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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总结归纳的几点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李骞,利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文书样式》细化了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格式、内容,特别是着重规范了争议焦点在审理案件中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重要作用。但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民事判决书出现了新旧不接、结构不优、繁简不当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判决书质量,这一方面是法官思维定式和自身能力,不主动学习有关;另一方面庭审规范化水平、争议焦点发现归纳及审判知晓考评,也阻碍了新版民事判决书的推广。结合民事诉讼法、法学方法论等相关学科,尝试从判决书的内容、结构、制作和程序入手,构建围绕争议焦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法,希望能为法官在民事判决书制作提供相应参考。

  关键词   民事判决书  庭审 程序  审判要件 结构 归纳  争议焦点

  一、实践之境:新版民事判决书样式的现实考察

  (一)民事判决书制作适用不统一,新旧不衔接

  在新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普通程序7要素、简易程序5要素等5种样式,特别强调了结构定型,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判决书制作较为随意,在不同判决类的结构要素中没有统一。

  1992年老版文书样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运行了多年,其确定的“首部、当事人情况、法院审理情况、双方诉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决主文和尾部”判决结构影响深远,很多法官在制作判决书中仍然在适用或借鉴该样式。

  (二)繁简论述不当,叙述缺乏逻辑

  在现实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中,普遍存在着证据列举占大部分内容,而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则是简单归纳、着墨较少,亦即重证据罗列,而轻争议焦点的现象,同时简易程序判决、速裁程序不够简明,对当事人双方争议事实论述缺乏、无争议事实归纳不清的现象。

  判决书制作的过程大致可以总结为:提炼事实和争议焦点、判断法律关系、找出法律规范和法律要件、重新审视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得出结论。[1]但在实际中,相当部分判决书存在着单纯运用三段论或无目的的使用三段论,导致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无法印合,不能形成完整的逻辑过程。

  (三)争议焦点不明确,回应当事人关注不足

  一些现实中判决书的争议焦点归纳都停留在与实际争议不符的情况中,且与诉讼的标的、法律关系混为一探,缺乏从“抽象”到“具象”的转变。同时,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事实认定的阶段来看,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均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为“中心式”论证。[2]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逐步向外扩、发散而并未围绕争议焦点,或庭审文书中涉及争议焦点外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为“发散式”论证。而实践中普遍存在争议焦点重复归纳、逻辑不清或过于发散等问题。

  • 困境归因:民事诉讼判决制作主客观限制
  • 主观原因

  1、思维守旧,抵触新样式判决书的应用

  自古以来,判决书乃是法官释法说理的文章,法官在制作和撰写裁判文书的时候,始终需要把控原则性和灵活性、个性与共性的关系。[3]有相当部分法官还没有从主观上接受新的判决书样式,在符合适用新版样式的判决时,仍然适用旧版的样式和思维方式,在双方争议焦点明确集中的情形下,仍然选择适用完全型判决样式。

  1、思维定式,对当事人回应不足

  判决书最终是要面向当事人的,应当回应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争议。但是在现实中,法官制作判决书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该案件会不会上诉?如果上诉,会不会改判,并且会有多写多措的想法,于是在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中,导致控制争议焦点部分的论述,使得核心争议焦点被简化,反而扩充无争议焦点和事实,防止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由此当事人主要争议问题没有得到充分论述说理。

  2、能力不足,无法归纳争议焦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也日趋复杂,而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事实查明、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和认定、情感疏导和调解等方面各有侧重,这些都给法官在判决书的制作上造成了难题。而法官能否在庭审中归纳发现争议焦点,将诉讼标的细化到事实、法律和协定争议焦点,确定争议焦点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利后果和争议焦点之间内在论证逻辑等,都与争议焦点的归纳和论证能力相关。[4]

  (二)客观原因

  1、庭审不规范影响争议焦点归纳总结

  由于案件数量增加,特别是员额制改革后,法官人均结案压力居高不下,导致民事诉讼的庭审在一定程度被庭前质证谈话、庭前调解、庭前阅卷、证据交换等工作“虚化”,庭审的本质核心是冲突对抗,而如果在庭审中无法找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无法在判决书中对争议焦点一一回应。[5]

  2、争议焦点不明显,隐匿在事实与法律之间

  事实由直接和间接、主要与次要、必要与关联之分,界定无争议的事实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是否涉及案外利益、是否属于表面无争议而实际上有争议等多方面。法官在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的时候,需要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规则处理;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自认某些事实时,特别要考虑是否有处分权、是否损害公序良俗和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以上因素增大了法官透过法律现象、发现事实背后争议焦点的难度。

