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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建设的难点分析与对策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李梦琪,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摘要:智慧法院不仅是信息化建设追求的目标,也是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各级法院越来越重视智慧法院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便捷化、高效化、科学化与专业化。但与此同时,各地各级法院正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真正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成为当前智慧法院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主要就智慧法院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难点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即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概述、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意义、智慧法院建设的主要难点、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  服务审判  兼容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信息化建设的加快,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应用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购物、体育直播、线上聊天等新生事物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容,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举例而言,人们在网络购物时,系统可以根据浏览记录、个人喜好等自动推送消费者感兴趣的商品,并显示在首页。用APP听歌时,会根据听歌及下载歌曲的历史记录来推荐听者感兴趣的歌曲,这都是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的应用。

  那么对于大众可能较为陌生的司法领域而言,智慧法院到底是什么,智慧法院代表了什么,普通群众的心里可能有了疑惑。2017年0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做客中央台,解读两高报告热点和焦点时点明:智慧法院指的是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智能化运行与管理。[1]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题为《中国法院新的运行形态——智慧法院》的专题发言,又进一步明确了智慧法院的概念: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2]

  由上文可知,智慧型法院就是在当下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为了促进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法院审判的公平公正,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与便捷性,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完善法院各项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运用当下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借助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做到立案、办案流程公开、开庭通知、个人案件信息便捷查阅、线上查控、互联网开庭等工作,不断推进法院工作的智能化和便民化,节省时间成本,使法院有更加智能的运行体制和管理体制,朝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推动法院工作的建设。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2016年7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17年,智慧法院建设初具规模,在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司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全国3520个法院、9239个人民法庭和38个海事派出法庭通过法院专网实现互联互通、业务支持、为民服务、数据汇聚、安全监管的全覆盖。现在,在最高院的统一领导及部署下,已经建成了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创新在线存证方式,推动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问题。在执行中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推广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错、“法信”智能推送等应用,为法官办案、群众诉讼提供智能辅助。特别是近两年,在最高院的统筹领导下,在全国各级法院的积极落实下,智慧法院建设更是有了质的变化,24小时无人值守法院、智能引导机器人、智能分案、智能识别、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新技术层出不穷,极大地推进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进程,方便法官办案的同时更是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二、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法官们面临着工作方式的巨大变革,当事人也面对着诉讼方式的巨大改变。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极大丰富的同时,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对于法院而言,商业往来的增加与人们生活交集的增多也意味着法律纠纷的增多,全国各级法院的办案数量基本上保持着逐年递增的态势,在大幅增加员额数量不太现实的前提下,“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显得尤为凸显。

  “案多人少”的矛盾不仅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办案负担,对于提升审判质效、增加办案速度来说,也成为了一种制约。法官们忙于应付逐年递增的案件数量,无暇顾及法律知识的研究与探索,无法有效做好每个当事人的工作以增加调撤率的现实情况也存在。智慧法院建设为这种困局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方案。

  对于提升办案效率而言,大量案件的积累、案件类型的复杂多变、法律条文的纷繁复杂,往往会导致办案效率无法提高、办案法官忙于应付。而智慧法院的深入建设,可以很好地弥补人类智能的短板,利用机器智能的高速度、大容量,对类案进行梳理、检索,同步自动生成司法文书、自动比对及推演,很大程度地减轻法官的脑力劳动,使法官可以有更大的精力面对更为深层次的案情分析及法律适用问题,减少了大量比对、查找、收集的时间,也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举个例子,在破解执行难的战役中,全国统一的查控系统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尖兵利器。以往办理执行案件,执行法官需要跑好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资料,但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即使“跑断腿”也很难做到全面查控,当事人的权益也很难保障。但是全国统一查冻扣系统的应用,只需要鼠标一点击,当事人银行、股票、支付宝账号信息等自动推送,还能做到线上冻结,这给执行办案带来了质的改变,极大地节省了执行法官来回奔波的时间,提高了查控效率,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推进了案件的快速办结。

