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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直播庭审的利弊浅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刘程程,广饶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内容提要】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司法公开,然而如何更好地做到司法公开令人深思。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兴媒体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促进了直播庭审方式的改革。微博直播庭审作为一种新的庭审公开方式,虽然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案件公开审理的期待,为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带来诸多的益处,但其本身也是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完善。只有找出问题之所在,制定相应的规制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微博直播庭审最大化的作用。

  【关键词】微博;直播庭审;制度完善

  一、引言

  微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网络时代的大变革,更为司法公开的创新和拓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既打破了以往传统媒体的传播局限,也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微博直播庭审作为一种新兴的庭审方式应运而生。2013 年8月,济南中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的方式对薄熙来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成为本次庭审的一大亮点,引起国内民众的广泛关注。随后,各地人民法院纷纷效仿开通微博,开启了法院与民众沟通交流的新时代,这也是国家进行司法改革、贯彻审判公开原则迈出的重要一步。除了备受群众关注的大案,平时生活中发生的不起眼的小案件必要时也会进行微博的直播庭审。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微博直播庭审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待研究并解决。

  二、微博直播庭审概述

  (一)微博直播庭审的兴起

  国内最早开始着手探究微博直播庭审的,是201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文件,明确表示要加强与群众的网上互动,搞好微博建设。而最早将微博真正运用到庭审现场的是,2011年山东省莱阳法院的官方微博“@公正莱阳”对一起买卖合同的案件进行了庭审直播,成为了第一批吃螃蟹的人,为司法公开开辟了新的途径,也是省内法院系统内的首次尝试。但当时由于案件影响较小,并未受到群众的广泛关注。直到2013年8月,薄熙来贪污受贿案开庭期间,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济南中院”通过图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直播庭审,5天中发布了150多条微博、近16万文字的图文信息,内容详尽、公开及时,公正的未删除薄熙来翻供过程中的敏感内容,由于案件影响重大、微博的关注度和转发量非常高,取得了国内良好的社会影响和法律效果,逐渐这种司法公开的形式被广泛群众所接受。在微博这种新媒介的推进下进行直播庭审方式的改革,不仅能使群众充分的了解案情,更好地参与其中,还能使广大民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起到一定的帮助,更好地实现了审判的公开。随后,各地法院也纷纷效仿这种庭审方式,例如“北京街头摔婴案”、“河北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等引起社会热议的案件也都选择了微博直播庭审的审理方式。据统计,仅2013年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就有数百个大大小小的法院开通了微博,我国法院开启了微博庭审直播的新时代。然而,这种新型庭审方式的兴起,在推进我国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从国外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各国的微博直播庭审发展也各不相同。美国法院对于能否在庭审中使用微博直播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州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例如康涅狄格州和堪萨斯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允许使用微博,而在佐治亚州的联邦法官则不允许记者使用微博。在这种司法公开与公平审判的争议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保持沉默。英国法院针对这个问题,在微博等新型媒体出现后,为保障司法公正和独立,维护法庭秩序,早期的规定是绝对禁止任何的摄影以及未经许可的录音,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同样禁止在法庭上使用微博。到2011年,法官对于微博直播庭审的立场开始出现变化,同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庭内除了禁止报道的案件外,公众可以在保证设备安静且不影响法庭秩序的情况下使用微博。同年的12月,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贾奇在征询各方意见后,发布新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在庭审过程中法律评论员和记者可以直接用微博对庭审进行直播,可以随时发布有关庭审情况的微博等消息,且无需向法院申请,其他民众也可以在旁听过程中发布微博,只是得先向法院进行书面申请或者是提出口头申请后经法院同意。目前,苏格兰法院正考虑取消在法庭内使用微博的限制。

  (二)微博直播庭审的制度支撑

  我国对于微博直播庭审的要求集中在对于法庭纪律的规定之中,1993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亦是如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等。2012 年3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是否能利用微博等工具进行直播庭审的规定,只是列明违反法庭秩序所产生的后果。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2013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这就为微博直播庭审提供了政策支持。

  由于之前微博、博客等新型的传播手段还没出现,因此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关于能否使用微博直播庭审的内容,只是对旁听人员严格限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等行为,经许可的新闻记者可以录音录像,且并未规定辩护人员能否进行录音录像等活动。修正的刑诉法则没有具体规定在庭审期间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及新闻记者可以做些什么,不能做什么,而只是赋予了审判长处罚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的权力。在“新刑诉法解释”中则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录音、录像以及使用微博、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则可以进行直播庭审的活动。可见,我国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直播庭审保持一定的戒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的回应,该条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上文中提到的旁听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利用微博直播庭审后,引起舆论的关注和炒作,干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审判,进而演变成为“舆论审判”。

