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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统计分析

——以广饶县人民法院为样本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史小峰,民事审判第二团队法官助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逐步完善,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呈复杂化、多元化、上升趋势。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局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笔者对广饶法院2017年—2020年以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分析,进一步分析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审理此类案件对策。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现状

  表一广饶法院2017年度-2020年度1-10月份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指标

民商事案件数

劳动争议案件占比

收案数

结案数

调解数

撤诉数

调撤率

判决数

判决率

2017

5001

3.8%

190

186

64

76

75.3%

41

22%

2018

5777

3.0%

172

163

68

49

71.8%

41

25.2%

2019

5965

2.2%

132

130

57

16

56.2%

44

33.8%

2020年1-10月

4815

2.2%

104

91

23

25

52.7%

39

42.8%

  一是案件调解、撤诉率呈下降趋势。根据表1可以得知,广饶法院2017年度—2020年度1-10月份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分别为75.3%、71.8%、56.2%、52.7%,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22.6个百分点。这一方面,是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矛盾尖锐,经过仲裁前置多次协商未果,才提起诉讼,因此在审理中很难调和。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内容复杂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难以通过调解得以调和。

  二是诉讼事由高度集中,多为经济型纠纷。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诉讼请求多涉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请求支付或者不予支付,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等的主张也占较大比例。而涉及单一要求确认或维持劳动关系等传统身份型纠纷劳动关系较少,多附加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经济纠纷的诉求。

  三是群体性案件数量有增长趋向。2017年度,广饶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某化工企业的案件为49件,涉及某新型建材企业的案件为16件。2018年、2019年度涉及某一企业的案件分别为15件及11件,2020年度,涉及政府单位的案件共有20件。其他的涉及企业案件数量较少的没有统计在内。可见,劳动争议案件多呈现群体性纠纷,通常涉案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尖锐,对抗性强,案件处理存在很多隐性的不安定因素,处置工作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涉诉上访。

  四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结后的执行较为困难。广饶法院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不包括执恢案号)2017年度为294件,2018年度为144件,2019年度为214件,2020年1-10月份为111件。劳动争议执恢案件2017年度为99件,2018年度为88件,2019年度为11件,2020年度1-10月份为115件。由此可见,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也急剧增加。劳动争议案件虽然经过仲裁、法院审理阶段,即使达成调解或者形成生效判决,由于受到经济不景气以及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缺乏,用人单位主动及时足额履行的占少数,劳动者多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维权,劳动者的权益即使强制执行也难于得到保护,处理不好可能会变成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适用不明确,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而我国关于劳动方面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总是滞后于司法实践,以及法官对于法律规范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司法裁判中存在不统一现象。比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经济补偿的,是否包括缴费年限不足或者缴费基数低等问题,尚存在争议。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还是普通诉讼时效进行审查的问题。

  二是劳动者证据收集存在阻力,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地位,在法律证据的收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因劳务派遣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虽主张劳动关系成立时间较早,但该对签订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劳动合同的掌握均在用人单位方,劳动者难以举证,容易导致败诉。虽然用人单位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但是从自身利益维护着眼,不向法庭提交证据,难以查清事实。对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申报因工伤而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纠纷,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怠于申报方面难以举证证明,不能有效维护工伤保险权益。

  三是仲裁与起诉之前存在衔接不力的问题。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现仲裁前置的程序,由于仲裁机构与法院对于案件受理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欠缺沟通,导致某些案件存在受理不够及时,相互推诿的现象。比如,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确认纠纷,是否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需要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的证明等等。

  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强化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注重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从源头上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加强助企帮扶工作,深入企业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就有关劳动方面的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劳动者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制定更为详细、不同工种的格式化合同供企业参考使用,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二是强化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不断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成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团队,系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为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指导。强化与上级法院的沟通,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法官论坛、发改案件点评会等,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三是强化多方联动协作,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效。要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法请求工会进行维权。强化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对于仲裁与法院之间关于仲裁前置、案件处理的裁判尺度问题进行沟通,有效地化解成诉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室、诉前调解团队的作用,坚持以调解结案为主,庭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及时消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隔离,化解矛盾,做到科学、高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促进构建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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