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鲁0502刑初409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吕珊珊: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孙某娟

  被告人牛某评, 2015年6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11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评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10日、3月5日、3月13日、4月2日、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牛某评虚构自己及父母的身份,假装与被害人孙某娟谈恋爱,编造各种理由,从被害人孙某娟处骗走人民币2284933.69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2284933.6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查、检查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牛某评提出,其并没有虚构过父母的身份,也没有与孙某娟假借恋爱关系,他之前从孙某娟处的借款、买车以及开学校的事情孙某娟是知情的,合伙开租车公司和办学校是合伙经营,他没有占为己有,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应当以当庭供述为准,调取同步录音录像;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没有实施骗取孙某娟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孙某娟的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3.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等诈骗罪的犯罪特征;4.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结论。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牛某评与被害人孙某娟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后牛某评在与孙某娟接触过程中谎称其父亲是山东省财政厅厅长、母亲是某企业董事长,可以为孙某娟调动工作,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婚恋状况,骗取了孙某娟的信任。2017年3月份,牛某评编造了想与孙某娟共同开租车公司的事由让孙某娟筹集款项,并谎称可以与孙某娟结婚,帮助其争夺孩子抚养权,还冒用其母亲名义给孙某娟发信息促使孙某娟增加对其的信任度,骗取孙某娟筹集款项93万元占为己有,谎称款项已经给了出售租车公司的人,实际将款项通过个人购买、租赁豪华车辆等方式挥霍和处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孙某娟陈述称,2016年12月底,她和同事牛某评一起到东营市职业学院参加巡考,中午一起吃工作餐时互相加了对方微信。2017年1月27日,牛某评跟她聊天时称其父亲是山东省财政厅厅长,母亲是华亚控股集团董事长,刚开始只是聊家常,牛某评知道她是借调到市教育局后说可以找关系给她办理调动,并对她表示暧昧,他们便经常微信聊天。正月初四,牛某评称在济南开了几家店,需要开一家新的咖啡厅,手里还差点装修钱不能正常开始,家人不支持,所以让她帮忙想想办法。次日,她通过支付宝往牛某评支付宝账号转账2万元。过了几天,牛某评又以交物业费等理由说钱还不够,她于2月10日又通过支付宝转给牛某评7.2万元。牛某评于2月13日给她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落款时间写的是2016年2月13日。后来牛某评又以各种理由向她借钱,她于2月14日、15日分两次用支付宝转给牛某评7万元。牛某评说帮她查她对象是否有外遇,还给她发了为了她割腕的截图,表示对她忠心。2月27日晚上,牛某评约她去蓝海御华开房间并发生了性关系,牛某评说让她与对象离婚,帮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3月初,牛某评称市直单位正在车改,凭其家里的关系能拿到租车公司的项目,让她帮忙筹钱办个租车公司,用河口或垦利的一家租车公司的资质,他们出钱,对方租车公司负责经营,他们到时分红就行了,并称这样她就能挣更多钱,将来方便与老公离婚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牛某评称租车公司需要他们出资150万元,负责协商的高层能出40万,他们出110万就可以了,牛某评称其在济南的店面上还有贷款,只能筹到17万元,让她筹剩余的钱。她当时告诉对象,自己与朋友揽了一个网络工程的活,和对象一起向朋友筹到了93万元(其中现金4万元),她将89万元分别存到了自己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卡内。牛某评说用她的工商银行卡为公户,将来挣了钱就往这张卡上存,后来又称高层不出资了,租车公司让他们先拿110万元启动,将来挣了钱再补上。从3月4日开始,一个号码为185546833XX的手机号给她发短信自称是牛某评的母亲,和她只是进行短信交流,对方先谈了她与牛某评的感情问题,并感谢她对牛某评事业上的支持,后来对方与她谈到了成立租车公司的事情,并知道了她正在筹钱,她说自己全是向朋友借的最多能筹到93万元。对方说如果想让租车公司运营最少需要200万元,如果再需要贷款的话让她先抵押再信贷,如果以后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什么困难可以找对方。3月17日,牛某评称去与租车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她当时上班就将两张共存有89万元的银行卡和4万元现金给了牛某评,并告诉了牛某评银行卡密码。中午,牛某评与她一起在蓝海御华吃饭时称已经与租车公司签订完了合同,她要看合同时,牛某评称其签完字就走了,牛某评的母亲在现场办理相关的业务,她就没有再问,也没有见过合同。