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关于司法确认情况的统计分析

-----以广饶法院为样本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刘程程,广饶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司法确认制度是有效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分流、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程序安排,是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诉调对接”的重要内容。近日,笔者对近四年的司法确认案件进行调查与分析,尝试发现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司法确认案件情况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12

12

  2015年至2018年,广饶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成功调解纠纷85件、89件、103件、347件,广饶法院予以司法确认25件、22件、34件和91件(见图一)。近4年来,确认有效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170件,仅有2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见图二),体现出司法确认程序高效、便捷的优势。

  (二)案由较为固定

  广饶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案由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是司法确认案件的主要来源地。

  (三)确认结果类型多样

  根据案件办理的结果,可划分为确认类、不予确认类和驳回申请类三种类型;根据所要确认的调解协议情况,可划分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类型。目前广饶法院司法确认案件办理结果中确认类为基本类型,确认的调解协议基本出自人民调解。

  二、司法确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程序审查方面

  1.审查方式不统一。《民诉法解释》规定,法院审查确认申请时,必须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是以当面询问审查为主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定》规定,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面询问,是以书面审查为主、当面询问为辅的。而民事诉讼法未加以明确。

  2.审查内容不统一。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中主要审查调解协议的实体内容和协议的可执行性,但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对审查的内容并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法官仅进行形式审查,有的法官则会全面审查协议涉及的具体事实内容及法律关系。

  (二)在程序救济方面

  1.当事人救济途径不完备。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可以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内容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收到裁定书后,认为法院裁定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目前立法未予说明。

  2.有争议的案外人救济途径不明确。《司法确认程序规定》案外人主张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减损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减损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而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可依该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司法确认案件的案外人启动的是诉讼程序的撤销之诉,还是非诉程序的撤销申请,目前尚无定论。

  (三)人民群众对司法确认的知晓度低

  群众在纠纷发生后较少选择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而是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尤其在农村地区,纠纷出现后的解决方式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自行协商或找本家、本族中有威望的长辈进行调解;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三是信访途径解决。即使是少数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纠纷,又因当事人对司法确认制度不了解,没有进行司法确认,从而未取得强制执行申请权。

  三、对司法确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审查的时限、内容和形式

  明确司法确认须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申请时限为调解协议生效起30日内、调解协议书须盖有调解组织印章和调解员签字、调解协议须内容明确、规范、具体等要求,统一司法确认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审理程序。司法确认申请受理后,法官以书面审查、询问等方式,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交材料,依法确认协议有效或者驳回申请,司法确认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另行达成调解协议或提起诉讼。

  (二)完善司法确认的救济途径

  1、健全当事人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已将司法确认纳入特别程序,故其救济程序也应适用特别程序规定。因而,应将法院的确认行为与当事人间的实体争议处理进行区分考量,救济途径设计须围绕确认裁定是否应当撤销展开,而不处理具体实体争议问题。

  2、拓宽案外人救济途径。从非诉程序的法理及制度设计方面考量,可赋予案外人针对司法确认裁定的撤销权,但应以司法确认裁定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为审查内容,相关实体争议应另行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解决。

  (三)加强司法确认的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发布会、 “公众开放日”、印制宣传册、制作宣传版面、专题法制宣传活动等途径,融合利用新兴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与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等的优势,加大司法确认制度或司法确认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升司法确认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线运行的契机,充分宣传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条件、范围、手续等,不断提高群众对司法确认工作的认知度,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