  对于统一司法裁判而言,因为全国各地司法配置的不平衡,各位法官所受的教育程序不一致,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应用也不尽相同。受制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司法裁判的尺度很难统一,对法院来说,这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对当事人来说,这影响了每位当事人的公平,也会一定程度上导致对法官的误解与对法院的不信任。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及大数据平台,对于同一案件事实的案件可以做到类案推送、文书自动检索,法官只需要加以分析、提炼、概括,就可以实现所承办案件文书的制作,随着智慧法院的深度应用,可以有力促进案件的“同案同判”,也起到监督作用,保证法官办案过程中的公正公平。

  对于落实司法改革而言,智慧法院建设能够实现审判流程的无缝衔接与全流程动态监督。即时、公开、透明的办案流程在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的同时,也使得法官的办案行为严格得到管控,有利于落实司法改革的要求,明晰权力与责任,在每个办案节点、流程都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被认为是人民法院两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人民司法工作发展的车之双轮、鸟之双翼。” “只有建立起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才能让这些改革举措真正落地生根,充分发挥促进司法进步的作用,更为巩固深化法院改革成效提供坚强保障。” [3]

  对于加强内部管理而言,智慧法院建设给法院的内部管理提供了直接、全面、可视的参考,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绩效考评,电子化、信息化的应用,更加直观有效。文件的传送、打印、扫描,通知的起草、流转、办结,人员的考勤、参会、考核等情况全部可以实现线上办理、线上运行、线上监控,做到了即时传达、实时监控。

  对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而言,智慧法院建设更是打破了时间、空间的束缚,24小时法院、互联网法庭、网上立案等新生名词层出不穷。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立案、开庭、签字等一系列的操作,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特别是对于外地远程的当事人而言,拖家带口乘坐飞机、火车、大巴车去打官司成为了历史。全时段、全时空的司法服务更是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便利,让司法有了“温度”。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主要难点

  虽然智慧法院的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与主观因素影响,智慧法院的建设也面临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序不同,各地区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进程也不一样。社会经济较发达地区,经济实力、科研水平、人才汇集等“先天”优势,会使得智慧法院建设拥有较大优势。而社会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则面临巨大困难,财政保障很难到位,相关人才严重缺乏,设备购买周期长、维护难等现实条件导致智慧法院建设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是统筹规划不统一。在部分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受领导政策影响力大,缺乏创新主动性与能动性,各个地区间也缺乏统筹协调,导致智慧法院建设项目互不兼容,给法院干警使用带来不便,也会使当事人面临“一个地区一个样”的困局。统筹规范不统一也导致部分法院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造成资源的浪费,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缺乏统一的筹划,系统不匹配现象也会存在,下级法院刚建设出来或者正在研发的智慧法院系统可能上级法院也在研发,上级法院的系统一旦上线,会导致下级法院的建设成为“无用功”,而且系统开发公司不一样,系统间串联的可能性也基本不存在,下级法院开发的系统有时会成为摆设。

  三是系统研发难度大。智慧法院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平台的技术支撑,而且法院业务性强、业务难度大,各种案件类型之间各不相同,立案、保全、送达、开庭、归档等每项流程的衔接要求严格,举例而言,只送达一项,就有多种方式:人工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这给系统的研发带来了巨大困难。而且因为研发者与使用者不同,研发者有时候把握不准使用者的用户需求与使用习惯,导致有时候费劲心力研发出来的成果不会用、不好用,用户体验不好也会一定程序上影响系统的推广应用,甚至会导致当事人与法院间的矛盾。个别系统研发公司,可能搞技术研发可以,但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的支持保障,也会导致系统研发进程缓慢,有时候法律规定的更新,也会导致系统设置的变化,需要长期进行维护。有时,数据的提取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像当事人上传的证据,有些是复印件,有些是手写笔记,字体不清晰会导致系统识别困难,证据的固定等还是回到人工录入的老路上来,很难发挥出信息化应用、自动识别与人工智能的优势。