3月17日之前,牛某评一直开着一辆别克君越,签合同之前牛某评称这辆车撞了需要修理,后来她看到牛某评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车,并自称家里车很多,后来她渐渐知道牛某评经常开的豪车都是租来的。由于她的93万元都是借朋友的,牛某评让她与老公到各家银行办理贷款,贷款下来后先还朋友的钱,等出租公司赚钱后再还银行贷款。3月至5月期间,她和丈夫陆续在各家银行总共贷款230多万元,她还了朋友10多万元,牛某评称先不要还朋友了,他们办理一个培训学校回笼资金快。2017年4月份,牛某评开始筹备办学校的事情,很多事情都是让邢某鹭负责出面,牛某评称邢某鹭是其表姐,她近期才知道牛某评和邢某鹭住在一起,可能还有个小孩。牛某评说邢某鹭从准备结婚的钱里拿出140万元垫支租了华慧财富中心一二层,并租用两年。牛某评以运营为由让她陆续给其汇款230余万,牛某评称这些钱一部分还给了邢某鹭垫支的部分,一部分用来运营学校了。牛某评称其有关系,办的学校不用注册学校资质,已经办理了工商注册,学校名字叫未来工场。2017年5月底,学校基本装修完成,牛某评称没有钱了,部分设备还没有到位,期间还让她和邢某鹭从网上印刷宣传品,并让她通过关系介绍学校老师。因为当时价格定位很高还有其他原因,学校没有招到学生也没有运营,牛某评和邢某鹭光怨她,她就很少去学校了。因为她的钱都是贷款,她就求牛某评还钱,牛某评称其也投资了700万,筹备学校用的钱不只由其负责,并让别人跟她要账,让她三天内筹齐700万元给牛某评。2017年6月份,牛某评驾驶一辆白色奥迪A6带着一个网红到她单位楼下找她,称其与邢某鹭卖房卖车投的钱更多,不欠她钱,如果她再要钱的话就到市教育局领导那里说说他们之间的事。牛某评说让她坚持到8月初,并称会利用这个网红来聚人气方便学校招生。牛某评在她要钱时曾给她发过录的她裸体准备洗澡的视频,并用她的照片和视频威胁她别要钱了。2017年8月底,牛某评筹办学校时用了她朋友李某娟夫妇的电脑没给钱,李某娟去找牛某评时发现学校换人了就报了警。她的支付宝账号是ruihanXc@126.com,牛某评的支付宝账号是185546399XX。她的工商银行卡号是62172316150004243XX,建设银行卡号是62170021800067405XX。2017年7月份,她感觉自己被骗了就登陆手机银行查记录,发现牛某评于2017年3月17日用她的银行卡在大名车世界消费过79.8万元,发现自己真的被骗了。她因为开办“未来工厂”学校给牛某评的钱基本上都是通过手机银行通过自己的多个银行账户和朋友李某雁的邮政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转账到牛某评的62148554604150XX招商银行卡或者支付宝账户内了,或者通过自己的支付宝给学校买东西,还给了牛某评3万元现金,一共约220万元。2017年3月份,牛某评对她说宋某的父亲病重,需要给母亲买房子,想借给宋某钱,并让她筹钱,她筹到钱后给牛某评支付宝转了11.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邢某鹭证实,2016年6月份,她在济南新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留学部负责招生时认识了牛某评,牛某评自称是东营市教育局的正式职工,月工资五六千元,父亲是河口区财政局局长,母亲是环亚集团的会计,并开始追求她,她与牛某评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到东营与牛某评同居。2016年9月份,牛某评称在外面欠了高利贷,有黑社会追债,让她找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帮忙把钱还上,她于2016年年底在济南的三家小额信贷公司贷了12万元,再加上自己的存款和信用卡套现的共计15余万元转给了牛某评。2017年3月份,她见牛某评开着一辆金色的宝马730轿车,牛某评称把父母房子卖了后在大名买的,后于4月份将车以60多万元的价格卖了。5月份的时候,牛某评让她拿着招商银行卡到大名以73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白色奔驰GLE320越野车,后来因车况不好她去退了,扣了3万元折旧费。牛某评租了一辆奥迪轿车,还回去后扣了四五万元的租金。2017年四五月份,牛某评称想跟教育局的一个叫孙某娟的女老师合伙开办辅导班学校,跟她一起在东城银座华慧财富中心租了三间房子,签了三年的合同并交了半年的租金36.9万元。牛某评称孙某娟对其有好感,孙某娟在教育局工作,需要孙某娟找辅导班学校的老师、教务以及校长,没有孙某娟就没法办学校,如果孙某娟知道她与牛某评是男女朋友关系就不会与牛某评合伙办辅导班学校,让她以牛某评表姐的身份跟孙某娟接触。2017年4月底、5月初时,牛某评带她以表姐的身份跟孙某娟多次见面,牛某评跟孙某娟商议由孙某娟负责联系学校的授课老师、教务以及校长等方面,牛某评负责装修以及购买办公耗材联系生源。之后牛某评说装修、房租等都是其出的钱,孙某娟没有出钱。7月份时装修大体完成了,她估计开销接近200万元,但其中的电脑耗材等都没有结账,具体数额她也知道的不详细。2017年6月份时,牛某评称孙某娟没有投资,想让孙某娟在学校投资,就让她在微信上跟孙某娟说她个人在学校投入了140多万,说这些钱都是她父母给她买房子的钱,之后她跟孙某娟见面时也是这样说的。7月份时,牛某评联系了一个叫关某的女主播通过直播给学校做宣传,但因为没有授课老师和课程安排就没有开始经营。9月份时,因为学校装修和购买的物品很多都没有结账,很多人找她和牛某评要账,牛某评称在济南因为打仗被扣了不见她,让她将学校转租了出去,将租金30万元左右打到了牛某评的招商银行卡内。最近她联系关某才知道牛某评这段时间一直跟关某在一起,牛某评给关某刷了十几万的礼物,并跟关某发生了性关系,她才知道牛某评骗了自己。开办学校的开销包括:房屋租金36.9万元,实木地板12万元,星空顶6万元,花墙加吊顶12万元,隔断装修8万元左右,投影仪加监控5万元,书和书橱4万元,订制前台、柜台、冰箱、糕点柜共计5万元左右,课桌不到2万元,艺术区桌子共计5万元左右,25张托管床共计5万元左右,茶台8万元,走廊生态木吊顶4万元左右,钢琴10余万元,盆景开销她不知情,购买的红木家具后来退了折损了5万元左右,窗帘2万元,一楼沙发加地面绿植共计约2万元左右,LED门头宣传灯5-6万元,steam电脑桌4万元,吊灯开销她不知情,电脑定金交了1万元。后来张某秀给她发微信称糕点柜以及牛某评使用的电脑都是张某秀买了给牛某评的,牛某评也欠张某秀的钱。牛某评陆续租过奔驰、路虎、保时捷等车辆,在快手上给关某刷礼物花了十多万,给别的女孩刷礼物花了5万元。牛某评还多次打过她,并在她提分手时以其家人威胁过她。

