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关于民事案件收案情况分析及加强诉源治理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程燕,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管办科员

  “诉”是法院的诉讼案件,“源”是指诉讼纠纷产生的根源、来源,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使潜在纠纷和已经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其本质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以诉源治理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首先必须了解“源”即诉讼纠纷的来源,建立矛盾纠纷的分类、分流机制,为此,笔者对利津法院对2017 -2019年民事案件收案构成进行了分析,以期为诉前分流和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一、诉源构成分析

  民事案件是基层法院最主要的收案案由之一,体量大,类型多,民事二审、再审、执行实施以及保全案件都系民事一审案件的衍生案件,民事一审案件中矛盾纠纷是否根本有效化解对基层法院的收案总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是诉前分流、诉源治理的重要对象。

  (一)案件构成分析

  2020年一季度收案476件,收案总量同比下降,但因疫情影响难有代表性,且不排除疫情后案件激增,故以不作重点分析。2017年-2019年,我院一审受理民事案件分别为2061件、2335件、2394件,共涉及案由140余个。总体来看,收案总量不断增长,法院结案压力也随之增大。其中,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九类案由持续占比较大,总占比均超过当年一审收案总数的60%,而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占比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均超过当年一审收案的40%。

c

c

  (二)增长情况分析

  1、常规案由仍然是增长的主要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老案由”仍呈上涨态势,大致分为借贷类和买卖类,增长的数量大,占比重,表明加强老案由的诉前分流,推进民间借贷类、买卖类合同纠纷的速裁审理及金融领域的行业调解还有很大空间。

2019收案(件)

比2018年增多(件)

同比

比2017年增多(件)

同比

小计

912

75

8.96%

189

26.14%

民间借贷纠纷

478

36

8.14%

56

13.27%

买卖合同纠纷

184

20

12.20%

52

39.3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62

16

10.96%

62

62.00%

追偿权纠纷

88

3

3.53%

19

27.54%

  2、部分案由出现爆发式增长。2017年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四类案由收案108件,至2019年收案328件,接近涨了2倍。其中,劳动争议类纠纷的爆发式增加最为突出,2019年收案数量比2017年增长了接近3倍多,单因某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讨薪就收案100余件。

2019收案

比2018年增多

同比

比2017年增多

同比

小计

328

211

55.45%

220

203.70%

劳务合同纠纷

92

56

64.29%

55

148.65%

劳动争议类纠纷

154

91

69.23%

120

352.9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2

28

50.00%

17

68.00%

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

40

36

11.11%

28

233.33%

  3、部分案件数量下降初步体现了诉源治理的效果。离婚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明显下降。

2019收案

比2018年增多

同比

比2017年增多

同比

离婚纠纷

310

-57

-15.53%

-11

-2.91%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297

-21

-6.60%

-78

-19.70%

  二、案件构成原因分析

  1、传统案由数量居高不下,一定程度反映社会诚信机制有待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更待完善。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始终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经济迅猛发展和互联网技术普及。借贷、交易行为日渐活跃,规模不断扩张,形式和用途也逐渐多样,职业放贷人、民间高息借贷开始增多;其二,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社会诚信体制建设尚不完善。交易、借贷的违约方诚信意识淡薄,守约方法律意识、证据观念不足,担保人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其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联保制度引发更多纠纷。

  2、部分案件存在人为“诉讼前置”问题。司法改革过程中推进的家事改革和司法鉴定前置等改革措施,有效提高了离婚纠纷和事故类纠纷的审理效率,但部分自愿离婚的房产过户中、事实清楚的保险理赔中,有的部门要求出具生效文书才予办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纠纷还有待多部门配合。

  3、新型案由的爆发增长主要在于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升。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保险业等二、三产业飞速发展,劳动关系逐渐多样,新的矛盾、新的纠纷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收案情况看,大部分案件系因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履行判决赔偿商业险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次生案件。

  三、诉源治理的建议

  为缓解办案压力,提高审理效率,针对分析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围绕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任务目标,就多元解纷、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提出建议。

  (一)对绝大部分简单案件,利用诉讼服务中心专业化调解平台,保证司法调解率。

  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常年稳占收案主体,数量大,调撤率高,已经积累了较为稳定的裁判规则、类案处理经验,多元化解的基础较强,因此要进一步发挥诉调对接中心“诉前引导、委派调解、司法确认”功能作用。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认真做好法律释明、诉前分流工作,完善类案指引、类案示范,总结案件处理常规要点,强化诉前调解,鼓励引导当事人自愿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坚持能调则调,能调尽调。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在保障调解成果方面的作用,建立司法确认联络员机制,推动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委托调解、委派调解领域内全覆盖。

  (二)继续发挥家事、事故纠纷改革优势,同时排查人为“诉讼前置”问题。

  先期司法鉴定前置和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均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继续发挥原有优势。对于离婚纠纷,推行离婚冷静期、诉前调解等制度,把促进恢复感情、消除对立作为主要价值取向。对于事故类纠纷,通过诉前的司法鉴定核定损失,将一部分案件化解在诉前。另外,在自愿离婚的房产过户中、在事实清楚的保险理赔等案件中,有的部门要求凭法院生效文书才予办理。对类似的“诉讼前置”情况进行调研、排查,与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沟通协调,或者提出司法建议,解决诉讼前置、人为生案问题。

  (三)在金融、保险等领域,扩大一体化解纷机制改革成果。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一步加强行业对接,推广“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和运用,积极调研并提出司法建议,与相关行业进行数据联网、信息互通,加强与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的新形势下,将绝大部分案件处理在诉前。

  对金融、保险等易发生系列案件的领域,参照“道交一体化”平台的做法,建立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加强异地、不同保险公司、银行的沟通合作,促进金融、保险纠纷化解在行业内部,在诉讼前高效解决纠纷。

  (四)对于可能爆发群体纠纷、系列纠纷的新领域,发挥调解示范作用,批量化解于诉前。

  将法院调解工作主动置于党委政府大治理格局中,通过对重大敏感事项进行超前预判、提供司法建议和指导等形式,强化风险防控。对于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做出预判后,要联合清欠办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接工会、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把协调工作做在前面。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发挥“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示范效应,积极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个单位沟通协调,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五)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规范建设企业管理经营。对建设工程合同等领域,因挂靠经营、连环分包等违法行为缺乏有效规制,加之工程周期长、涉及人员较广,因而引发诉讼案件审理周期长,疑难案件多,且易引发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等次生案件。主动对接建筑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当地涉案较多的有关公司等,采取提出司法建议、送法进企业等方式,促进建筑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和管理,尽力避免引发诉讼。

  (六)延伸司法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1、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法官工作站职能,配强诉前调解力量,扎根基层参与社会治理。要充分发挥北宋、汀罗等法官工作站最接近基层矛盾纠纷源头的优势,有效预防和化解纠纷。充分调动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人民调解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专业力量,由法官即时指导,到群众“家门口”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听取群众诉求,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需司法确认的,由法官审查后,当即出具民事裁定书,做到分调裁无缝衔接。

  2、努力对接指导网格服务管理体系,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深化社会治理的层次必须依靠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和群众力量,推进基层善治,打造“无讼”乡村(社区)。从“以我为主”向“主动配合”转变,对于街道、村委的重大工作、重要合同行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咨询,解释政策,讲解法律,提高工作规范性、科学性,指导网格员、社区调解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将矛盾源头化解着力点锁定在基层社区。

  3、支持非诉解纷组织发挥作用,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主动对接非诉解纷组织,引导群众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和民间智慧,通过定期培训、观摩旁听案件审理、选任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员定期进驻线上线下调处中心等形式,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提供指导。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