  四是意识观念不到位。智慧法院建设给法院干警的办案方式、当事人的诉讼方式带来巨大变革,以往的办案流程全部需要线上办理。面对新系统的应用,部分干警也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不想用、不会用的思想也有一定的“市场”。部分当事人、律师也习惯了以往线下诉讼的方式,对新的诉讼方式不了解、不理解,这给新模式的推广带来了负面影响。部分法院的智慧法院创新观念也相对“老旧”,缺乏实用性与创新性,智慧法院建设存在“形式主义”、“拿来主义”,起不到信息化建设的引领、改革意义。

  五是复合型人才缺乏。部分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技术运维部门,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对智慧法院建设进行指导、设计。法院以往的人才培养方向基本上集中在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很少有又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也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而且法院人才招录主要依靠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缺乏对信息专业技术的考察内容,使得大部门招录进来的人员无法达到智慧法院建设更深层次的需求。而对于聘用制人员而言,人员流动性大,责任心不强,工作角色带入过程慢,更加难以维持智慧法院建设的长期运行。

  四、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建议

  智慧法院建设虽然面临诸多的困难,但智慧法院的推广应用带来的变革效应也是显而易见,想要实现智慧法院的全面推广应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做好统筹协调。各地区,上下级法院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特别是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支持,加强各地法院系统间的互通、共容,协调各方开放端口。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下发文件、制定规范、带头研发的方式,对下级法院的建设提供指导,防止系统的不兼容与重复建设。下级法院也需要做好沟通、汇报工作,对各自智慧法院的建设进展、建设方向、建设目标及时梳理、及时汇报,防止“闭门造车”的事情发生。而且对基层法院而言,研发能力不强、协调能力不高的情况,要给予充分的支持,像执行系统,最高院带头研发的力度要远远强于基层法院,所以上级法院的带头作用尤为关键,制定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研发机制、甚至是统一的平台对各地区智慧法院建设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统筹协调不止是法院内部,而且与其他部门,比如公安、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之间的协调工作也要做好,法院的工作面对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将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融入进当地的信息化建设、智慧型城市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是一个大的系统工作,也是法院提供司法服务方式的全面改革,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支持,无论从政策倾斜还是集中培训、指导,上级法院要做好顶层设计工作。而且,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财政支持,法院内部也要制定相应的鼓励与考核机制,鼓励法院干警用会、用好新系统、新平台。

  三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针对复合型人才短缺的问题,各级法院可以采用人才引进、公开招录、服务外包的方式,补充人员力量,借助专业团队解决技术难点。在干部培养及人员任用的时候,也可以考虑优先选用一批技术型人才,给予其更大的成长空间。在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中,也可以让技术人员适当参与或者观摩,熟悉整个审判执行业务流程,更好地推动复合型人才的成长。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如果人才力量短时间难以补充或培养,在保证严格的资质审核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采用服务外包方式,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吸引专业的技术公司进行具体的技术实施,如果技术公司需要法律层面的业务支持的时候,法院可以指派部分干警参与研发,提供法律知识支持。

  四是营造良好氛围。智慧法院建设需要良好的舆论基础,各级法院要加强宣传,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智慧法院的建设历程,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定会带来很多质疑,平台、系统不可能一上线就是完美无缺的。当事人、律师甚至法院内部少不了质疑甚至反对的声音,各级法院要及时印发宣传及操作手册,安排诉讼服务人员对不会使用的当事人、律师进行指导,安排专门的技术保障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排除,同时可以组织召开法院内部培训会,使干警更快学懂、弄通,掌握系统的“诀窍”,法院干警不仅是系统的使用者,更是推广应用的中坚力量,只有法院内部转变传统观念,可以熟练使用新的系统,才可以进一步地推广,不断地改进系统功能。组织队伍去社区等地宣传,普及智慧法院建设的知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甚至是投诉,要稳妥处置,及时予以答复、解决,将负面舆情及时排除。