  三、微博直播庭审的意义

  (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作为一种受欢迎的新兴社交网络平台,微博显然已成为媒体发布舆论信息的新渠道。微博主要是人们通过互相关注来分享自己感兴趣的内容,也可以发布各种信息,与他们互动交流、点赞评论等。微博也随之慢慢成为新闻媒体取材的重要途径,微博的便捷使用,使任何人都能把自己的所见所闻随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发布出去。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具有舆论监督的基本权利,而如何获悉政府的工作信息以及真正的行使监督权利,有多种多样的途径,通过新闻媒介来收取和传播信息无疑是最简单、最方便表达意见的途径之一。再具体一点,则是指公民有权利从公权力机关那里获取并了解有关的信息。从全面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角度上看,只要不涉及他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公民应该能从这些机关获得其所需要知道的信息。因此,媒体舆论借鉴了这种新兴的方式进行宣传,让平民百姓也能通过随手拍摄照片或者小视频,发表自己对日常生活中的某些事件的看法态度以及所见所闻等,用微博的方式进行传播。

  由此可见,保障公民充分行使知情权,让社会大众从中获得教育,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人们从中了解法律所要传递的价值取向,这样,才能有助于在公众与法院间形成良性互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运作和有效参与。具体到诉讼程序中,公民要想了解一个案件,要不就以亲身亲为的方式参与到案件当中,要不就是以旁听者的身份旁听庭审,亦或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获取案件信息。实践中公民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获取案件信息比较频繁,更多是的通过许多新兴的媒体传播的方式。我国法律对公民通过这些渠道了解案件信息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

  (二)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审判公开

  法庭审判中的程序公开性是必不可少的,微博直播庭审正因为它的直播性使庭审在特定时间下处于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监督下,这大大增加了实现审判公开的可能性。一方面,通过微博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使得司法人员在庭审中的所以举动都被网民们时刻关注着,因此,不管是司法人员还是辩护人律师亦或者是证人都会认真地对待整个庭审,不敢懈怠,从而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待其所办理的案件。

  正如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所说: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审判公开原则,是保证诉讼公正和民主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在于将案件置于社会监督下。审判公开原则在传统的审判方式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这是因为,公众一般对于和自己无关的案件审理并不感兴趣,更不用说耗费时间亲自到法院旁听;法院一般是通过公告栏或者网站等方式公开案件信息,所以人们常常不能及时的了解案件的庭审情况。然而,微博直播庭审作为一种新兴起的审判公开方式,在审判公开方面,无形中增加了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防止会造成冤假错案。同时,也使民众充分的了解了案情,法院也树立了良好开明的形象,使得人们更加信服法院对案件的判决。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程序正当原则中有一个要求,就是必须司法程序具有公开性,而程序公开的一方面就是司法形式的公开,让更多的人能感受到阳光下的司法,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个过程。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可以让人们直观地了解法庭的整个审理内容和过程,让每一个关注的人能够在司法程序办理的案件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可以通过微博的图文介绍来了解并评论案情,使人们在关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明白违反法律将产生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从侧面也提升了法庭对于法律和法制的教育宣传作用;另一方面微博直播庭审也可以使法律变得更加亲民化,而不再是高高在上不可触碰,让更多的人更容易的去接触法律知识,让法律真正的融入到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使法治的理念慢慢渗透到人们的自身意识中,从而达到普法的社会效果。

  利用微博直播庭审,让人们既可以利用微博传播信息快速的特性来获取案件的情况,又能让人们在了解案情后,通过在微博下的互动式留言或者私信,以自己的价值经验来判断,大家各抒己见表达观点和给出建议,这一举动也监督了权力部门的工作。通过微博这一网络互动平台,使广大的微博用户可以对我国的司法活动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同时也监督了法院司法工作的运行,有助于实现正义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法律至上、平等的适用法律、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得以实现,政府的司法权力受到约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上访不满事件的发生。程序能正当的运用,人民不再有“信访而不信法”的想法,这样就减少了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以及社会矛盾的激化。

