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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人民法庭人员配备情况实证分析

——基于11处人民法庭的实证考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刘倩霞,东营区人民法院辛店法庭法官助理

  论文提要: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在辖区内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而设立的派出机构,处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前沿战线,直接面对大量的案件审理,承担着化解纷争、平衡利益、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在解决群众告状难、方便诉讼、及时调处纠纷、参与综合治理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正义的窗口。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人民法庭建设处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位置,队伍建设是人民法庭发展的关键所在,人员配备因素作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直接关系到法庭职能的发挥。加强对基层人民法庭人员配备情况的实证分析,对于破解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存在的困局,进一步推进我国人民法庭职能优化意义重大。笔者作为一名人民法庭干警,通过对自己所在法庭以及随机抽取的其他人民法庭人员的年龄结构、学历分布、团队组建、技术保障情况、专职调解员配备、补贴待遇情况的考察分析,对基层人民法庭人员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对表面现象下的深层矛盾进行剖析,最后立足现实,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推动人民法庭队伍的科学发展,从而推进法庭审判质效的提升。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主要采取实证调查统计的方法,主要是以笔者所在的人民法庭为切入点,同时随机抽取另外10处人民法庭作为考察对象,结合理论学习,多方面、多渠道收集资料,对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同时与法庭同事交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通过对实际调查数据的把握、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因随机抽取的法庭数量较少,样本可能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通过对此样本对作出分析也能以小见大,发现一些共性问题。

  以下正文:

  前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法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面对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司法需求,法院队伍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的新矛盾,合理规划人员配置,优化职能。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前线"和"窗口",基层人民法庭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优化法庭人员布局和配置,对于更好地审理案件,实现司法为民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现实图景:人民法庭人员配备现状的考察

样本法庭

基本情况

A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10万人,管辖民商案件,6名干警(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法警1名),1个审判团队(“法官+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2名,31-39周岁1名,41-49周岁1名,50周岁以上1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1名,本科4名,其他1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0),无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正科,立案人员(0),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0)。

B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10万人,管辖民事案件,18名干警(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3名,法警11名),2个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11名,31-39周岁2名,41-49周岁5名,50周岁以上0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1名,本科3名,其他14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2),无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正科,立案人员(1),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3)。

C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10万人,管辖民商事案件,6名干警(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3名,法警0名),2个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3名,31-39周岁2名,41-49周岁0名,50周岁以上1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0名,本科5名,其他1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2),有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无,立案人员(2),保全人员(2),执行人员(0)。

D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10万人,管辖民商事案件,6名干警(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法警1名),1个审判团队(“法官+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3名,31-39周岁2名,41-49周岁1名,50周岁以上0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2名,本科2名,其他2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0),有驻庭补贴,庭长职级副科,立案人员(1),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0)。

E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5万人,管辖民商事案件,11名干警(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法警3名),2个审判团队(“法官+书记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5名,31-39周岁2名,41-49周岁3名,50周岁以上1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0名,本科4名,其他7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0),有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正科,立案人员(1),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1)。

F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8万人,管辖民商事案件,24名干警(员额法官5名,法官助理6名,书记员6名,法警2名),5个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4名,31-39周岁6名,41-49周岁10名,50周岁以上4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2名,本科3名,其他16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4),有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正科,立案人员(0),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0)。

G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13万人,管辖民商事案件,12名干警(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法警2名,其他5名),2个审判团队(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3名,31-39周岁2名,41-49周岁2名,50周岁以上5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1名,本科3名,其他8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1),有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正科,立案人员(0),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0)。

H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23万人,管辖民商事案件,20名干警(员额法官5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9名,法警4名),5个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官+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7名,31-39周岁10名,41-49周岁2名,50周岁以上1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4名,本科16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2),无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正科,立案人员(0),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0)。

I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10万人,管辖民商事案件,6名干警(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法警1名),1个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3名,31-39周岁2名,41-49周岁0名,50周岁以上1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1名,本科2名,其他3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0),无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正科,立案人员(1),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0)。

J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15万人,管辖民事案件,14名干警(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2名,法警1名,其他6名),2个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6名,31-39周岁5名,41-49周岁2名,50周岁以上1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1名,本科3名,其他10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2),无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正科,立案人员(0),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0)。