  2.证人许某证实,2017年3月上旬,他妻子孙某娟称有个朋友做工程需要筹钱,3月17日投标,需要投110万元。他向多个以前的同事借了共计45万元左右,将钱转到了孙某娟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里了,后来孙某娟说是给了牛某评。2017年4月上旬,孙某娟称有个朋友有关系可以开个学校,减轻他们的借贷负担,需要投钱,后来听说这个人叫牛某评。他们用住房向邮政银行贷了60万,向建行、工行、东营银行、中行、邮政银行申请了消费贷款160万元左右,部分钱还了以前的借款,5月份又向平安等借贷公司借了40万元左右,向朋友借了23万元,都由孙某娟转给了牛某评。他知道学校的名字是未来工厂,后来他找想开学校的朋友看了看,朋友说这个学校也就值100余万。

  3.证人宋某证实,2011年年底,他在济南开了金虎造型工作室,牛某评去店里剪发,他们就认识了。2015年4月,他通过陌陌联系上了牛某评,他和牛某评见面后因给父亲看病向牛某评借了两万或三万元钱。之后牛某评称其老婆经常在其手里扣钱用,想让他替牛某评保管一下钱,他就同意了。牛某评每次都是向他尾号是9943的招商银行卡上汇钱,他给牛某评钱也是通过这张银行卡转账,他每笔钱都会记账,但因为中途换手机,他现在用的手机记录的是2016年1月9日开始的,以前的账看不到了,至2017年11月17日牛某评的余额为46万元。他和牛某评没有合伙做过任何生意,他给父亲看病和父亲去世时买墓地在牛某评那里借了15万元,开新店时借了牛某评10万元左右,他还欠牛某评大约25万元。他到东营看牛某评办的培训学校时见过孙某娟,他在济南开理发店,还养了一些宠物猫,都是他自己投资的,跟牛某评没有任何关系。他没有在鹤岗给父母买房子,也没有跟牛某评借钱买房子。

  4.证人张某秀证言,2017年5月初,她所在的小区业主群有个人加她微信,对方自称叫“牛兮雨”,在37号楼有一套房子,父母平时住在东辰鉴墅小区内,父亲是山东省财政厅一把手,母亲是华亚控股集团董事长,并称自己是复旦大学毕业在市政府上班,自己办了未来工场这所学校,她和对方交往了一段时间。5月29日,对方让她从网上买学校用的东西,她就拍了三件物品花了29077元。6月1日,对方转给了她3万元,当天又让她花了21648元拍了四件东西。6月15日,对方称去济南处理与邻居发生争执的事情,向她借了28000元。对方陆续在她那里骗走了20余万元,陆续还了她10万元左右,还欠她9万余元。对方称将来要娶她,东西就都是她的了。

  5.证人王某兰证实,她退休后于2015年至2017年在东明塑料有限公司负责销售跑业务,月工资2000元左右。2016年,她儿子牛某评称有个女孩给其生了孩子,但没有告诉她女孩的情况,之后牛某评就和邢某鹭在一起了,邢某鹭看着那个孩子。2016年5月份,牛某评考上了东营区教育局的公益岗,每月2000元左右,她有时候每月给牛某评五六百元。牛某评没有跟她提起过办租车公司的事情,也没有说卖房子买车的事。

