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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实质化及其路径探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作者:李翠云,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其实质上就是要求刑事庭审实质化,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提高审判质效,最大限度的保证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反观我国刑事审判庭审现状,庭审虚化相当普遍,具体表现为:庭前全面阅卷,形成主观预断;主审法官独自裁判,合议庭制度虚有其表;证据审查形式化,庭审对抗不强;侦查中心主义仍旧盛行,司法独立裁判权受到影响。究其原因,发现案件全案移送导致以卷裁判,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侦查中心主义弱化庭审地位等系造成庭审虚化的根源。如何贯彻落实刑事庭审实质化,包括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阻断侦审连接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刑事庭审  虚化  实质化  审判中心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1]。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相继纠正了一大批的冤假错案,这些案子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很多无辜的人身陷囹圄甚至失去生命,更损害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追本溯源,造成该些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刑事庭审虚化。长期以来,刑事审判普遍存在着刑事审判庭审走过场,庭上审理庭下定案等问题,甚至很多案件主审法官未经庭审在只看卷的情况下,已经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所把握,甚至有的判决书都已经写的差不多了。正如埃尔曼所言:“由于大陆法官所具有的关键地位,他甚至很少在进入法庭审理之时,对眼前案件争议的问题装作一无所知,相反,他已细心研究卷宗,甚至可能近乎作出他的裁决”[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判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充分说明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将庭审虚化走向实质化,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美好向往,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才能在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刑事庭审虚化的具体表现
  • 庭前全面阅卷,庭审流于形式

  庭前移送案件全案卷宗,可以保障法官庭前全面阅卷,了解整个案情,从而进行全面的审判准备。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检察院移送完毕所有卷宗后,通常会先翻阅案件卷宗,了解整个案情,如在案件受理时,对于被告人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取保候审还是决定逮捕便是在对案情的初步了解与把握下作出的。但是在对于案件卷宗的全部阅卷之后,极容易对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形成影响,对于整个案件有了自己的主观预断,甚至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认识也会形成,毕竟移交的卷宗系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制作,是否有所选择性的移送卷宗不得而知。若人在有了主观预断的情况下,庭审中绝对会有所影响,庭审流于形式的可能性较大。

  • 主审法官独自裁判,合议庭制度虚有其表

  司法实务中,刑事普通案件的裁判均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但是实际上,合议庭却远没有发挥其应尽的作用。目前实质上,无论是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过程的驾驭、裁判文书的写作均是由主审法官独立完成。合议庭组成人员若是审判员,则主审法官可能还会征求下意见,合议庭进行评议,但是因陪审员也均为员额法官,自己本身有大量案件需要审理,基本上也是靠主审法官的汇报对案情加以了解,陪庭思想严重[3]。若陪审人员为人民陪审员,基本上说直白点,就是为了去挣那100元左右的陪审补助的,根本就是仅仅挂名而已,是整个庭审参加人员中最沉默的人员,对于自己陪审的案子可能看个热闹,对于判决结果根本一无所知。

  • 证据审查形式化,庭审对抗不强

  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4]。也就是说,法庭对于证据的举证、质证及最终的认证应在法庭完成。然而在实务中,证据审查流于形式,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大量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般仅能举证一些被告人日常表现、积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谅解书及收条等量刑证据。

  • 侦查中心主义盛行,司法独立无法保障

  虽然近几年一直在提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但是其实在司法实务中,侦查中心主义一直在盛行,主审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往往并不能彻底实现。只要我国刑事诉讼继续保持着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那么,审判中心主义的设想就将是不可能实现的[5]

  • 导致刑事庭审虚化的原因分析

  在对于刑事庭审虚化的具体表现有所了解之后,那么对应的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便可以分析一二。庭审应当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既是实体公正的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要求。但实务中庭审普遍“虚化”,这既危害司法的程序公正,更危害司法的实体公正[6]