K法庭

管辖人口大约10万人,管辖民商事案件,6名干警(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法警2名),1个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年龄分布(30周岁以下5名,31-39周岁1名,41-49周岁0名,50周岁以上0名),学历分布(研究生及以上2名,本科2名,其他2名),专门技术保障人员(0),专职调解员(0),无驻庭补贴,庭长职级无,立案人员(0),保全人员(0),执行人员(0)。

  (一)法庭人员年龄结构分布

        通过对11个人民法庭人员分布情况的问卷调查,可以发现,人民法庭人员年龄主要分布在40岁以下,40岁以上尤其是50岁以上的人员占少数,30岁到40岁之间的人数次之,30岁以下的人员占据优势地位,人员年轻化趋势明显。

  (二)法庭人员学历分布情况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普遍缺乏高学历人才,更缺乏法律专业人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尤其是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我国法律对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学历也有规定。[1]受过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法院招录干警的标配,不仅法官、法官助理基本上是“科班”出身,对招录书记员的学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实践中虽然没有要求必须是法学专业,但大多数要求是本科以上学历,从11处法庭的人员学历构成看,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了一半,所以法庭人员的学历层次整体比较高,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

  (三)人员配置不均衡

  笔者抽取的11个法庭管辖范围,除了一个是5万人左右,一个是23万人左右,其余9个都是10万人左右,但是法庭人员的数量、审判团队的配置等都大不相同,仅有个别法庭是集立案、保全、审理、执行为一身,是综合性法庭,大部分法庭还都是院机关集中统一立案、执行,只负责审判的法庭占绝大多数,审判团队模式有的实现了“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有的还是沿袭 “法官+书记员”的传统模式,有的法庭团队模式既有“法官+助理+书记员”组合,也有 “法官+书记员”组合。从199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人民法庭在设置上更加强调规模化和制度化,各人民法庭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司法警察等内容。但是现在部分法庭只有一个审判团队,有的甚至没有配备法警。

  (四)审判力量不足

  案件激增对法庭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但是人民法庭相对于院机关而言,条件相对艰苦,很少有人愿意主动到法庭工作,以笔者所在的法庭为例,受理案件数量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但是法官的数量一直没有增加,加上法庭面对的很多当事人法律素质欠缺,沟通解释困难,法庭的审判力量难以应对,法庭工作人员压力大。

  (五)技术保障人员不到位

  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加快发展,法庭的信息化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笔者所抽取的11个法庭均没有专职的技术保障人员,专职技术保障人员的缺位,致使在设备、网络出现问题时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修复和解决,影响法庭的工作效率。

  (六)缺少相应的激励保障政策

  法庭条件相对艰苦,相对院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法庭工作人员付出的更多,从经济待遇上来说,理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倾斜鼓励,但是“八项规定”出台后,很多人民法庭取消发放相应的驻庭补贴;从政治待遇上看,笔者抽取的人民法庭庭长大部分实现了正科职级设置,但部分法庭还存在级别“跟不上”现象,而且现实中人民法庭庭长可以被称为机关庭室负责人的候补人选,他们的待遇与人民法庭一般人员并无太大差别,而且总体处于法院秩序中下层。[2]对于普通的干警,即使政治业务素质高、能力强,也很难提拔重用,想回院机关更是难于上青天。法院没有形成向一线基层法庭倾斜的持续性奖励政策,以致无法充分调动法庭工作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3]

  (七)办公及生活实质不便

  人民法庭基础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办公用房和配套设施基本解决,各个法庭均配备了车辆、电脑、电话,基本能满足现代化办公的要求,但报表、交材料、开会、领导签字等都必须到院机关进行,干警频繁地往返于法庭和法院之间,直接导致办案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增加;多数法庭干警还会面临就餐难、娱乐设施缺乏、业余生活单调、疏于照顾家庭的问题,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八)专职调解人员不足

  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各种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对于通过司法的社会化使矛盾纠纷得到高效、平和的化解意义重大,但是大部分的人民法庭现在还没有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原因探究:表象之下折射出的深层矛盾