  6.证人耿某飞证实,2017年4月26日,孙某娟给他打电话称与别人合伙办了一个学校需要台式和笔记本电脑15台,他们谈好价格和型号后,他于4月28日将5台戴尔笔记本电脑送到了东城银座城市广场1号楼101室。当时孙某娟和牛某评都在现场,牛某评给他转了1万元定金,他后来给孙某娟送10台台式电脑时,孙某娟称还需要25台笔记本电脑,并让他给学校铺设网络和视频出个预算,他同意了。5月4日,他将全部电脑装机后送到学校后跟孙某娟要钱,孙某娟让他跟牛某评要,但牛某评总以不在东营为由不给他钱。当时铺设网络和视频的预算是5万余元,牛某评同意让他铺设,6月7日他铺设好后找牛某评要钱,牛某评总找理由不见他,后来又让他跑安装宽带的事情。7月份,他再跟牛某评要钱时,牛某评让他找邢某鹭要。7月24日,邢某鹭称没有钱,让他把电脑处理一下收拢资金,他就从学校拉回了30台笔记本电脑、4台台式机,后来学校转租了,邢某鹭给他写了个条,用钢琴和笔记本顶4万元,剩余的1万元从拉走的桌椅中扣。牛某评曾经告诉他其父亲是省财政厅的,母亲是华业控股的老总。

  7.证人孙某(大名车世界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3月17日,牛某评到海通路大名车世界以7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黑色宝马车,通过一张尾号是0569的建设银行卡刷卡18.8万元、一张尾号是4309的工商银行卡刷卡61万元,并签了二手车转让协议。2017年3月21日,他们公司与牛某评办理的过户手续,车辆过户到了牛某评名下,车号为鲁E7S3XX。2017年5月12日,邢某鹭到大名车世界黄河会展中心店以牛某评的名义75.5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白色奔驰GLE320,通过牛某评尾号为5041的招商银行卡刷卡付款20万元、转账55万元,支付宝转账支付给吴婷婷4944.5元。之后因车况问题,邢某鹭将车退回,扣了2万元折旧费。邢某鹭接着租了一辆白色奥迪A6轿车,约定分两笔退回41万元,32万元作为租车押金。公司当天向邢某鹭提供的一个孙某娟名下尾号为4309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5月24日向牛某评名下尾号为5041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21万元。

  8.证人李某雁证实,她之前买房子钱不够跟孙某娟借钱,孙某娟让一个朋友通过昵称是“偏爱”的支付宝账户转给她5万元,她过了两天就还给孙某娟了。孙某娟的丈夫在垦利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笔贷款,钱到了她的银行卡内,孙某娟将这60万元钱转走了,转给了谁她不知情。

  9.证人武某锋证实,未来工场学校于2017年在他那里购买过一架红色鼎韵古筝,价值3500元,已经结清了。

  10.证人张某波证实,牛某评在他那里为未来工厂定做过窗帘,一共价值16000元,通过王某珍的微信付了10000元,还欠他6000元。

  11.证人赵某环证实,牛某评为未来工厂在她的万叶书园购买过图书,第一次是购买了10000元左右的图书,第二次是购买了5000元的图书,图书款都结清了。

  12.证人张某霞证实,牛某评曾经在她那里为未来工场学校购买过装饰画,买过几次她记不清了,前见几次都已经付清,最后一次的价值1800元没有结账,她就又把画拉回来了。

  13.证人王某珍证实,牛某评曾在她那里为未来工厂购买过家具,第一次购买了老榆木茶台、一对老榆木博古架;第二次购买了流水花架、屏风、诚信赢天下的木板;第三次购买了一套办公沙发、一套123茶几、一套书柜;第四次购买了25套松木上下床、33或者35套工位桌和工位椅、6张1.8米的会议桌、10张2.2米的会议桌、116把直背椅、2张休闲桌、6张休闲椅,别的她想不起来了。牛某评通过微信给她货款31360元、银行转账给她50000元,还欠着她货款10000元,而且在她那里订的红木家具也不要了,折损费和违约金10000元。邢某鹭还跟她借过12000元,并称都转给牛某评了。

  14.证人柴某远证实,牛某评曾在他那里为未来工场学校购买过门头广告字、15块左右室内展板还有牛某评自己买的广告字安装,共计价值约13000元,牛某评及小邢都把钱转给他了。

  15.证人刘某元证实,2017年6月份左右,牛某评在他那里为未来工厂学校定做过木地板,货款已结清,总共3万元左右。

  16.证人韩某杰证实,牛某评曾在他那里做过书架和桌子,总价值12000元左右,只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他200元定金,其余的钱没有结清,他联系不上牛某评了。