  • 案卷全案移送导致法官主观预断

  刑事案件卷宗的移送是侦查、公诉和审判的连接点,从我国的卷宗移送历经了1979年的全卷移送制度、1996年的复印件移送制度、2012年的全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制度一直存在法官通过阅卷形成裁判结论的司法现状。事实上,并不是说主审法官不需要在庭前准备和庭后写判决书时不需要翻阅卷宗,而是在对于案件的把握上不能仅仅依靠卷宗便对于案件有所认识,无形中对于被告人形成某种预判,之后的庭审并非是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而是为了印证自己的内心预判而进行的形式审查。最终,裁判结论的形成并不是基于庭审中对于案件事实的把握和对证据的认定,而是取决于庭前庭后对于案件卷宗的翻阅;案件的裁决者其实并非主审法官,而是由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作出,庭审中心主义,实际上变成了“案件笔录中心主义”,公诉方通过移送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笔录,使得法庭审判变成对侦查机关案卷材料的审查和确认过程,而失去了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7],导致庭审虚化。

  •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我国现行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苏联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是践行群众路线、对法官的制约、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8]。确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有利于弘扬司法公正,同时有利于缓解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但是目前实际上陪审员制度几乎就是摆设一样的存在。究其原因,一是人民陪审员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案子审理就是法官的责任,自己就是摆设,负责签字和领取陪审补助;二是法官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并未认可,庭审中对于争议焦点的总结等并不与陪审员沟通,庭前对于案件并不予以介绍,庭后判决书的制作更是与陪审员无关,人民陪审员仅仅是在法院制作的庭审笔录及副卷的判决书原本中进行签字,人民陪审员沦为“裁判结果的被通知者”。

  • 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
  • 侦查中心主义弱化庭审地位

  公检法司,这一提法非常常见。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际上,这就像是一个工厂的流水线作业一般,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最终裁判,似乎看起来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判机关,以审判为中心显而易见,但是实质上却是在过去的多少年里,侦查中心主义一直存在,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中心环节,审判的中心地位根本得不到体现。如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司法将失去其最重要的属性正义[9]。因为在政法委的牵头组织,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只能作出既定判决。

  • 刑事庭审实质化路径探索
  • 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卷宗移送制度为全案移送,很容易让主审法官对于案件形成事先预判,正如有学者所言:“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对中国刑事法官的审判而言,所带来的并不是福音,而可能是另一种形式的负面作用”[10]。为避免法官被卷宗所绑架,目前学理界有学者建议公诉机关仅移送起诉书,这样其他证据的提出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辩护人均在庭审中完成,法官也会由消极的验证自己的主观预断变为主观的了解案情,确保庭审实质化。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是这样一刀切,对于庭前主张调解的案件如何处理等仍需要谨慎考虑。

  • 改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机制、参审范围等进行了制度规定。如何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弘扬司法的公正需要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首先是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培训上下功夫,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固化思维,既然选择了陪审,那么对于案件应有起码的认识与判断;其次,人民陪审员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其对于案件的认定更多应该是基于其生活经验、认识等而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如何适用法律等应由主审法官负责;最后,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索,可以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的前提下,形成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这需要法学界人士及各司法机关同仁的共同努力。

  •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近年来,各级法院纠正的冤假错案总能让人有所警醒,法院作为裁判机关加以反思,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权利尤为重要。对于被告人来讲,若确实因家庭贫困无法委托律师辩护的,是否可以探索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对于开庭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盲、聋、哑或行为受限的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对于辩护律师来讲,目前对于律师取证风险太高,很多辩护律师存在取证难、不敢取的现状,据此相关政府和国家机关应对律师取证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以更好的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最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使控辩双方的地位能够有所平衡。

  • 阻断侦审连接

  侦审连接,就是由侦查形成的证据能够直接进入审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具有“预审”和“代审”的功能[11]。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阻断侦审连接,改变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现状,调节控审之间的关系,综合运用证据合法性排除规则。目前对于“三项规程”的试行,对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说明,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基层法院一年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少之又少,如何最大程度的阻断侦审连接,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 结语

  刑事庭审由虚化走向实质化,绝非易事,不能一蹴而就,既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观念转变,更需要相应配套措施加以保障。笔者的探索非常浅显,但是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推进庭审实质化应该是每一位刑事法官为之努力的方向。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2]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75页。

  [3]何家弘:《谁的审判谁的权—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65页。

  [4]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5]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

  [6]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129页。

  [7]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

  [8]马俊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9]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10]陈瑞华:《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判程序的改革方案》,载《法学》2011年第11期。

  [11]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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