  (一)较强的专业技能与社会经验欠缺相矛盾

  长期以来,接受传统法学教育的年轻人很容易形成国家法律治理即法治的理想,对法律调控社会能力深信不疑,注重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忽视其他能力培养,最终导致“缺乏社会经验和政治经验……缺乏对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的了解”。[4]然而,人民法庭直面纷繁错综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远比想象的更复杂,在农村,“法律不仅而且主要不是来自国家的立法权,也是而且主要出自许多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的相互交往中穿凿的关系。……组成各种联合的人们、建立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的雇主和雇员、彼此间订立了协议的商人们、把孩子们抚养成人的父母们———他们建立了各种民间法律关系,创造了可以被恰当地称作习惯法的制度。”[5]人民法庭受理的传统的婚姻、继承、借贷等民事纠纷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与民间法的“抵触”正愈加严重,另外,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对传统赡养关系的冲击导致继承类纠纷问题也愈加明显,加上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所以作为基层人民法庭的干警,仅有专业的法律技能远远不够,还应该熟悉民间习惯,学会靠办案阅历积累社会经验和洞察当事人心理,但是积累经验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由年轻化、专业化年轻人组成的团队强化了专业技能与社会经验的矛盾冲突,任由这种矛盾发展,民众则可能难以接受和遵守裁判,不能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二)个人较高的职业期望值与现实回报不足相矛盾

  “和其他人一样,他们(法官)想要的同样是基本的善 品,诸如收入、权力、名誉、尊重、自尊以及闲暇。”[6]现实中,人民法庭的法官从事的工作不仅是适用法律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中还要扮演多重角色,承担与审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甚至还要承担其他与案件审理无关的工作,例如维稳、政治理论学习等。法官与其他的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工作没有严格的区分这样做不仅使得本來就不足的司法资源被极大的浪费,也使得法官毫无职业尊荣感。[7]对于法官来说,这种内在需求在人民法庭难以得到满足,容易导致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对于法庭的普通年轻干警来说,很多更愿意到院机关工作,他们满怀激情,可能会觉得法庭平台太小,到法庭工作是无奈的选择,不足以实现人生价值,其到法庭工作也是把法庭作为“跳板”来对待,对工作敷衍应付,主要精力用于准备考试、寻求其他工作机会,尤其是年轻的审判骨干和聘用制人员,或在徘徊观望,或在积极准备,一旦时机成熟,则倾力外流。

  (三)案多人少与审判质效提升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转型,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不断增多,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使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讼费收费标准降低、诉讼成本下降,加上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和网上立案的普及,很多当事人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大量的诉讼和纠纷涌入法院,群众对司法解决纠纷的期待越来越高,审判工作的压力和困难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大量年轻审判力量不断流失,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尤为突出。以笔者所在法庭为例,2016年法庭收案855件,2017年收案1087件,2018年1306件,2019年五月份收案已达742件,案件数量激增,但是法官数量有限,新分配到法庭的干警寥寥无几,同时现行考核体系之下,对发改率、服判息诉率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要完成“三升三降”的任务要求,承办案件法官超负荷运转的现象特别明显。

  三、路径设计:人民法庭人员配备优化的路径架构

  (一)合理配置审判团队,缓解法庭工作压力。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 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人民法庭作为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是法院人才成长的重要基地,人员配备是法庭建设最核心的能动要素 ,要按照法庭工作的实际要求,科学合理地给配备法庭人员,人员调配上要保坚持法庭和院机关各部门同等原则。法官是法庭最重要的办案要素,基层法庭法官不仅需要坚实的理论功底、良好的人际沟通技能、更需要丰富的办案经验去落实僵化的法律规则,所以人民法庭在配备法官时,配备数量需要考虑法庭的管辖范围、收案类型等,不仅多让年轻法官在法庭这个“培训站”中锻炼,还应实行年龄老、中、青,知识高、中、低的合理搭配,实行"以老带新"的培养模式,安排老法官担任年轻法官的指导老师,充分发挥老法官的导师作用,为年轻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把关指路,帮助年轻法官提高审判水平,从办案各个环节进行传帮带,促进全庭工作的高效运转。要利用聘任制的渠道补充法庭人员力量。法庭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岗位可聘用临时人员来暂代,但务必要加强管理。实行精细化的专业分工,有条件的法庭应配齐法官助理,审判团队实行“1+1 +N”模式,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各司其职,为法官有效行使岗位职能提供有利条件,保证审判工作高效运转。[8]

  (二)畅通人员流通渠道,保持法庭队伍活力。

  各个基层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交流制度,保证法庭干警的正常流动,保持法庭队伍的活力。首先,增加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的人员配置与编制配置, 合理引进新生司法人员,可以尝试推行法院新进人员到基层法庭锻炼制度,规定招录的新进人员必须到基层法庭接受锻炼,优先保障基层法庭的人员配备。其次,在人民法庭人员与法院内设法庭人员间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活动,如推行岗位轮流交换制度,对正式人员定期在基层法庭和机关院内各办案部门之间轮岗换员,能避免法庭干警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因为人熟地熟,在审理案件时碍于情面,不公正司法的情况,消除对工作环境熟悉后的厌倦懈怠心理,在流动中提升法庭的人员配备。但要注意轮岗制度,即要考虑保持法庭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又要保证轮岗的实效,时间以2年左右为宜。

