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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助理能力培养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张聪聪,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科员

  内容提要:员额法官改革以后,多数法院法官人数减少,面对繁多的案件量,法官不仅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还面对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在减轻法官压力、解决法院案多人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法院法官助理现状、法官助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法官助理能力培养方向。

  关键词:法官助理   能力   培养方向

  法官助理是为法官处理审判业务中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可帮助法官摆脱审判过程中琐碎的杂务、事务性工作,培养专攻审判的精英化法官,进而提升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应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业务。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19世纪,西方很多国家在面对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但同时又需要确保审判的中立与公正的情形下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旨在由法官助理从事一些审判过程中所需要处理的程序性问题。[1]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法官助理是一个与法官职业平行存在的单独的职业,部分工作内容是完成法官审判业务中的辅助性工作,多数法官助理终生从事法官助理这一职业,还有部分法官助理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后会另行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几乎不存在法官助理直接成为法官的情况。而我国的法官助理这一职业与法官息息相关,按照现有制度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后备军”、“预备队”。两种法系国家法官助理之所以存在这些差异,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所以直接从法官助理升任法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中国的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原则上由本科以上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在法院工作5年以上,再通过法院的法官遴选考试,然后被任命为法官。因此,我国的法官助理能力培养机制更应从国情出发,建立完善一套适合我国法官助理成长的机制。

  一、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现状

  (一)法官助理的职业性质

  从审判机制来看,法官助理仅仅为法官的助手,法官助理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只负责案件的审前准备工作,这种职能分工模式一方面使得法官不用再分散精力于案件琐碎的程序性细节,提高办案的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法官过早的接触当事人,从而避免产生“未审先判”的现象出现,能够保证案件的公立。[2]

  (二)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能

  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作出了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 有关事宜;(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3]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制度对于法官助理职能具有指导作用,但各法院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法官助理各项工作职责规定不一致。有的法院法官助理除做好辅助性工作外,还需根据案件实际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工作,但法律文书仍由法官出具,法官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法律文书;有的法院规定法官助理除不能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外,可以参加合议庭,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案件调解工作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有的法院不赋予法官助理任何审判权,法官助理不能单独主持案件调解,明确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的身份职能;也有的法院规定法官助理是法官个人的辅助工作人员,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根据法官的需要视情况而定。大多数法院规定法官助理为不具有审判权的审判辅助事务性人员,其工作职责是协助法官办理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能为法官助理提升工作能力指明了方向。

  二、法官助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不明确

  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助理属于法院单独的人员序列,但依照现行人事制度,多数法院的法官助理按照公务员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未划定单独序列。法官与法官助理仅职责分工不同,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官不享有直接管理法官助理的权利,若法官助理不服从法官的安排,法官并无相应的评价及惩戒措施。[4]改革后,多数法院不同程度地削减了原有的审判岗位,对法官进行重新选任,并将未选入员额法官队伍的部分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直接转任为法官助理,要求其开始行使法官助理职责。有部分法官助理在失去法官身份后,不愿积极配合法官工作,并不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甚至还可能会有所下降。法官助理制度不明确的问题,也让法官对懈怠的法官助理无可奈何,不利于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置比例不合理

  大多数地方法院还是实行地方编制管理,法官助理缺乏足够编制。目前多数法院法官多,助理少,无法真正体现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有些法院一名法官助理要同时服务于多名法官,工作量大,法官助理在处理工作的同时无法进行业务学习。法官有时也不得不从事事务性工作,这样也分散了法官的精力。有些法官助理可能还会兼审判庭的内勤,除了及时完成案件中涉及的事务性工作,还要完成卷宗的装订、信息录入、归档等内勤工作,难免分身乏术,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5]

  (三)缺乏针对法官助理的完善的考核机制

  许多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和条件不明确,导致法官助理、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经常交叉行使,没有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样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无法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法官助理从事的审判辅助性工作难以量化,这就造成考核难以形成公平、合理的参照标准,无法实现按劳分配,无法提高审判效率。

  (四)部分法官助理的素质难以适应其职位的要求

  设立法官助理的初衷是让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由法官助理承担事务性工作,参与到案件中去,这就必然要求法官助理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但在实践中,法官助理个人的业务水平、调解能力及对自身在整个审判机制中定位的认识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个别法官助理能力有限,一些简易案件未能在庭前消化,未能充分运用庭前调解功能。少数法官助理从案件的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直至结案,由于业务生疏导致在处理这些事务性工作时效率低下,致使法官未能真正地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一些法官助理是在以前的用人机制下提升起来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他们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社会经验,但不太愿意学习新的法律理论,制约了自身的深入发展。同时在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部分法官助理由于自身缺乏渊博的学识、广阔的胸怀、正直的品质等素质,导致他们对法官的中心地位形成挑战。

