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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降低案件发改 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

——关于东营市法院案件发改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冯俊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姜福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赵淑媛,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翁秀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审判员;张树欣,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这也为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裁判结果是法院输出公平正义的最直接载体。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保证每一个司法案件裁判结果的公平正当,必须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贯穿于审判各项工作中,切实提高审判能力、提升审判质效。

  按照诉讼制度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担负指导和监督职责,二审法院监督指导职责是案件裁判结果公平正当的审级保障。充分发挥二审法院监督指导职能,有效降低对一审案件的发改,增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信服度,是两审终审制度下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举措。

  一、全市基层法院审判质效总体情况

  1.收结案基本情况。2019年1-9月,全市基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36601件,同比增长17.81%;结案33675件,同比增长30.34%;未结案件7903件,同比下降14.61%。全市基层法院收案、结案增幅和未结案降幅均高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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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判质效指标情况。2019年1-9月,全市基层法院结案率为80.99%,全省法院为78.11%;全市基层法院案件结收比为92.01%,全省法院为91.73%;全市基层法院结案均衡度0.75,全省法院为0.73;全市基层法院平均办案天数为58.10天,全省法院为71.63天;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73%,全省法院为89.45%;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50.92%,全省法院为47.00%;全市基层法院上诉案件被发改率为15.10%,全省法院为15.98%[1](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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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指标为衡量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基本质效指标。从以上审判质效指标数据可以看出,全市基层法院的审判效率指标(结案率、结收比、结案均衡度、平均办案天数)、审判效果指标(一审服判息诉率、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均优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且同比均有所提高,其中多项指标跻身全省前列,总体呈现出“新收案高位攀升,结案率大幅提高,未结案显著下降,综合指标平稳发展”的良性态势。但是,审判质量指标并不理想,上诉案件被发改率远高于省高院确定的低于10%的目标值,且同比上升了2.17个百分点,从这个指标看,案件质量呈现下滑趋势。发改案件已成为影响审判质效提升的掣肘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改观。

  二、全市基层法院上诉案件被发改情况

  (一)近五年上诉案件被发改走势

        2015年至2019年,全市六个基层法院上诉案件被发改率走势大致呈现一致性。2015年至2017年,上诉案件被发改率基本呈现逐年上升态势;2018年,上诉案件被发改率出现下降趋势;2019年,上诉案件被发改率较2018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抬头趋势明显(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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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法院案件被发改情况

  2019年1-9月,东营中院二审审结案件1841件,其中改判发回案件278件,基层法院上诉案件被发改率为15.10%。从各基层法院案件被发改情况看,上诉案件被发改率最低的为开发区法院的11.96%,但是仍然高于省法院确定的10%的目标;最高的为利津县法院的17.81%(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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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发改案件类型

  2019年1-9月,基层法院上诉被发改的278件案件中,民事案件247件,占比89%;刑事案件24件,占比9%;行政案件7件,占比2%。故提升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切实降低该类型案件的发改数,是降低全市法院上诉案件被发改率的突破关键(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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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发改民事案件情况

  2019年1-9月,上诉被发改的247件民事案件,涉及案由共有62个。其中,占比较高的为:民间借贷纠纷41案,占比16.60%;买卖合同纠纷22案,占比8.9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案,占比8.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7案,占比6.8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4案,占比5.67%。涉及上述案由的被发改案件数均在10件以上,共计114案,占全部上诉被发改民事案件的46.15%,近半数。上诉被发改的民事案件,案由涉及面广,但又相对集中。从各基层法院排名前三位的案由可以看出,各法院上诉被发改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仅存在垦利区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仅存在利津县法院,但其所表现的共性尤为显著。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四类案由为各法院上诉被发改案件排名在前的高频案由,除这些案由的案件数量基数大因素之外,也表明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模糊点、易错点(见图6、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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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基层法院上诉被发改案件涉及案由以被发改案件数由多到少,按照案由1、案由2、案由3进行排序统计。

  (五)被发改民事案件承办法官情况

  全市基层法院民事员额法官共136人,其中存在上诉被发改案件的法官有80人,占比为58.82%。从各基层法院看,东营区法院涉上诉被发改案件法官数占比最高,为74.29%;利津县法院涉上诉被发改案件法官数占比最低,为40%;其他基层法院涉上诉被发改案件法官数占比均在50%以上。上诉被发改案件数在1-4件的员额法官有64人; 5件以上(含5件)的法官有16人,其中超过10件的法官有2人。从总体占比情况看,上诉被发改案件呈现涉及法官人数多,涉及面广的总体特征;从被发改案件数量看,被发改案件数量较多(5件及以上)的法官占据少数;从被发改案件案由看,同一法官被发改案件涉及案由多样,并非同类型案件(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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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被发改原因分析