  四、微博直播庭审存在的问题

  (一)微博直播庭审中的法律规范不完善

  在法律规范方面,相比较英美那些西方国家,我国对于庭审直播的态度一直比较坚定。现行法律大多集中体现在规定法庭纪律中,比如规定了不予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但只有9条且都是原则性规定。备受社会广大群众所关注的济南中院微博直播庭审薄熙来贪污受贿一案以后,最高院开始考虑出台关于微博直播庭审的法律法规,遗憾的是截止目前为止全国还尚未统一出台关于微博直播庭审的法律规范。更多的是法院参照薄熙来案进行微博直播庭审,但由于各地法院基本上都是通过观看网络资料等模仿其形式,实质上对济南中院具体是怎样的程序、如何运作和注意事项等了解不够全面,导致出现了诸多问题。

   (二)微博直播的主体资格不明确

  谁拥有微博直播的主体资格,谁往往就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权利来掌控整个案件庭审的舆论导向。这一庭审方式所产生的媒体舆论会对法官公正的审理案件造成一定的压力,所以明确微博直播的主体资格实有必要,也成为现如今有待商榷的一个问题。

  微博直播庭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微博来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客观、准确的直播报道,让那些关注案件的民众在法庭以外的地方也能第一时间的了解到庭审过程。整个案件庭审的法庭秩序应当是严肃并且谨慎的,无论是法官、书记员、当事人、辩护律师还是旁听人员也都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庭秩序,所以确定谁成为微博庭审直播的主体都是有待分析的。

  (三)直播的案件范围不明确

  迄今为止,开通微博的各地法院也不再少数,但能够得到公众广泛的持续关注并切身参与的案件屈指可数。从目前受关注来看,大都是一些热点案件,像薄熙来案、唐慧案、大兴摔童案等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而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则并不受公众所认知,如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等社会关注度也是极低。由于微博直播的案件范围界定不明确,导致一些不适用于直播涉及当事人隐私、公共利益等可能造成舆论话题的案件却选择采用微博直播庭审的方式,某些应该使用微博来直播庭审的案件却没有使用。“京法网事”的管理者在接受成都商报的专访时就指出了微博直播案件的判断标准“通常要看案件是否影响力大,关注度是否高,是否具有普法警示教育意义”。由于,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界定微博直播的案件范围,所以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来确定这个案件是否可以采用微博直播,导致微博直播的案件范围很混乱,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微博直播庭审的作用,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可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微博直播庭审经常会遇到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在直播庭审的过程中,不管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容易因对其个人的信息保护不足,而使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遭到泄露,不可避免的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让他们在庭审后生活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很难再正常的融入到社会生活中去。

  在直播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时或多或少都有可能会涉及他们的个人隐私,并不想对外公布的私人信息,比如:家庭地址、工作情况等,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所以用微博来直播案件庭审时难免会发布一些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消息,这些内容一旦通过微博的形式传播出来,其影响和后果不容小觑,对当事人的侵权伤害更是会进一步加深。微博直播庭审虽然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但公众却可以通过微博真实的直播了解到案情的庭审过程,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可以通过完善这一庭审方式的直播规则和规范,来对当事人进行保护,提前向法庭申请对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不公开、对诉讼参与人做弱化特征的技术处理等来减少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五)影响证人作证,容易导致案件审理不公正

  证人证言具有很强的可变性和个人臆断性,常常是会跟着证人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改变甚至有时候社会外界的干扰等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在案件庭审进行时,证人不能旁听审讯的整个过程,需要对其进行单独讯问。由于微博传播速度之快、扩散范围之广的特点,不管是谁作为直播的主体来进行微博庭审,哪怕证人不在现场,也会很简单地通过网络来掌握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形,获得到最新的相关信息,从而无形中与其记忆中案件的有关情况发生混淆,甚至会让证人的证言以及对案件的过程进行自行调整和修改,这会使案件引发串供的可能性增加。

  当法庭被众多的摄像机和聚光灯包围时,庭审原本自然有序的状态就在无形中被打破了。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司法人员很可能会抱着一种作秀的心态来进行审判,而诉讼参与人也将暴露在社会公众的注视下,在承受着心理压力的情况下来做陈述,难免会有紧张和错误。

  五、完善微博直播庭审制度的建议

  由于微博直播庭审的影响越来越大的,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就越来越突出,上一章笔者也就此问题做出了具体分析,所以,本章笔者针对上一章提出的问题给出了完善微博直播庭审制度相对应的几点建议。

