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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以东营市破产企业为研究样本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江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四级高级法官;温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副县级审判员;于秋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有常,而立民为本。”人民群众始终是我们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职工债权的保障对于维护职工权益、弘扬公平正义理念、保持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职工债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深深根植于思想中、具体落实到行动上的真切表现。

  笔者针对破产企业职工迫切关注的自身债权问题,立足于东营中院重点审理的大海集团、胜通集团、东辰集团、广饶系列破产案件等重大案件的审理实际,走访了企业职工、破产管理人、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等,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了破产企业,与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进行了交流,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中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伤补助、经济补偿金、职工集资、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不足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调研,对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对处理思路进行了研判。以期保障职工债权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打造良好的司法基础。

  一、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及职工债权基本情况

  自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开始增加,尤其是2017年之后,受产业结构调整和僵尸企业清理速度加快的影响,我市一些重点风险企业相继进入破产程序。2016年至2018年,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6件、25件、121件,同比分别增长317%、384%,其中,市中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5件、21件、55件,同比分别增长320%、162%,破产案件数量及复杂程度急剧上升。2019年全市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104件,其中市法院受理52件,大海集团、胜通集团、东辰集团等大型集团企业也进入到破产程序,该类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内部事务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据调研统计,2019年全市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涉及职工债权总额高达7600余万元,涉及职工总人数近四千人,主要涉及职工欠薪、社保缴纳、伤残补助、职工集资、经济补偿金、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不足六大问题。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充分发挥职权,保障合法权益。积极运用破产法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现代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和对实体正义、实质公平的追求,切实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二是要始终坚定态度,保持职业责任感。要坚定“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保持“治大国如烹小鲜”的态度,丝毫不懈怠,丝毫不马虎,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充分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与专业知识为破产企业职工谋得应有的权益。

  二、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破产职工安置是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更是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最大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市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根据实地调研以及与破产企业管理人、破产案件负责法官座谈会交流得知,我市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职工工资欠付现象普遍。职工工资是支撑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如果职工工资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就目前调研结果显示,工资债权保障现状不容乐观,破产企业存在普遍的欠薪现象。据调研统计,目前全市受理的104件破产案件中,共计欠薪1600余万元,涉及职工两千余人。涉及债权金额巨大,职工人数较多,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这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随时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舆论。

  二是破产企业社保缴纳不规范。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但根据调研结果显示,破产企业中存在大量不予缴纳社保或社保缴纳不规范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公司并未给全部职工缴纳社保。由于过去企业发展过程中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或部分职工在村内缴纳过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原因,企业并未给职工缴纳社保,比如奥戈瑞轮胎公司、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仅为符合工作时限和特定岗位的部分职工缴纳了五险,奥戈瑞轮胎公司1140名职工中,仅有111人在广饶县社保局缴纳了五险,未缴纳五险的职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二是社保缴纳期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一致。根据与破产管理人座谈会发现,大部分企业在职工入职前几年,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例如胜通集团在1996年至2003年期间,并未为职工缴纳社保;三是社保缴纳基数与职工工资不一致。如奥戈瑞轮胎公司均按照3500元的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目前审理的其他破产企业案件也均存在上述几种情况。

  三是工伤、医疗、伤残补助金发放不规范。由于部分企业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职工事故发生后故意推脱责任、延迟处理等原因,导致职工工伤、医疗、伤残补助金发放不规范、不到位。据各破产企业管理人统计报告显示,目前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欠付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3万元;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有两名员工工伤尚未处理,合计赔偿12.19万元;胜通集团存在因员工离职导致伤残鉴定及赔付无法完成的现象。

  四是职工集资款组成复杂。存在集资状况的破产企业集资款组成成分较为复杂,主要有职工自愿集资和强制集资两种情形,同时还存在应付未付工资转化为集资款的情形。广饶系列破产案件中,山东金山汽配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理财宝”的名义进行职工集资,集资款中存在以应付未付工资转化为集资款的情形;恒宇集团强制扣留职工的工资、奖金及提成,并出具计有利率的收据;山东华轮公司也涉及职工集资问题。职工集资所牵涉职工人数较多,并且牵涉职工个人资金数额较大,受到涉事职工的重点关注。