  17.证人陈某强证实,他为牛某评的未来工厂学校买过地板砖、沙子、水泥等,进行了装修,价值共计14万元左右。牛某评共给了他10万元多一点,通过微信转账给他4200元,其余的钱都打到了他的邮政银行卡内了。

  18.证人寇某胜证实,2017年11月底、12月初,他收购过一台苹果一体机、两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对方是一个微信号chierleyxing的女的,一体机8000元左右,笔记本两台共计17000元左右。

  19.证人周某强证实,牛某评在他那里为未来工厂学校买过两次花,先后给他微信转账1700元、5000元。

  20.证人周某普证实,2017年五六月份,牛某评找他为未来工厂学校安装吊顶和星空顶,分别给了他4000元、5500元,还欠他3000元没有结清。

  21.证人赵某证实,他为牛某评的未来工场学校安装过电路和电灯,牛某评给过他3000多元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还欠他至少3000元钱。

  22.证人刘某卫证实,他在邢某鹭处转租了华慧写字楼201房间,于2017年10月9日给邢某鹭微信转账5000元,给牛某评尾号为5041招商银行卡转账9万元。

  23.证人孙某永证实,他在邢某鹭处租了华慧写字楼B座102、202室,2017年8月28日给牛某评尾号为5041招商银行卡转账23万元。

  三、书证

  1.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证实,宋某名下的尾号为9943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7年4月11日分两笔向孙某娟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0万元。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1月17日,宋某的前述银行账户与牛某评名下尾号为5041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量的交易记录,其中宋某转给牛某评502.5万元,牛某评转给宋某507.5万元。能够与牛某评名下的尾号为5041的招商银行交易记录相印证。

  2.二手车转让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转让协议、大名车世界汽车租赁合同、交易凭条存根、电子回单、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3月17日,牛某评在东营大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7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宝马730轿车,过户后的车牌号码为鲁E7S3XX,孙某娟名下尾号为4309的工商银行账户刷卡消费61万元、尾号为0569的建设银行账户刷卡消费18.8万元;2017年5月12日,邢某鹭代牛某评在东营大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7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奔驰GLE320汽车,牛某评尾号为5041的银行卡刷卡消费20万元、转账55万元;2017年5月23日,邢某鹭代牛某评将前述奔驰GLE320汽车以73万元的价格转让回东营大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备注已退款20万元,汇款账号由62148554604150XX牛某评改为62172316150004243XX孙某娟,5月23日转入孙某娟尾号为4309的工商银行账户20万元,当日分四笔转入牛某评银行账户内,5月24日转入牛某评尾号为5041银行账户21万元;2017年5月23日,邢某鹭在东营大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奥迪A6轿车,7月3日转入牛某评尾号为5041银行账户26万元。

  3.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证明、房屋转让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7年4月13日,邢某鹭在吴爱峰处租赁了东营区东三路银座城市广场一号楼202室,支付了上半年房租100087元、上半年物业费9597元、上半年公共卫生间水费300元;租赁102室,支付上半年房租96000元、上半年物业费9205.5元、上半年公共卫生间水费300元;租赁201室,支付上半年房租85063元、上半年物业费8156元、上半年公共卫生间水费300元。2017年4月13日交纳102、202、201室半年房租、物业押金、水费共计36.9万元。2017年9月15日,邢某鹭将102、202转租给孙某永,房屋押金一并转给孙某永;2017年10月10日,邢某鹭将201室以9.5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某卫,押金一并转让,且包含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孙某永向牛某评转账23万元,刘某卫向牛某评转账9万元、邢某鹭转账5000元。

  4.支付宝收支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孙某娟的支付宝于2017年2月1日转出2万元、2月10日转出7.2万元、2月14日转出2万元、2月15日转出5万元、3月16日转出2万元,上述款项均转给牛某评;孙某娟名下的尾号为4309的工商银行卡于2017年3月17日余额610058.4元,该账户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向牛某评名下的尾号为5041的招商银行卡转账共计53.8万元;孙某娟名下尾号为4136的工商银行卡于2017年5月9日向牛某评名下的尾号为5041的招商银行卡转账5万元;孙某娟名下尾号为0209的华夏银行卡于2017年4月14日、5月2日向牛某评名下尾号为5041的招商银行卡分别转账2万元、10万元,于2017年4月11日向宋某名下尾号为9943的招商银行卡转账10万元;孙某娟名下尾号为0569的建设银行卡于2017年3月17日余额为22万元,该账户于2017年5月23日向牛某评名下的尾号为5041的招商银行卡转账7万元;东营市英太奇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于2017年4月7日至4月12日向牛某评名下的尾号为5041的招商银行卡转账共计44.995万元;孙某娟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微信转给牛某评1万元。孙某娟的支付宝账户于2017年3月17日向牛某评转账6.2万元。

  5.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转款记录、微信转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底账复印件、退费业务凭证证实,牛某评通过淘宝为学校装饰支出消费以及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向王某珍、陈某强、周某强等人支付了相关费用。邢某鹭为学校办理拆机退费业务等情形。