  五是紧跟时代潮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环境的改变,对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法院作为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坚守着社会的底线,智慧法院建设一定要契合司法改革的需求,也满足人们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热切期望。智慧法院建设要充分利用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微法院(APP)和 24 小时法院自动终端,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实行一次办结。完善网上缴费系统,实现民商事案件网上预交诉讼费和网上申请退费依托智慧法院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加快推进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审判、网上服务。充分发挥智能送达、网上庭审、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网上盖章签名捺印等功能,压缩审理期限。运用电子卷宗和大数据成果,对于能够网上办理的审判事项优先网上办理。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互联网庭审。加大全流程网上办案适用力度,除刑事案件外,二审上诉、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全部实现网上电子卷宗网上移送。当事人反映信访问题可直接登录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进行信访登记。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智慧法院建设提供的司法便利。

  六是完善功能设置。大数据、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有时也会导致系统、平台的繁多、复杂。智慧法院建设要避免系统间的功能重合与叠加,避免操作系统的频繁转换,通过优化系统设计、集约功能菜单的方式整合各项功能,在实现各项功能设想的同时,达到操作的便捷化、简单化。现在各地法院在加强信息化应用时,有时会忽略系统的整合与功能的集约,导致开发出系统的名目多种多样,想要走完一个案件的所有流程,需要打开、关闭、查找多个系统及功能菜单,极大地增加了工作难度,浪费了办案时间。系统页面设置的简洁、美观,功能运行的紧凑、流畅,才会使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真正体现出来。

  七是加强技术合作。各级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的合同,智慧法院的系统性工程并一定非得“从头开始”,有些现有的平台或资源都是可以进行衔接、利用的。比如公安部门的“查人、寻车”系统,对于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与财产的位置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还有阿里巴巴集团的淘宝应用,现在法院的司法拍卖已经在淘宝上实现了线上拍卖,利用淘宝这一成熟的应用系统,可以很好地展现被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价值等,更为拍卖、成交提供了安全、快捷的窗口。各级法院要根据自身需求,积极寻求合作,做到司法工作的“强强联合”。但在合作的过程中,也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隐私、保密工作,不要泄露司法秘密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使合作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下进行。

  八是突出“智能化”优势。智慧法院的智慧两字体现了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智能化”的重要性,智慧法院的建设不止是将所有工作“罗列”在电脑屏幕上,而且要真正起到便捷性、智能化的作用。比如在网上立案的过程中,可以实现起诉状的口头陈述生成或者起诉状的自动识别上传,起诉状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主体部分可以自动提炼、上传,这样不仅大大节约了立案材料的上传时间,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更是确保了提取内容的概括性与准确性,方便了立案法官的审核。对于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而言,更是可以用口头陈述的方式实现立案,增加了群众在接受司法服务时的“获得感”。在法官办案过程中,也可以设置类似工作督办、审限提醒、业务提示等功能,根据数据库的信息可以优先推荐便捷的送达措施,根据案件进展,时刻提醒法官尽快完成下一步工作流程,根据案件事实,自动推送相关案例及适用的法律规定,真正实现案件办理的“智能化”,为法官减负的同时,优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时长,提高各项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与法院法官,在表达诉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享受到科技发展带来的“红利”。

  智慧法院建设这一课题自提出以来,给法院工作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带来了质的变革,是法院系统面对新时代的信息化需求,面对新时代的司法环境变化,对自我司法服务水平的一次大的提升。智慧法院建设对于全国各级法院来说,即是机遇,又是挑战,做好这一课题,对现阶段的法院工作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体现了法院的整体建设水平,更是司法为民理念的有力实践。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者,从工作经历及个人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智慧法院的建设尽一下微薄之力。


  [1] 参见央广网,陈志远《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批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http://news.cnr.cn/zt2017/2017h/ppzb/lhzkzyt/zkzytgjgf/zbkx/20170312/t20170312_523652536.shtml,于2017年03月12日访问。

  [2] 光明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中国法院新的运行形态——智慧法院》http://news.jschina.com.cn/scroll/guonei/201706/t20170609_626285.shtml,于2017年6月9日访问。

  [3] (刘勋:《以智慧法院建设巩固司法改革成果》,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25日第2版。)司法改革员额法官精英化的进程中,智慧法院成体系、成系统的评价方式更使得在选拔用人层面有了更准确、全面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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