  五是涉及发放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目前由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应当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当前破产企业体态较大,涉及职工人数较多,需要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较大。在广饶系列破产案件中,注意对破产清算企业采取整体出售方式,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但是由于部分企业产能落后,导致职工安置包括经济补偿金问题不容忽视。

  六是破产案件审理经验不足。由于过去破产案件数量相对较少,2017年天信集团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大型集团破产案件更是凤毛麟角,导致审判人员在法律法规把握、审判人员配备、案件审理、流程把握、对管理人监督指导、与政府、金融机构交流对接方面经验不足,同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使得破产案件审理速度较慢,难以满足破产企业以及债权人的需求。

  三、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处理相关建议

  人民法院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担负着重要使命,破产案件的高质量审理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要切实把力量凝聚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上来,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境界,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努力在审判执行、公正司法、深化改革等方面取得新成绩,为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对于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不回避、不掩饰,不等不靠,立行立改。“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 努力解决如何在企业破产时,更加及时、有效地偿付劳动债权,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这一个非常重要、突出的问题。此次调研立足于职工债权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职工工资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是其维护正常生活的最起码的保障,如果不赋予职工工资一定范围内的优先权,不仅无法安抚职工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对于各破产企业所欠付的职工工资,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案件进入执行期后,在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职工工资按上述规定第一顺位进行偿还。

  二是依法审慎处理社会保险费问题。破产企业均为民营企业,且企业多由当地传统产业从小规模企业发展壮大,用工极为不规范,社保问题缴纳情况也很不规范,甚至存在企业从未给职工缴纳过社保、或者仅交过一段时期的社保,且多数职工已经离职,社保统计存在诸多困难、由于社保部门补缴规定和系统限制等原因,补缴非常困难。具体体现在:由于大部分破产企业过去并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若重新统计补缴社会保险涉及到职工人数非常多,并且社保缴纳需要追溯到较长期限以前,期间职工的离职、入职问题非常多,不易查询,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一旦处理不好,会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补缴社会保险及其产生的滞纳金本金、利息数额较大,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无力承担;与社保部门沟通不畅,重新开户、补缴希望较小。综合上述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可在后续的重整期间以及与投资人接洽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不易一刀切、简单化。

  三是依法鉴定工伤,预留医疗、伤残补助。职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基于正常履行职务行为发生工伤导致的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部分费用事关职工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支付。对于当前破产企业中存在的工伤处理不规范的情况,对于在职员工,建议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补助金额,在重整程序中作为职工债权进行确定或预留;对于已离职员工,由于对方并未主张,且无法联系到员工,建议暂不予处理。

  四是分类处置职工集资款。实践中,职工集资款的来源、用途、性质不尽相同,存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基于福利性质的集资,也存在企业经营困难时基于支持企业发展救助性质的集资,所以对职工集资款的处理要根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首先要对职工集资款进行拆分,对于集资款中属于应付未付工资或强制转换的工资部分拆分出来,认定为工资,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但对债权利息不予认定;其次是职工向企业交纳的集资款,应认定为企业向职工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五是依法预留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结合破产企业实际和职工离职、就业情况依法处理。对于破产清算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与在职职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破产重整企业而言,从保护职工权益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角度,建议预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工作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终止,宣告破产时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宣告破产之日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是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增加审判力量。面对不断增加的破产案件数量,全市法院自2018年4月份开始,不断充实审判力量,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专业化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把握,提高审判质效;认真完成调研工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进企业、走基层,加强与管理人、职工交流,从调研中发现问题,不断成长;出台破产案件审判、管理人监督管理相关文件,不断提高破产审判规范化运行。全力以赴把负责的每一个破产案件办成精品,争取干一个项目,树一个丰碑。

  职工债权的顺利解决不仅关系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和职工权益的合法保障,更是对社会大局的稳定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人民把我放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就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牢记人民重托,牢记责任重于山”。因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大力加强破产重整审判工作,更加直接地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要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重整、职工债权等问题,积极推进困难企业帮扶解困和改革发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这追求公平正义的初心,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足感与获得感;持续关注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变化,落实“四心工作法”,展现司法人文关怀精神,打造诉讼服务升级版,做好服务民生工作;要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通堵点、疏痛点、消盲点,全力以赴,做好职工权益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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