  6.办案说明证实,经办案民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能查询到牛某评供述的猫屎咖啡、工业咖啡、时光咖啡相符合的工商注册信息。

  四、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宋某对牛某评进行了辨认;张某秀对牛某评、邢某鹭进行了辨认;孙某娟对牛某评、邢某鹭进行了辨认;邢某鹭对牛某评进行了辨认。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牛某评归案后供称,2016年9月份,他谈的对象给他生了一个男孩,之后分手时协商由他抚养。2016年夏天他认识了邢某鹭,在追求邢某鹭过程中,他谎称自己是东营市教育局的事业编工作人员,与邢某鹭确定了恋爱关系,邢某鹭在济南辞职后到东营与他在某小区租房子同居了,邢某鹭一直帮他带着孩子。他是2016年8月通过公益岗考试到东营市教育局工作的,孙某娟是某小学的老师,被借调至东营市教育局工作。2016年11月,他到职业学院巡考时接触了孙某娟,他和孙某娟接触期间,孙某娟称其与丈夫关系不好,其丈夫可能有外遇,他就跟孙某娟说自己能查到孙某娟的丈夫跟谁开过房间,并在过了一段时间后跟孙某娟说查到了孙某娟的丈夫跟别人的开房记录,实际上他根本查不到这些东西,他与孙某娟逐步开始发一些暧昧微信,并在2017年三四月份跟孙某娟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2月份时,他跟孙某娟接触多了互相加了微信,他告诉孙某娟自己在济南开了两家咖啡厅,实际上他只是跟朋友宋某在济南合伙开了一家“猫屎咖啡厅”,当时产咖啡的猫生病了,他手头没有钱给猫做雾化就向孙某娟借了2万元钱,他当时说的是济南咖啡厅资金出现了问题,孙某娟把钱通过支付宝借给了他,他将钱转给了宋某。他和宋某于2014年一起在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街开了“时光咖啡厅”,他通过借钱凑了六十万元,宋某凑了两三万元,之后咖啡厅由宋某负责经营,他只是分红,咖啡厅每月能盈利一万七八千元左右,他能分到一万元左右,他和宋某之间经营咖啡厅的合同在宋某那里。后来他想继续在孙某娟那里借钱,为了取得孙某娟信任,他就向孙某娟谎称自己父亲是山东省财政厅厅长,母亲是一家企业的董事长。他还向孙某娟表示可以通过自己父母的关系将孙某娟的工作关系调到市教育局,实际上他和父母根本办不了这件事,他也是为了取得孙某娟的信任才这样撒谎的。这次借钱之后的几天,他和宋某商量着在济南再开一家咖啡厅,就跟孙某娟说自己想在济南再开一家咖啡厅想让孙某娟再借给他钱。2月中旬,孙某娟分两三次通过支付宝借给他14.2万元,他把钱都转给了宋某,但宋某那几天看了房子后说房租太贵新店就没有开成,他没有向宋某要回这些钱,也没有跟孙某娟说咖啡厅没有开成的事。3月底的时候,宋某的父亲去世了,宋某想在鹤岗给母亲买个房子,他就跟孙某娟说了这件事,并向孙某娟借钱,孙某娟给了他11.5万元,他将钱转给了宋某,并跟宋某说之前在宋某那里的14.2万元和这11.5万元都借给宋某买房子。2016年,他看到东营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实行车改,包括东营市教育局都租车使用,他当时就有了通过租车行业挣钱的想法。2017年3月份,他跟孙某娟提出想开一家租车公司,正好西城一家租车公司想转让资质,他想买过来但是钱不够,这些都是他为了让孙某娟借给他钱捏造的,当时他还撒谎说购买资质和对外出租的车辆一共需要110万元,他自己凑了17万元,想让孙某娟帮他凑剩余的93万元。他当时还跟孙某娟称想让孙某娟离了婚跟他结婚,孙某娟称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他对孙某娟说租车公司挣了钱可以帮孙某娟一起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期间他为了让孙某娟给他凑钱,还使用了一个临时的手机号码冒充自己母亲给孙某娟发短信,内容大体就是他母亲知道了孙某娟和他的事情,支持孙某娟和他在一起,还让孙某娟凑钱支持他办租车公司,如果钱不够可以去贷款。本来他一直没有孙某娟能凑钱给他的希望,但是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在孙某娟办公室时,看到孙某娟一直向亲戚朋友借钱,钱快凑起来了,当时他觉得开租车公司也不一定挣到钱,忽然就有了不去办租车公司把这些钱自己花了的想法。第二天,孙某娟给了他4万元现金,还给了他两张孙某娟的银行卡,告诉了他银行卡密码,这两张银行卡上共计有80万元左右,另外还通过网银汇款或支付宝转给了他9万元,凑了共计93万元给他。他收到这93万元后,在微信上看到大名车世界二手车出售一辆金色宝马730轿车,他就以7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车,当时他骗孙某娟说自己跟母亲一起去跟出售租车公司资质的人签了合同,把110万元都给了对方。邢某鹭看到他开着这辆宝马车就问他哪里来的,他撒谎说挣了钱买的,孙某娟给他的剩余的十多万元都被他挥霍花掉了,具体怎么花的他记不清了。