  三、法官助理能力培养方向

  (一)培养法律职业信念和法治思维

  想要培养适合法官助理岗位的人员,首先要培养其法律职业信念。一是司法良知。司法良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伦理要求和基本职业素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6]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其一段时间甚至是一生的命运,这就意味着法官的决策必须慎之又慎,司法良知便显得极为重要。作为法官后备军的法官助理也需要接受职业素养教育,只有充分重视对法官助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才能以此来约束他们的行为, 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化。二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主体以法治基本内涵为约束和指引,正确运用法律方法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主要包括规则思维、权利保障思维、权力制约思维、责任思维、程序思维和公平正义思维等内涵。[7]作为后备法官的法官助理,承担着部分审判业务职能,其法治思维方式直接对案件裁判形成一定影响。然而,学生在大学期间不可能学习完所有的法律,如果学生具备了良好的法治思维能力,熟悉法律术语和基本理论,掌握法律方法论,能够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那么在职业生涯中碰到新的或不熟悉的法律、在面对各种复杂和新的问题时,他们也能依靠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发现、分析、推理能力,迅速地理解法律的内涵,正确、及时地依法处理问题。

  (二)丰富法官助理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

  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帮助法官处理事务性工作,丰富的法律知识是工作的基础,社会知识则是法官助理与当事人打好交道的铺垫。一是法律知识。部分法官助理是由法院通过社会招考招录,其多数是法学应届毕业生,而由学生到法官助理,进入法律职业之前应当通过法学体系的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体系。这种学科体系不同于学校学习的书本知识,作为法官助理,面对日益完善的法律和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状况,不仅要掌握书本上的法律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掌握法律规则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价值和理念,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政治、经济、文化。二是社会知识。由于法官助理承担了接待当事人的工作,要做好这些职责,还需要其他丰富的社会知识。比如,互联网、财政税务、企业并购、社会治理、环境评价等社会知识,这些社会知识将影响案情进展,丰富的社会知识是法官助理知识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类知识的学习皆可通过职前培训来完成。

  (三)提高法官助理适应岗位的各项能力

  一是法律运用能力。由于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中的职责既包括辅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又包括辅助法官适用法律,所以,法律职业运用技能包括法律事实判断、法律文本分析、法条规则适用等技能,也包括调查收集证据、组织交换证据、判断运用证据等技能,还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漏洞补充、指导性案例识别等法律运用技能和司法方法论。[8]二是化解纠纷的能力。审判工作要善于把握引导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融法、理、情于一体,引导和支持人们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9]法官助理承担着庭前调解的重要职责。调解是解决案件纠纷的重要方式,调解是一项重要的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法官助理解决纠纷能力的培养,对法官助理快速适应工作极其重要。三是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起草调解书、撤诉裁定书是法官助理的职责之一。必须有针对性地训练他们的文书写作能力, 包括掌握各种裁判文书样式,遣词造句、法理分析、法律事实叙述和裁判说理等能力。

  (四)建立法官助理的管理机制

  想要培养符合岗位要求的法官助理,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官助理的管理机制。为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法官不仅有权指导、使用法官助理,而且能管理、评价法官助理。在考核时,针对法官助理的涉及程序部分的具有确定性的工作,是可以具体记录和执行的,记录和执行的标准或依据应当根据程序法所设定的内容;涉及诉讼实体部分的业绩考核时,应征求法官的意见,法官对其助理的鉴定意见应当在年度考核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对法官助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法官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法官助理的考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有利于法官助理成长与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适合本院实际情况的考核细则,建立法官助理的个人业绩考核档案,将法官助理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详细的记录,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依据与以后各类晋升的参考因素。

  (五)渠道选任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职务,对其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应低于法官而高于书记员,所以法官助理的选任必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法学专业学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非法学专业人员、具有审判辅助经验的书记员等。在职书记员因长期接触案件,参与案件审理的辅助工作,比同等条件的人更熟悉法官工作,更了解审判工作的程序,一旦被选任为法官助理,能很快地适应工作,因此,目前在岗的优秀书记员应该作为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此外,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但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亦可从在读的硕士生、博士生中聘任法官助理。多渠道选任法官助理必然有利于法官助理素质的优化。

  (六)完善法官助理考核晋升机制

  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选任的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而对于法官助理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法官助理在符合了《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后都能顺其自然地晋升为法官。只有当法官的数量出现缺额时,才在法官助理中进行选任,因此,只有优秀的法官助理才能成为法官。法官助理是否优秀,取决于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我国法院对法官的考评未能建立起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科学考评体系,各法院对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范围的规定不同,对法官助理的工作业绩考核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标准。因此,各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实质上演化成了对其工作年限的考核,工作年限成为法官助理工作优劣的重要参考标准,影响着法官助理的晋升。

  法院应该设立单独法官助理序列,考虑为法官助理设置等级,将法官助理分为一到四级法官助理,并建立预备法官制度。各法院可根据工作实际,参考法官考评机制,制定法官助理考评工作细则,根据考评标准,法官助理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依次晋升为二、三、四级法官助理,四级法官助理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晋升为预备法官,从而成为法官的后备队伍,在法官缺额时,预备法官可以经法定程序任命为法官。

  法官助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官脱离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专注于审判,成为法院的核心,同时可以实现法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司法程序的合法细化奠定了基础。只有高效培养出一批批适合法官助理岗位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现有的司法体系。


  [1]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研究,齐雪娟。

  [2]《法院改革研究》,康均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3] 《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

  [4]《全国各地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情况介绍——兼谈我省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情况》,聂式恢,载《法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2007 年第 2 期。

  [5]《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改革为中心》,詹建红,载《法商研究》2006 年第 1 期。

  [6]《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7年5月4日第1版。

  [7]夏锦文主编:《法治思维》,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

  [8]《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夏锦文, 《中国大学教育》2013年第12期。

  [9]《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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