  (三)强化法庭保障机制,提升法庭职业尊荣感。

  基层法庭干警工作待遇上的不足导致基层法庭法官及其他干警始终有种内在自我斗争的倾向,基层工作的需要与自我价值的肯定之间始终很难平衡。良好的工作环境对稳定人心、留住人才有重要意义。联系基层法庭的现状,应加大对基层法庭法官及其他干警的政策化倾斜,为法庭干警提供强有力的职业保障。首先,从硬件设施上来看,各基层法院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办公经费、物质装备等方面向法庭倾斜,根据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实际需求,加快装备更新,尽快实现审判法庭专业设备、审判文书印刷设备、档案存储设备以及业务交通工具标准化配置;其次,在经济上适当提高基层法庭法官及其他干警的福利待遇;在政治待遇方面,各级法院要多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落实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提升法庭普通干警的晋升空间;再次,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各基层法院可把法庭工作经历、业绩等具体地量化到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的政策中去,出台相应的评定标准和加分措施,平衡院机关、法庭干警人事晋升的机会。另外,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庭的关怀与重视,不仅可激发法庭法官及其他干警干事成业的积极性,消除其因地理距离产生的也理落差,也会增加其内心的自信与自我肯定,觉得自身并没有远离法院集体,使其更加珍爱自己的事业,形成良好的职业尊荣感。[9]最后,遴选招考政策可适当的向派出法庭倾斜,有法庭工作经验的干警可优先报名,激发法庭干警的积极性。

  (四)科学配备辅助人员,为法庭工作提供后盾。

  法庭审判职能的发挥不仅有赖于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还必须有其他辅助人员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法庭受理的一些多年积怨成诉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在法庭内外大动干戈,而人民法庭缺少必要的警力保障措施,以致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官及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事情时有发生,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安全设施建设,尽快按标准和需求配备安全保卫装备,为法庭配备司法警察,做好法庭安保工作。加强基层法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为法庭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者是法院技术员定期到法庭巡检,有技术故障及时解决,努力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五)加强人民调解,促进诉调对接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最有力的“第一道防线”。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调解是纠纷化解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能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2016 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的概念,提出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吸纳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吸纳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并明确其范围,制定规定,完善程序,健全名册。人民法庭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阵地,应该配备专职的调解人员,并且应该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要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安排专人帮助调解员理清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工作;聘请调解员担任陪审员,提升调解员法律素养和履职能力。加强速调对接,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分流一部分本应该进入诉讼的案件,缓解法庭的审判压力。

  结语

  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是深化司法改革体制改革关键中的关键,其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城乡人民法庭布局,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优势,依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规范人民法庭领导职数设置,加强人民法庭人员配备,合理保障人民法庭正常履职所需经费。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判的效果和水平。作为基层人民法庭的一员,希望我们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越来越科学完备,可以获得更多的职业尊荣感,更好的促进法庭职能的发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的学历应为本科以上,但在放宽学历地区一定期限内可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而该法施行前的法官只作培训即可。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书记员学历应为大专(大学专科)以上,但在放宽学历地区一定期限内可以是高中、中专。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司法警察学历应为高中以上。执行员尚无全国统一的学历要求。

  [2] 姚明平,《关于人民法庭队伍年轻化与专业化的衡平思考——以渝东地区某基层法院为样本》,《法律适用》2011年第10期

  [3]杨慈、 王小单:《关于黑山县励家人民法庭工作的调研报告》载《东 南 司 法 评 论》 ( 2 0 1 5年卷)

  [4]苏力:《经典的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代译序》,载【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6][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7] 王志超:《当前人民法庭运行困境研究——以鼎城区人民法院为例》硕士论文。

  [8]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初步的划分,其工作职责包括: “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 归纳、摘录证据,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 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等共计十二项”;而书记员的主要工作是: 处置好开庭之前的事务性工作; 对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状况进行检查,对法庭的纪律进行宣读; 完成法官制定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共计五项。

  [9]参见陈刚《论基层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伦理建设》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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