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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法院关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延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法官助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进依法治理。2014年12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2017年5月1日,新修改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在各种法律治理手段中,采用刑罚措施惩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行为,对于预防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东营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近年来依法惩治了一大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分子,收到了良好效果。为及时、准确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东营中院对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结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就进一步提高公众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9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一审案件27件62人,已全部审结。从收案情况看,2014年受理2件6人,2015年受理8件16人,2016年受理2件6人,2017年受理6件11人,2018年受理7件21人,2019年上半年受理2件2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上升态势。从收案罪名看,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8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5件,危险物品肇事犯罪4件(图表1)。

                                                                                                                                                                                                    图表1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所涉罪名情况

罪    

件数

人数

重大责任事故罪

18

4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

13

危险物品肇事罪

4

8

总   

27

62

  (一)事故特点

  从事故类型看,已审结的27起案件涉及24起事故,事故类型主要表现为六种。其中,9起爆炸、爆燃事故,4起重大交通事故,4起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中毒事故,4起坍塌事故,1起沉船事故,1起触电事故,1起危险物品快递中毒事故。

  从事故发生时段看,集中在上午和夜间。其中,发生在晚间至凌晨10起,发生在上午6起,发生在中午5起,发生在下午下班时段3起。上午为生产集中时段,夜间车祸和违规生产发生率较高.

  从事故造成后果看,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影响恶劣。24起事故共造成87人死亡、1人失踪、60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造成财产损失超过6000万。其中,5起致1人死亡,4起致2人死亡,8起致3人死亡,2起致4人死亡,1起致5人死亡,1起致11人死亡,2起致13人死亡。

  (二)事故责任人情况

  从文化程度看,事故责任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其中专科以上文化8人,高中文化11人,初中、中专、技校文化35人,小学文化6人,文盲2人,初中及以下学历约占七成。不少被告人缺乏正规、系统的劳动技能、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知识教育、培训,大多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资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因素。

  从性别看,事故责任人以男性为主。其中男性61人,女性1人。因事故类案件多集中于化工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安全生产行业,存在工作劳动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等特点,女性一般难以胜任。涉案的1名女性被告人为建设方。

  从职业状况看,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判决的62人中,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建设方等21人,承包人、施工负责人15人,安全员、技术员、生产管理人11人,施工人员11人,驾驶员、押运员、购销员4人。其中生产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占40.3%,农民占43.5%,多数是被雇佣的作业人员。

  从年龄结构看,以中青年为主。26~35岁的12人,36~45岁的31人,46~55岁的17人,超过55岁的2人。其中36~45岁的人数占总人数的一半,此年龄段人群正是社会主要劳动力或相关单位的大小负责人。

  图表4  事故责任人案发时年龄情况

  (三)定罪处刑结果

  从对被告人定罪看,判决62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37人,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15人,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4人,以非法买卖、储运危险物质罪定罪3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2人,以伪证罪定罪1人(图表2)。

图表5  生产安全事故案件被告人判决情况

罪名

判决人数

免予刑事处罚

给予刑事处罚

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其中缓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

37

2

1

34

30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5

1

14

13

危险物品肇事罪

4

2

2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3

3

3

交通肇事罪

2

1

1

1

伪证罪

1

1

1

总计

62

2

5

55

48

  从刑罚情况看,缓刑适用率较高。62人中,对2人免予刑事处罚,对60人给予刑事处罚,其中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5人,因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依法适用缓刑,对48人宣告适用缓刑。缓刑、免刑适用为80.6%。而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人,如在某化工重大爆炸事故一案中,主要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总结教训,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绝大部分劳动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发生,与涉案主体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在施工或业务操作过程中,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方面的指导、培训,思想上麻痹大意,结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24起事故中,组织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15起,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的9起。如,侯某某在35KV高压线路下方选址建设养殖大棚,施工人员在高压线路下方从事棚顶搭建作业时,未采取规避防护措施,王某某站在棚顶手持竹竿向棚西甩钢丝,钢丝与高压线发生接触,导致手持钢丝的董某某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再如,某橡胶有限公司全钢密炼车间扩建工程坍塌事故中,施工队没有编制技术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扣件式模板支撑系统没有与主体钢筋混凝土柱可靠连结、没有设置剪刀撑,没有防护网坠落等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十七名工人均未经安全培训上岗,安全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造成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失稳坍塌,导致十七人全部坠落,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九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二)从业人员资质缺乏现象突出