他将这辆车挂了鲁E7S3XX的车号,后来开了一个月左右,他觉得烧油太多也过了热乎劲,就挂到瓜子二手车网上以六十二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广东过来的人,之后他又在大名以大约7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白色奔驰GLE越野车,一周后退给大名在大名购买了一辆黑色奥迪A6,开了一个月后又退给了大名,这三辆车亏了20多万元,退回来的钱他一部分投在学校,其余的被他花了,投在学校多少钱他记不清了。2017年4月份,他想起自己之前因为诈骗被判刑的事,害怕自己骗孙某娟钱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查到,想把骗来的钱还给孙某娟,当时他就有了想利用孙某娟在教育行业的能力开辅导班学校的想法。他跟孙某娟提出他俩合伙开一个辅导班学校,各出资一半,他俩商量着预算大约是一百万元左右,但他实际上没有钱,想让孙某娟把办学校的资金都投上。孙某娟问他学校的资质怎么办,他称自己去办教学资质,让孙某娟去联系授课老师,自己去找房子。他跟孙某娟商量完后跟邢某鹭提起了这件事,想让邢某鹭参与进来当销售拉学校生源,但是他害怕孙某娟发现自己和邢某鹭是男女朋友关系,就跟邢某鹭说孙某娟对自己有好感,孙某娟可以通过教育行业的能力帮他办学校,如果知道邢某鹭是他女朋友后就不帮他办学校,所以他让邢某鹭在孙某娟面前自称是他表姐,邢某鹭同意了,他就让邢某鹭跟孙某娟见面一起商议开办学校的事情。2017年4月中旬,他就让孙某娟往他那里凑钱,他和邢某鹭一起在东城银座华慧商务中心一楼租了三个房间,签了三年合同,并交了半年的租金36.9万元,这些钱都是他以办学校的名义向孙某娟要的。直到5月底,他又让孙某娟给他凑了200余万元,期间他为了催促孙某娟凑办学校的资金,跟孙某娟说邢某鹭向学校投了140万元,并称邢某鹭为了帮他办学校卖了房子借给他的,他也让邢某鹭这样跟孙某娟说,但邢某鹭实际上没有投钱。后来通过租房、装修、购买学校相关物品,孙某娟投的钱基本都花完了。在办理学校期间,他们决定使用表舅工作的“未来工厂”辅导班学校的名字,在网上整理下载了相关资料,孙某娟发了一阵广告后,北京未来工厂法务部给孙某娟打电话称他们侵权了,他联系表舅问能不能借用资质,他表舅没有同意。到了7月份,因为孙某娟联系的授课老师和生源一直没有到位,他也联系不到授课老师和生源等原因,学校一直没有老师和学生,无法开始营业。期间他在快手平台上认识了一个叫“关营”的直播网红,他在平台上给“关营”刷了几万元的礼物,“关营”到学校帮他做宣传。因为学校无法经营,孙某娟想把钱要回去,并在他手机上看了他母亲和他堂哥的手机号码,打电话要他欠的钱,他很生气就跟孙某娟吵架称钱都投在学校里了。之后他和孙某娟就闹掰了,孙某娟找他要钱他就跟孙某娟耍赖不理孙某娟,还拿出之前跟孙某娟发生性关系时拍摄的录像和照片吓唬孙某娟。10月中旬他去黑龙江哈尔滨找“关营”玩,直到他被公安人员抓获。孙某娟处2017年2月13日欠条是他写的,他故意把身份证号1992写成了1991,避免还不上钱孙某娟到法院起诉他。他开办未来工厂辅导班学校没有相关的手续和资质,刚开始时是想着找表舅,后来快装修完后问区教育局的人知道其中很多手续他提供不了,也办不了相关资质。他的经济来源就是在教育局每个月2100元的工资以及在济南咖啡店的分红。办学校的开销情况包括:吊顶花墙23万元、木地板11万元左右、吊顶生态木4万余元、一楼图书37800元、一楼星空顶5万余元、办公桌椅1万余元、四个吧台3.5万元左右、实木床6万元、地板砖2-3万元、门框条及老板贴4万余元、一楼仿真树及草皮2万余元、两套茶桌19万元左右、博古架及流水茶台4万余元、配电箱加监控9万余元、400套课桌椅4万余元、一楼定制书架3万元左右、一楼加二楼石膏板吊顶2.5万元左右、一楼加二楼隔断2万元、一楼加二楼绿植1万余元、门2万元左右、咖啡机1.68万元、冰箱1万余元、古筝8000元、架子鼓4000元、钢琴20万元、电脑30余台共计40余万元(付了一部分钱)、网费2万余元、二楼沙发及等候区茶桌接近2万元,其他果汁机、碎冰机、糕点柜等物品他计算不出多少钱,另外装修押金6万元被华慧扣了,还有物业费等。2017年年中的时候,他通过微信群加了张某秀,他自称叫“牛兮雨”,他忘了有没有跟张某秀说自己父母的情况,通过聊天他跟张某秀也发生过性关系,他让张某秀给未来工厂代买过电脑、糕点柜、冰激凌机、碎冰机等共计十余万元的东西,他还给张某秀不少钱,但还欠张某秀五六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均合法有效,对于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陈某强、王长辉、宋某的证言拟用以证实,该三人对租车公司、培训学校办理相关过程知情,孙某娟、邢某鹭和牛某评三人是合作经营,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2.牛某评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宗拟用以证实,牛某评用于与邢某鹭、孙某娟合伙办理租车公司、培训学校期间资金的流转情况。