  案件被发改的因素具有多元性。为进一步了解案件被发改的原因,形成针对发改案件较为全面的“体检报告”,在对发改案件数据进行客观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与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和相关审判管理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为基层法院案件质量“把脉问诊”。由此,梳理出发改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案矛盾突出,制约案件质量。今年1-9月,全市基层法院新收案件36601件,同比增长了17.81%,同比增长率处于全省第三位,属于案件数量急速上升的地市。其中,垦利区法院新收案件同比增长率为57.39%,案件数较去年同期增长了近一倍。全市基层法院员额法官人数为184人,与2018年基本持平。受经济环境、诉讼理念、资源配置等多重因素影响,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但基层法院员额法官人数相对稳定。从今年办案任务看,每名员额法官的年均办案量平均增长率为17.86%。截止9月底,有的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审结案件数已近260件,其他员额法官基本平均每两天就要审结一起案件。案件审理压力不断增大,审理节奏不断加快,使得法官审理案件的平均用时减少,这导致有的案件因没有查清全部案件事实被发改,有的案件因没有理顺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被发改。年初,省高院对每个季度的结案率又分别设定了目标值。在结案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双重影响下,“案件越多成绩越好”的司法政绩观潜在的发挥作用。有的员额法官过度关注结案的效率,忽视了案件的质量,没有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起案件,导致案件因出现低级错误被发改。如有的案件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体处理错误;有的案件未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违反法定程序。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员额法官在案件质量上失守。

  (二)对下指导弱化,审理尺度不一。中院是我国四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审级制度的重要一环,起着承上启下关键作用。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还担负着指导下级法院的重要职能。目前,中院大部分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由特定业务庭室审理;部分简单案件在各业务庭室之间轮流分案。同时。规定各业务庭室对本庭审理的案件负有对口指导职能。但是,受现行体制、传统认识、办案压力等因素的影响,中院对下级法院出现了指导缺位。今年1-9月,中院新收案件4357件,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3.88%,同比增长率处于全省中院第五位,属于案件数量上升较快的中院。面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中院员额法官的日常在开庭、写文书间不断往复循环,难以拿出时间和精力同基层法院法官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对发改同类型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争议性问题疏于总结归纳。中院对下指导力度较往年明显减弱,这导致案件审理时,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出现同类型案件在不同基层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庭室之间、同一庭室不同法官之间裁量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致。同案不同判制约案件质量的同时,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三)管理监督薄弱,质量管控缺失。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庭审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现有国情政体、法律体系及审判模式,决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独立。故我们所说的法院审判独立,不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是一种相对独立性,受监督是其应有之义。“让审理者裁判”,将裁判权还权于法官,充分尊重其审判主角地位,但这不等同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等同于“没有监督的裁判”。最高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院庭长的监督范围作出了规定: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对这四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院庭长如何行使监督管理权,在机制建设和平台建设上尚未完善。在改革进程中,放权后院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何恰当平衡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是当前法院面临的新的课题。院庭长监管职能的发挥,有利于过滤案件审判中的错误,有利于审判权优质高效的运行。但现行审判运行模式,对法官裁判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这让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难以发现,从而对案件质量产生消极影响。

  (四)重逻辑轻价值,能力有待提升。法律体系是由逻辑体系和价值体系构成的统一体。法律裁判应是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朴素认知的恰当融合。法官裁判能力受知识掌握、裁判经验、工作方式、生活阅历等多重因素影响。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娴熟运用者,还要是社会关系的高超修复者;不仅要学会用法律视角看问题,还要善于运用社会视角多维度探求问题实质。但是,我们有的法官对法律条文掌握不全面、不准确,仅知其然,而不去探究其背后的立法本意和价值,缺乏科学的司法理念和对法律条款的系统理解,导致在具体适用上出现偏差。有的法官固守于已经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怠于学习,知识更新滞后,从而导致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有的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仅机械的适用逻辑思维进行法律概念、法律关系的演绎推理,常常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忽视了法律背后的价值选择,导致最终的结果有悖于人之常情、世之常规。目前,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尚在建立中,其中的不确定因素对办案法官的心理、情绪、态度都会产生作用,进而影响案件质量。

