不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时是否必须公告通知;案件审查期间如何和执行法官做好协调衔接等。这些问题都缺乏统一的规定,有待健全完善。因没有明确统一的要求,以至于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会采用不同的办案程序和方法,办案随意性强,相较审判环节,严肃性以及规范程度都不高。

  (二) 执行裁决法官的素质有待加强

  作为新兴的法律制度设计,许多法官还没有建立起适合异议、复议案件特点的案件审理模式,遇到问题时,要么沿用审判思维方式,要么惯性地适用执行实施模式。加之异议、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门类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某些问题上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有的执行裁决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感到无从下手,对能否作为异议案件审查受理把握不准,甚至在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还是按照执行标的审查等法律适用问题上也犹豫不决。虽然近几年复议案件改裁和重新审查的比例有所降低,但在裁定的文书说理以及服判息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由于异议、复议案件常常是当事人矛盾集聚的爆发点,因此裁判法官能否在法律程序内办好案件的同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也成为对执行法官综合素质的重大考验。

  (三)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法官压力较大

  因为执行异议案件往往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不当提出的异议或者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争议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被执行人财产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当事人更是极为关注。很多当事人考虑到上级法院复议和下一步异议之诉会付出时间和金钱成本,所以即使在法律规定了异议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他们仍然会对异议审查抱有极大的期望,一旦结果对自己不利,就往往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甚至对法官进行恐吓和人身攻击。

  (四)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难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难找的现实状况,因此在审查执行异议尤其是案外人异议时,往往难以联系到被执行人,因此许多案件无法通知被执行人参加听证会,执行裁定作出后也难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有的案件有多名被执行人,送达难度更大。有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复议后,因复议申请书不能向被执行人送达等问题而被省法院多次退回,只好公告送达,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

  (五)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质量有待提高

  由于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工作量并不比审理纠纷案件少,往往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几个相互交织的法律关系,但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限只有15天,又不得延迟和中止,因此有的案件在办理中存在审查不细、事实不清、说理不强、质量不高的问题。

  四、 工作建议及对策

  随着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不断加强,法院对执行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逐步重视,使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救济渠道更加畅通。近几年来,东营中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精神和要求,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使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能够通过正常的程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从而大大降低了信访、申诉情况的发生。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针对在该类案件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建议及对策。

  (一) 根源上减少异议案件对实施案件办案质量的依赖

  发生异议案件的原因之一是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办案质量不高,因此只有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办案质量,才能有效降低异议案件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切实解决执行乱、乱执行问题,坚决杜绝执行文书不经审批随意填发,执行财产状况调查不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或错误以及执行作风粗暴、敷衍推诿等问题,保证执行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可建立预审查制度,在有关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先由实施法官对执行异议进行预审查,对于能由实施法官化解的则在进入异议程序前及时化解。

  (二) 不断完善和细化执行裁决案件的审查流程管理

  针对部分法官在审查执行裁决案件中存在的程序不健全、随意性强的问题,为保障执行裁决案件质量和效率,中院必须加大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中院已制定出台《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流程管理的规定》,在预审查、立案和收案、分案、审查、签发、送达、信息公开、审限变更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使执行裁决案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进行。与此同时,结合《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细化程序审查,严控节点流程。

  (三) 加强执行裁决法官的素质,提高办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本领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的增加需要大量掌握全面法律知识的专家型法官。从事该类案件审理的法官要加强各方面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确保所办案件的质量不出问题;要在办案中不断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让当事人赢得满意,输得心服;要强化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能力,丰富办案方式,讲究办案技巧,对于在异议、复议环节有和解可能的案件要及时洞察当事人心理,掌握好办案节奏,不可就案办案。下一步,中院可通过业务培训、典型案例研讨、发改案件剖析等方式,不断丰富法官办案经验,提高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

  (四) 提高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案件质量和效率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整个执行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必须保证案件质量,并不断提高审查的效率。遇到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应主动联系实施庭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执行全过程,相关法律问题可征求审判庭法官的意见,集体分析研究,共同商讨解决办法。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联系,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法院,以争取支持,寻求帮助。

  (五) 加大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制裁力度

  执行的强制性不应仅体现在执行实施阶段,更应体现在执行工作的全部过程。针对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滥用执行异议

  权,利用执行异议制度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缠诉闹访的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加大制裁力度,该罚款罚款,该拘留拘留,该判刑判刑,起到制裁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营造诚信者受奖励、失信者受制裁的良好氛围。

  (六) 加强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

  加强与立案庭的协调,严格落实执行异议立案登记制度。对于无诉权的执行异议案件,一律在立案阶段进行区分,且及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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