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东营开发区法院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刘洋,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更新,婚姻家庭矛盾较为普遍,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由此带来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因此,审判机关应如何面对和解决此类纠纷反映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开发区法院2017年、2018年两年间离婚案件的数据为基础,分析离婚案件的特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离婚纠纷、离婚原因、应对建议

  2017年我院新收民事案件3566件, 其中离婚案件150件,2018年新收民事案件3741件,其中离婚案件159件。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且矛盾争议较大。

年度

收案

调解结案

调撤率

撤诉

2017

150

52

34.6%

25

2018

159

54

33.9%

24

  一、离婚率高的主要原因

  离婚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而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头脑一热,双方感情基础薄弱

  从一些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相处的时间比较短,感情基础差,在不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便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闪婚、闪离,头脑一热,冲动对待婚姻,对待婚姻的观念日益多元化,婚姻日益形式化。

  (二)诱惑增多,喜新厌旧,感情出轨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许多人不再满足于以前平淡的婚姻生活,一些人对婚姻不够严肃,很容易导致第三者插足或者成为第三者,再加上强烈的社会诱惑,婚外情呈上升趋势。婚外恋、“包二奶”、涉足色情场所等情况对婚姻、家庭产生巨大冲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导致一方起诉要求离婚。

  (三)婚姻中的致命伤:不堪忍受的家庭暴力

  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根除,社会上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应该的,打人是家庭内部的事,其他人无权过问。随着受教育和收入的提高,女性对男子的依附性削弱及法律意识增强,许多妇女敢于面对家庭纠纷,不再消极被动地面对家庭暴力,敢于通过离婚来摆脱桎梏,以丈夫实施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女性在增加,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女性民主平等意识的新觉醒。

  (四)夫妻反目:家庭矛盾久积未化

  一些当事人到法院请求离婚,仅仅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家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引发口角,继而大动干戈,从而导致离婚。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包容珍视。生活琐事繁多,难免磕磕碰碰,若不能正确化解,日积月累后就会影响夫妻感情。另外,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妯娌关系,极易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导致离婚。

  (五)五花八门:不容忽视的其它离婚原因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聚少离多,拉大感情差距;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恶习导致感情破裂;婚前欺诈,隐瞒事实,婚后现形导致离婚等等原因,都是威胁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当事人举证困难

  离婚纠纷属于人身关系纠纷,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由于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当事人总会有难言之隐,有所顾忌,故在举证上认定感情破裂存在困难。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共同财产的认定也常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做到实体公正。在取证程序上,对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存在瑕疵,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二)子女抚养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问题不再局限于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主张探视权、争夺抚养权、推脱抚养责任、子女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费用如何分配等问题突出。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转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法官处理该类问题时无法可依。此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如私自将子女的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隐匿变卖房产等,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度增大

  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夫妻共有财产的种类也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福利房使用权、个体经营权、公司股权、公积金、商业保险、企业年金、支付宝、微信电子存款、基金、股票等各种形式的资产。在认定及分割共同财产时,因资产种类、形式日益丰富,当事人一方难以掌握的证据,通过法院调取,法院取证的时间长,取证难度大,有些财产根本无法查明,证据难以调查,部分争议事实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四)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

  在离婚案件中,女性的文化程度通常低于男性,特别是在农村,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往往证明力不高,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较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五)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情绪相对平和,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一些人思想开通,能做到好聚好散,这使得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中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

  (六)重复起诉率较高

  在各基层法院,离婚案件重复起诉率高、多次诉讼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主要是指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撤诉后一段时间内又再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1、《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一般标准,但由于该标准较为抽象,在实践中较难把握分寸,所以在排除夫妻双方具有法定离婚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承办法官一般会倾向于判决驳回离婚诉请。这种裁判做法事实上在许多法院已经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惯例;2、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而更加严重。即使在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的矛盾表面上有所缓和,但彼此之间感情会比之前脆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几率就大大增加。

  三、对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并且也是较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笔者对控制离婚率,化解离婚案件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正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由于离婚案件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抚养能力大小具有举证难度大、收集证据难的特点,法官应强化庭前指导工作,通过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多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明确争议事实,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让当事人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能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案件焦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

  (二)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具有消除对抗、维护安定团结、简化程序、易于执行等诸多优点。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离婚案件不但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 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还关系到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前途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可以看出,我国对婚姻案件调解工作的重视。

  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履行调解前置程序,提前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双方冲突和矛盾所在,及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耐心细致的开展调解工作,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化解冲突。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起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和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纠纷。审判中应贯彻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因尽量调解和好。当然,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应秉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程序上,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调解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三)严格把握离婚标准

  我国《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一般标准,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身较为抽象,法官在审理实践中较难把握分寸。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使法院在实际审理认定过程中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但该司法解释没有也不可能囊括所有可以直接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况,况且一方当事人在举证证明是否满足上述某种具体情况时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官应谨慎行使裁判权,从夫妻双方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

  (四)尽力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权利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尤其是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特别是对家庭的情感付出,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

  (五)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要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作为总的原则,尤其要做通思想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的有利成长”比“占有子女”更重要。加强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促使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温情,将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任何一方私自处置、隐匿、侵占子女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赔偿责任。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地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四、结语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婚姻自由虽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这种自由权利的滥用可能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故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应对离婚纠纷案件,处理好婚姻家庭矛盾,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是时代对人民法官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