  (一)取消关于禁止旁听人员庭审进行中使用微博的规定,实行微博实名制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具有知情权,从另一角度上理解也是公民对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那么微博直播庭审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就应当被民众充分地使用来监督庭审的直播。但在2013年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49条就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针对这一条我认为不能全盘否定旁听人员使用微博对庭审活动进行转播,可以设定一定的限度。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规定旁听人员只能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客观中立的介绍,尽量不要带有意见性和评论性的个人色彩,更不允许发表任何具有暗示的建议,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得出结论使民众误解。其次,规定只有在案件做出了生效判决后,旁听人员才能对案件在微博发表评论和看法。再次,若发现旁听人员发布了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庭审直播微博,则应立即删除该微博,否则直播者将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旁听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直播庭审,以免侵犯国家或当事人的权益。

   (二)将法院确定为微博直播庭审的主体

  微博直播庭审选择确定谁成为直播庭审的主体尤为重要,因为要在考虑主体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也要保证主体自身的地位及影响。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作为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一方诉讼代表人,若让其通过微博来进行直播庭审,容易发生趋利避害的现象,在庭审的内容和措词等方面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制造出偏向自己的社会舆论,所以不适合作为直播的主体。对于检察官、书记员等法院工作人员显然都有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及时的更新微博来进行直播,因此也不能作为直播主体。对于旁听人员能否作为微博庭审的直播主体,因为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很有可能会出于同情等原因,不能很准确的作出与客观事实相符的描述,所以也不适合作为主体来直播,但可以参与评论直播庭审的过程。而新闻媒体往往追求能够引起共鸣轰动性的消息,对待事情的发展难免会进行夸大性的表述,因此也不适合成为直播的主体。

  综合各方面利弊,笔者认为由法院应该享有这项权利,并且建议法院建立专门的部门来统一的发布微博进行庭审的直播,进一步确定其直播主体的地位,不但能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还能有效的推进审判公开,及时的澄案件的客观事实,从而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各类案件直播应有所区别,建立直播案件的选择审核机制

  从目前运用微博来直播庭审的现状来看,一般都是大案要案,反而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权的案件并没有用微博直播,如侵权案件、合同案件等。面对这一现状,法院就需要对直播的案件进行分门别类的区别对待,什么样的案件该直播,什么样的案件不该直播,应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公开审判的案件不能进行直播,比如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的案件等;其次,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案件应当积极主动的进行直播;最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应有所区别,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直播。

  微博直播庭审应该在保证社会关注度的同时,也要充分的发挥直播庭审的普法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微博直播庭审决不能毫无选择的为应付数量将所有的案件都进行微博庭审的直播。因此,这就很需要建立一个直播案件的选择审核机制,对庭审案件是否适合直播进行挑选审核。法院在选择直播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尽最大可能地减少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让微博对公众和社会在直播庭审中发挥出更多的积极作用。

  (四)规范微博直播庭审的内容及语言

  法庭有必要先规范直播庭审的内容,在允许并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全方位的“转播”,不能对审理的内容故意删除或添加,保证群众通过微博获取的是完整无误的庭审信息,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满足。如果微博直播的庭审内容并不规范和完整,继而可能会造成公众的舆论猜测,使得司法的公信力得不到公众的认可,此时就应尽快对这种庭审方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但这里要求的内容全面,并非指把审理过程中全部的信息不加限制的全盘托出。在实际操作时,对于一些不适宜公开或涉及诉讼参与人个人隐私时,应当合理的进行处理,比如证人要求不公开其真实姓名等。

  当然,在微博直播庭审的内容进行规范的同时其语言的规范性也是极其的重要,两者缺一不可。直播的庭审人员用微博对庭审内容进行直播时,应采用中立客观的语言进行表达,不能带有任何的诱导性和倾向性,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五)确保证人证言的效力,建立配套的庭审保障机制

  完善微博直播庭审的相关制度,使其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不仅限于确定主体、界范围、规范内容等就可以的,笔者认为还要建立配套的庭审保障机制。比如可以建立统一的直播平台,每个法院既可以在自己官方的微博或者网站上发布案件直播庭审的公告,也可以在这个全国统一的平台上发布,由这个平台来公布直播案件的案情及直播时间等,保证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认识这种庭审方式。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法院内部设立对应的部门进行管理。据了解,目前全国有很多法院均已开通了官方微博,并且指定了专门的微博管理员,这为推广微博庭审直播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由于借鉴了法院微博管理员缺乏相关的直播庭审经验,所以还应加强对他们的专门训练,力求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直播庭审队伍,能够及时的与微博用户进行互动,并向他们介绍案件审理的实况,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社会的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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