  3、监督考评压力大,增大法官制作判决难度

  裁判文书是审判管理绩效考核的重点,法官要综合考虑发回率、改判率、服判息诉率等诸多指标,特别是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的实施,让判决书公开成为正常,不公开成为例外,这些都让法官在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中存在着说得精等于说不全、说的多等于说得好的心态,特别是在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重大冲突、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影响了法官争议焦点的总结。

  • 价值思辨:争议焦点在判决书中的价值

  (一)显现民事判决书的价值性

  法律是一种实践性的智慧,裁判的价值意义在于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6]判决书更是体现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心证的过程,其最终的衡量标准不是判决书的字数、文体和逻辑,而是法律和社会效果,也就是说能否通过裁判过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而解决诉争的关键就是找出争议的焦点,所以裁判文书不应当沉迷于繁杂的论述、美丽的修辞,而应当快速定位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并用法律加以解决,这必须是判决书应有的价值导向。

  (二)回应当事人的关切

  1.司法裁判中应关注人的因素。法院判决不是对法律的重复再现,同样司法裁判亦非简单的逻辑三段论,事实和法律都因为人的因素而变得复杂和多元。[7]所以民事判决在制作过程中,应在争议焦点的考虑中体现人本主义的价值,不能仅仅关注案件审理的事实和法律,更应关注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群众对司法的期待。现实中,有些判决书不乏内容多、引经据典,法理分析,还有利用三段论反复追求形式逻辑,形式上洋洋洒洒,但实际上却忽视了当事人关切的诉争问题,没有真正释法说理。

  2.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司法改革的目标。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判决书就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信、公平正义最为重要的载体。法官准确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详细论述怎么判?为什么这么判?并且以方便、简洁的文字陈述让群众看到法官处理争议的思路、方法和理由,更直接的感受法官智慧和法律逻辑。

  3.与文化内在性相契合。社会矛盾的产生是由资源的稀缺性和社会的多元化产生的,司法就是为了化解社会主体间特定的矛盾纠纷而产生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8]案件审理的最大社会效果是要达到“案结事了人和”,但冤家宜解不宜结,案结容易,人和却难,这就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发挥裁判的艺术,即将案件处理的虽然双方都有争议,但是争议的解决却在当事人的一定预期之内。争议焦点的归纳总结就是通过归纳双方的争议之处,让双方都看到各自利益出发点的不同,同时又调和双方矛盾,让当事人最终达到“和而不同”。

  (三)提升民事判决书的质量

  1.争议焦点的提炼有助于压缩审理期限。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让法官将庭前事务性的工作交给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承担,减少法官的非办案业务,更重要的是将现行的庭审和裁判文书进行改革,提高庭审实质化、简易化,让处理当事人的争议更有效率。

  2.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许多情形下,当事人上诉并非对判决的完全否定,有些情形下是出于诉讼的策略和其他社会因素的考虑,但对于因为判决书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正确等原因的上诉,则可以通过优化判决书的内容和结构,清晰准确的说理而减少。而围绕争议焦点说理,则可以最大程度让当事人第一时间明确双方的争议事实和法律焦点,明晰法官说理思路,也有助于二审法官依据争议焦点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实现老百姓看得懂、上级法官容易看的效果。

  3.有助于社会价值的实现。一件案件的从审理再到最后的判决,不仅仅是定分止争,一纸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的焦点,如彭宇案或呼格再审案,影响到大众的行为导向。所以,在法官释法说理的过程中不应陷入什么都说、无重点的说和自说自话的围城中。要素式庭审和与之相对应的判决书,可以为法院法官撰写案例分析和理论调研提供素材类案;也可以为法学研究者查找、引用其中的观点和内容,有效开展法学教育;在大数据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为法律信息检索数据库提供数据,发挥判决利用的最大价值。

  • 实践出路: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撰写探索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是判决书内容的核心部分,无论是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还是裁判说理都围绕该部分展开,但是争议焦点总结归纳又不能为了争议焦点而撰写争议焦点,而应该以争议焦点为轴心,从庭前阅卷、与当事人送达谈话、草拟庭审提纲,直到最后庭后裁判文书,将争议焦点贯穿其中,这样最终制作的判决书最终才能完成一份高质量判决书,下面笔者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阐述对于围绕民事争议焦点制作裁判文书几点思考。

  (一)民事判决书制作的程序衔接

  良好的庭前准备工作使高质量庭审的前提,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六个程序来完成一份判决的制作过程:

  1.庭前阅卷确定案件的繁简。庭前阅卷时,应当按照原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对所能用到的法律法规进行索引和法律关系定位,明确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基础及当事人的诉求,并将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告知法官助理,以便于查明或固定部分法律事实要件。

  2.庭前会议(谈话)固定争议焦点。笔者发现,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案件激增,往往开庭前没有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双方的争议诉讼焦点,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往往事倍功半,使得庭审效率降低。在开庭审理前,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事实陈述、证据等,可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过滤和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起到指引作用,大大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3.细化庭审提纲。应当摒弃庭审提纲成为庭审“台词本”的习惯,法官应把握案件的整体走向、类案的法律要素等。庭审提纲是总体上把控驾驭庭审的脚本,但庭审并不完全与庭审提纲预设内容、流程一致,应将庭审提纲作为避免冗杂庭审和避免错判漏判的抓手。

  4.庭后争议焦点汇总。庭审中当事人已经对彼此的证据、事实和意见进行了全面质证,庭后法官可以对双方所有的冲突点进行汇总和整理,通过列明冲突点,可以有效防止在撰写判决书时对争议焦点归纳总结时的遗漏。

  5.规范庭审笔录的制作。庭审笔录是还原庭审的重要依据,虽然是由书记员记录整理,但内容却是法官安排,庭审流程、询问问题、法官意见都记载于此,所以庭审笔录应重点记录双方的矛盾冲突点以及证据材料情况,方面撰写判决时直接分析运用。

  6.校对检验。判决书的校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除了核验是否有低级的错误,如错别字、名称错误外,还要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论证说理等方面检查核验,特别是说理是否充分、争议焦点的归纳和解释是否正确以及法律适用等。目的在于对已经形成的判决,依据案卷现有证据进行逻辑校核。

  (二)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的全面归纳

  全面归纳争议争议焦点,需要从庭前会议(谈话)、开庭过程中归纳和固定。如果开庭没有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推进,而是要全面查清事实、全面发表意见,那么就要在着手书写判决之前重新阅卷、重新归纳,并对争议焦点所依据的事实部分进行二次核查,以便查缺补漏。

  根据“审判要件九步法”,裁判文书制作中争议焦点归纳步骤如下:[9]

  1. 明确双方诉辩意见。诉讼请求是原告期待获得的司法结果,诉讼请求是否需明确适当,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归纳争议焦点第一步就是要明确定位出当事人的诉求,并对照法律规定和内心裁判进行调整,确保诉求部分合法、清晰、准确、易于执行,这一点在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时要特别注意。
  2. 准确定位法律规范。从司法认知来看,首先应从法律规范出发,寻找当事人权利基础性规范,确定法律规范的适用。一般而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自于朴素的法律规范请求权,此时就需要将当事人的诉求与法律规范相对应,并逐一固定下来。所以这就需要先寻求法律规范、了解规范中的事实和法律要件,再确定相关事实,方能推出合法的结论。
  3. 固定争议焦点范围。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具体可以分为四类:诉讼标的争议焦点、事实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和可协调争议焦点,无论当事人之间是主张对应否定或者抗辩、还是主张对应沉默或者自认,都应当在判决书中具体写明,充分发挥争议焦点的指示作用。
  4. 检索证据的范围。法官在固定争议焦点后,可以根据争议焦点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对照排查,避免在判决书中过多阐述不必要的证据和事实。同时,也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进一步考量举证质证情况、证据的证明效力、双方对争议焦点的意见等,防止在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环节采信理由不足或遗漏关键性的证据。

  结语

  庭审是没有硝烟的战场,所以判决书更要明确并解决双方的争议,这是裁判文书精简、实质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当事人和全社会关注的需要。判决书不仅仅是格式文,更是记叙文、说明文和议论文。每一位法官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应当集中反映庭审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审查认定、陈述意见、法律适用等各种争议情况,对争议焦点的积极回应,并通过详尽说理,必将提升审判质效。


  [1] 邹碧华:《民商事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一版,第207页。

  [2] 黄湧:《民事审判整点归纳技术分析与综合运用》,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一版,第119页。

  [3] 陈增宝:《裁判的形成 法官断案的心理机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209页。

  [4] 程春华:《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一版,第130页。

  [5] 孙智慧等:《优秀民商事裁判文书标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第145页。

  [6] 郑永流:《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第228页。

  [7] 邹碧华:《审判要件九部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九版,第163页。

  [8] 郑永流:《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第96页。

  [9] 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一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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