  安全生产行业由于行业特点和专业需要,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资质,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从24起事故发生原因看,多因无证违规操作、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引起,均涉及违法生产、违规操作或检修过程中违规处理等,其中因事故责任人无证生产、操作,或者企业、施工队无相关资质生产、承揽工程造成事故发生的18起,占总数的75%。这反映出因相关人员不具备从业资质、违规违章操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仍然突出。如,某小区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较大坍塌事故中,韩某某在无拆卸塔吊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拆卸工程,并在未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未制作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下,安排张某在塔吊操作间操作塔吊、王某等三人在塔吊平台上操作拆卸塔吊,拆卸过程中,四人与塔吊操作间、塔臂从高空一起坠落,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经查,王某等三人不具备拆卸塔式起重机的资格,张某不具备操作塔式起重机的资格,作业人员在降塔时没有严格按照塔机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涉案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非法生产,劳动安全设施或条件缺乏,违规、超资质施工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和监督严重不足,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如,张某某等人在未经行政许可、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某村一偏僻院落内违法建设化工厂,用废硫酸和废碱液非法生产粗酚等产品,后在进行非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剧毒气体硫化氢泄漏,致使四名工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再如,丁某某、徐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WTHG-1(氰霜唑)生产项目,该项目在未经审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违规生产,后在项目生产过程中,操作工在对干燥机内壁结料进行清理时发生爆燃事故,致三名在场工人死亡。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涉案企业和个人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仍须进一步加强。

  三、几起典型案例

  (一)Y化工重大爆炸事故案

  被告人李某1,Y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人邓某1,Y化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1注册成立Y化学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邓某1担任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厂内新建项目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2015年8月下旬,该公司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经李某祥批准,擅自进行混二硝基苯装置投料试车。8月28日、29日,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运行不稳定停车。8月31日下午进行第三次投料,装置仍运行不稳定,再次停车。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操作人员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上的法兰拆开,打开放净管道阀门,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当晚23时19分引发重大爆炸事故,导致十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十七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造成经济损失43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Y化学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试生产,导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特别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两被告人属于对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判处李某1、邓某1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二)L仓储公司球罐阻焊操作平台坍塌事故

  被告人李某2,个体。

  被告人吴某,W石油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韩某,Z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职工。

  被告人卢某,Z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职工。

  被告人郑某,个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Z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L仓储有限公司3000立方米、5000立方米6台球罐工程安装,具体由油建公司金属结构厂负责制造及安装。2013年12月,油建公司金属结构厂成立球罐工程项目部,在韩某、卢某均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任命被告人韩某担任现场项目执行经理,被告人卢某担任项目安全员,共同负责该项目的现场施工安全等工作。同月,被告人吴某以W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中标后,与油建公司就其中2台球罐的组焊安装工程签订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其余4台未签订合同。2014年2月,经韩某介绍,吴某联系无任何资质的个体施工人员李某2,由李某2组建施工队伍负责位于万通集团厂区的6台球罐的组焊安装工程。后经韩某介绍,李某2联系到个体施工人员郑某负责找人在施工现场搭设脚手架,郑某分三次从劳务市场找人(均没有相应资质)搭设脚手架。在整个施工期间,被告人吴某、韩某、卢某均未查验李某2的施工队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且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被告人李某2明知其施工人员无资质仍安排继续施工。2014年4月28日7时5分,十一名电焊工人(均没有相应资质)在球罐施工工地进行组焊时,球罐内操作平台发生坍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致施工人员五人死亡、六人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2、吴某、韩某、卢某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吴某明知不具有相关资质而承揽工程,并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李某2进行施工,对承揽工程安全未作任何管理;被告人李某2雇佣无资质架子工搭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操作平台,未按照规定验收就违规投入使用;被告人韩某作为球罐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允许无资质的操作平台搭设人员进行脚手架搭设,未严格验收就投入使用;被告人卢某虽在脚手架搭设期间不在项目施工现场,但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对发生事故球罐内部操作平台,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整改就投入使用;被告人郑某实施了组织无相关资质人员的行为;五被告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均负直接责任。遂依法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C高速公路事故

