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借用资质施工人权益保障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任飞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助理

  【要点提示】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挂靠、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存在,而这些行为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签订的合同全部归于无效,这就使得建设工程领域成了无效合同的高发地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使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就应当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的计取参照合同约定。此规定充分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荆家村委会(发包人)与千硕公司(承包人)分别于 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签订八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千硕公司承包荆家村改造的各项工程。后,千硕公司与荆学军相应签订《转包合同》将承包的工程悉数转包给荆学军进行施工,《转包合同》中约定,荆学军自愿按工程结算值的3%缴纳管理费。荆家村委会亦知晓荆学军借用千硕公司资质对荆家村的工程进行施工。每项工程完工后,荆家村委会都委托审计机构对工程进行了审计,荆家村委会和千硕公司均在每项工程的《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八项工程审定值合计5890785.82元。经荆学军和千硕公司催要后,荆家村委会尚欠4377731.82元工程款未付。故荆学军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荆家村委会在欠付千硕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377731.82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1.在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承包人和借用资质施工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2.借用资质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其支付工程款;3.借用资质施工人请求的利息能否成立。

  【审判】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荆学军与千硕公司之间实际为借用资质的关系,涉案工程实际是由荆学军施工,荆家村委会亦对此知晓,故荆学军与荆家村委会的施工合同应为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荆家村委会应在欠付千硕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荆学军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审计认定涉案工程价款来确定。关于荆学军主张的利息,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荆家村委会应向荆学军支付。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荆家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荆学军支付工程款4377731.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4377731.82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377731.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荆家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荆学军借用千硕公司的资质,如荆家村委会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认为合同相对方为名义中标人和名义承包人千硕公司,那么其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荆学军承担付款责任。如荆家村委会签订合同时知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相对方为荆学军,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通谋虚伪行为,其伪装行为(即荆家村委会与千硕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荆家村委会与荆学军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荆学军实际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故荆家村委会应当参照合同向荆学军支付工程价款。但因双方合同无效,荆学军无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荆家村委会承担利息和违约责任。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荆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荆学军支付工程款4377731.82元。

  三、驳回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荆家村民委员会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荆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分歧点在于借用资质施工人请求的利息能否成立。借用资质与违法转包实际上均是工程承包人规避法律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借用资质施工人借用公司资质,若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认为合同相对方为名义中标人和名义承包人,那其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并不包括利息。若发包人签订合同时知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相对方为借用资质施工人,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通谋虚伪行为,其伪装行为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合同因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处理原则是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则需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并不包括期待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是被撤销时,根据规定,施工人交付合格建筑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施工人基于合同无效而主张的利息损失,并不属于缔约过失产生的损失,故借用资质施工人无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利息和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在利息方面的判决确实存有法律理解上的偏差。

  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张的利息是否一定不予支持呢?编写人认为,基于合同本身的相关利息(约定利息、违约责任)的约定,因合同无效而致使无效,不应予以支持。而工程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具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当确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和时间,发包人就应该按照确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此时欠付的工程款已经转化为类似借款合同的性质,只是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发包人若不按期付款即应该向施工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此利息的本质是属于法定孳息,而不是违约金。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