  四、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的对策建议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衡量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法院审判工作,要坚守公平正义底线,提高司法审判能力,提升审判质效,讲求审判效果。对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各层面问题应结合实际加以解决,力争每一起案件都做到法情理相融合,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一)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交往、贸易往来、社会活动频次加快,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从而折射出新收案件仍然会保持持续走高的态势。要想破解人案矛盾,提升案件质量,必须从源头上裁汰诉讼增量。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精神,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现代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诉至法院的案件先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矛盾,解决不成的再转入诉讼程序,形成简单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法院在后端集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格局。同时,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审判流程再造,以案件分流为核心,对不同类型案件适用不同审理办法,让各类纠纷以最恰当、最集约的方式解决,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审判按下“快进键”。

  (二)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在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下,院庭长在统一某审判领域裁判标准、上下级法院对口指导、法官个体办案督导等方面,发挥着组织、协调、推动作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因素。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程度,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发生比较大的变化。为解决当前出现的院庭长“不能管”“不愿管”“不会管”等不当认识和问题,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让监督者留痕,让监督者同责”的理念重新定位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细化监督管理职责清单,明确监督管理方式,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嵌入审判权运行机制中,让隐性的监督变成看得见的监督,保障院庭长积极履职。

  (三)畅通上下级法院指导沟通渠道。员额制改革,再加之新收案件的大量涌入,法官的年均办案量大幅增加。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主要被办案占据,上下级之间沟通交流学习的机会被严重挤压。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平台推进两级法院沟通交流,着力打破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内闭性,建立起常态化、长效化的协调联系机制和案例指导机制。通过加强各审判条、线、块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讨指导,以点带面解决裁判争议和疑难问题,增强信息交换的对称性,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提升一审裁判质量。中院业务庭室、法官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对疑难案件、高频发改案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系统提炼裁判规则,为基层法院审判案件提供指导,从而形成双向沟通的良性互动机制,切实发挥对基层法院的审判指导作用。

  (四)健全法律适用协调反馈机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审判组织之间应建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加强裁判标准、裁判理念、裁判价值以及裁判方法的研究,通过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重点案件研讨会议、疑难问题分析会议,推动法官交流,促进价值同频,从而统一裁判标准。对发改案件的学习,是法官提升的有效途径,要将审判监督与具体指导紧密结合,建立常态化发改案件评价反馈机制。中院要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到基层法院召开案件发改评析会,对各法院发改案件进行反馈,对个案发改情况进行综合评查,对高频发改案件进行归纳分析。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案件评查活动,尤其是对二审发改后一审法院仍认为坚持原判决结论的案件,实行双向评查。同时,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建立异议反馈机制,畅通一审法院就被发改案件向二审法院法官进行信息反馈的正当渠道,提升二审法官对发改案件的认识和评价能力,为二审法院审慎发改案件、提高二审质量提供支持。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司法能力。积极组织法官开展集中培训和专项培训,依托互联网平台,引进优质学习资源,扩大学习的受众面,做到学习资料共享,将业务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各业务庭室要针对各自审理的高频发改类案开展专题培训,例如民一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民二庭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四庭对民间借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件,应及时归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的疑难点、争议点,从而统一裁判尺度。同时,要主动向基层法院征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进行集体会诊,出台疑难问题解答或解析,切实增强对基层法院指导的针对性,不断提升法官审判水平。

  (六)强化学习提升法律思维能力。法官是一个终身学习的职业,努力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础。法律的概念性、规范性、逻辑性属性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具备逻辑推理能力,法律的社会性、正义性属性要求法官还必须具备价值思维能力。只具备前者,只能算作合格的法官,而优秀的法官必须两者兼具。价值思维直接影响到法官裁判案件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作为法官,首先,应充分发挥自我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审判实践中提高独立思维的能力、培养价值判断的能力。在法律框架下,通过经验、理性和良知的综合逻辑彰显法律的正义。再次,法官审理案件要做到情理法的高度融合,这是价值思维的内在要求。要将法律专业判断与民众朴素认知结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最后,置身于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有担当精神、主动而为,要突破既成的利益关系及懒于改变的惯性,从心理、态度和行为方式上向现代化转变,自觉担负起从法理和情理上调和法律冲突的责任。通过积极主动的法律思考,在法律与事实间搭起正义的桥梁。

  建设公正高效的司法运行体系是新时代法院工作的命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是每名法官应当追寻的初心。发改案件数量关乎审判体系运行状况,关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我们要通过机制的创新、责任的理顺、培训的强化等全方位、立体化的举措,有效降低发改案件数量,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司法共识,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产品,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1]上诉案件被发改率=以本院为原审法院的案件被发改数量/以本院为原审法院的二审案件结案数量。

  [2]各基层法院上诉被发改案件涉及案由以被发改案件数由多到少,按照案由1、案由2、案由3进行排序统计。

  [3]此处的民事员额法官数是指在2019年1月-9月办理过民事类案件的法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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