  被告人王某,农民。

  被告人毛某,A物流有限公司原员工。

  被告人朱某,A物流有限公司原员工。

  被告人李某3,F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承运A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从上海运送货物到沈阳,该公司为承运的货物投了保险。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独自一人无证驾驶一套牌挂重型半挂车出发,2013年9月15日22时50分许,当其沿C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在应急车道内低速行驶的被告人毛某驾驶的A物流有限公司一挂重型罐式货车追尾相撞,被告人毛某、朱某(系同车押运人员)见状,慌乱中下车离开现场,跑至挂重型罐式货车前方二、三十米处,在第一时间内未立即采取相应的任何救助、警示安全措施。后行驶至此的其他四辆涉案车遇泄漏散发的液化气发生爆炸燃烧,致四辆车内乘驾人员九人当场被烧死,二人被烧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3作为货物托运单位的负责人,为了公司及个人利益,到公安局陈述案件事实等有关情况时,故意隐瞒王某的真实身份及驾驶信息,多次作虚假证明,编造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员为他人,掩盖事实真相,干扰办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朱某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在所运输的罐体破裂泄漏液化气后,两被告人未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致泄漏散发的液化气引发爆炸,路过案发地的四辆不同型号的车辆燃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套牌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3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多次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遂依法分别判处王某、毛某、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判处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E非法调制汽油生产安全事故

  被告人董某1,E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1,驾驶员。

  被告人冯某,个体。

  被告人张某2,个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1与董某2(已死亡)、冯某、张某2,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在E物流有限公司院内非法调制生产汽油。2016年12月3日,冯某联系从一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溶剂油33.58吨,由刘某押运、被告人张某1驾驶油罐车运输至E物流院内,张某1离开,董某2、张某2、刘某卸油后进行调油,生产过程中油品泄露,当日18时许,E物流院内起火,挥发的油蒸汽遇火源发生爆炸,致使被害人董某2等六人烧伤,董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董某2系烧伤后感染继发多脏器衰竭死亡。院内停放的油罐车等车辆损毁,经鉴定总值为1600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张某1、冯某、张某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遂依法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

  四、关于安全生产的对策建议

  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常抓不懈。

  (一)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严惩生产安全犯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坚持公正司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发势头。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审快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要结合各类普法活动,不断加强落实安全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特别是在生产、作业现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坚决不生产、不作业。加大对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的宣传,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教育、警示有关企业、部门和社会公众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

  (三)完善责任落实,加强预防和打击力度

  要从企业、投资人、管理人、施工人等不同层面压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建议将惩罚力度对准单位,完善立法,改单罚制为双罚制,让惩罚成本大于犯罪成本,让单位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建议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关单位或个体组织结构加强监管,使“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常态化、透明化,让该承担责任的人员依法接受应有的处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四)加强安全监管,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的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全面参与,必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要按照系统安全的基本原则,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模式。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注重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对重点整治事项予以挂牌公示,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建档、上报制度,坚持定期(每月或每季度)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做到隐患整治方案人员、经费、措施、时间“四落实”,按规定和要求予以销案。

  (五)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事故发生

  要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严格准入制度,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考核,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进一步加强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对不履行职责的负责人、安检员多一些监管措施。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情况下,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希望全社会都能从已经发生的事故中汲取深刻的教训,相信通过各有关部门、生产企业和生产人员的不懈努力,会在安全生产领域进一步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完善的责任体系、规范的运行体系和科学的宣教体系,构建一个平安、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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