  3.微信聊天记录和QQ聊天记录拟用以证实,办租车公司办培训学校存在商讨情形。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均合法,但是对于证据的证明目的,结合证据的具体内容和本案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以下量刑事实:2017年10月9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接被害人孙某娟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对被告人牛某评上网通缉。2017年11月18日13时20分,哈尔滨公安处哈尔滨西站派出所民警在哈尔滨西站售票厅16号窗口将被告人牛某评抓获,并将牛某评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后于2017年11月24日被押回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牛某评归案之初对所犯罪行予以供认,但在后期的侦查过程以及庭审过程中翻供,对所犯罪行不予认可。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牛某评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未提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事实认定方面

  1.关于牛某评与被害人孙某娟接触交往过程中是否虚构了身份等事实方面。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予以证实,被告人牛某评夸大了其父母的职务身份,隐瞒了其与邢某鹭的真实恋爱关系,证人邢某鹭、张某秀、耿某飞等人的证言也对此侧面印证,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牛某评实施了前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孙某娟与牛某评建立关系和发生经济往来过程中对牛某评的信任。

  2.关于牛某评与被害人孙某娟在发生经济往来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方面。①牛某评虚构了与宋某在济南合伙经营咖啡厅,以及借给宋某母亲购买房子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在孙某娟处取得部分借款,宋某陈述称其并未与牛某评存在共同投资和借钱购买房子的情形,而且牛某评供述的相关咖啡厅等均未能在工商注册信息中查询到,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牛某评虚构了前述事实;②牛某评虚构了共同投资租车公司的事实,牛某评的供述和孙某娟的陈述均证实牛某评向孙某娟虚构了租用他人公司资质并签订了合同将款项交付对方的事实,而且在孙某娟筹集款项过程中牛某评冒用其母亲的名义给孙某娟发信息骗取孙某娟信任并督促孙某娟筹集款项,牛某评后续将款项用于购买豪华车辆用于自己使用并频繁更换车辆使用,实际并未开出租车公司的事宜能够对此予以印证;③牛某评隐瞒了学校未能经营的原因,并虚构了自己和邢某鹭投资的事实,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孙某娟对其的信任程度并促使孙某娟继续投资,牛某评的供述、邢某鹭的证言、孙某娟的陈述均能够对此予以证实,其后续与邢某鹭私自将学校用房出租及威胁孙某娟的事实对此能够予以侧面印证。

  3.关于牛某评收到孙某娟的相关款项,以及款项用途的认定方面。①牛某评收到了以借款或共同投资名义在孙某娟处获得的钱款,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而且被告人牛某评的供述、孙某娟的陈述以及证人许某、宋某等人的证言均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印证,足以认定牛某评以开设租车公司名义在孙某娟处获得93万元,以及以借款或开设学校在孙某娟处获得其他款项;②牛某评将在孙某娟处取得的钱款部分借给宋某或暂存于宋某处,部分用于个人购置、租赁豪华车辆、打赏网红等个人消费开支,部分用于开办培训学校租赁房屋、装修以及购置教学用品等,前述情形有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租赁合同、购车合同、牛某评向相关商户支付费用的记录,结合牛某评的供述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4.关于被告人牛某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否采纳方面。被告人牛某评归案初期对整个过程在不同地点进行了多次稳定供述,虽然其在开庭中提出存在诱供,但是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或线索,而且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像的情形仅限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本案不属前述情形,对于供述的证明力, 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其供述的真实性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二、性质认定方面

  结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牛某评的指控内容标准依据和数额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观点,对于牛某评的行为认定方面的争议焦点在于牛某评对在孙某娟处取得的款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该主观目的的考量主要体现在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被害人在财产交付时的误导程度,被告人获得财产后实际进行财产处分的方式,以及被告人事后是否具有归还的主观意图等方面综合认定,本院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区分如下:

  1.关于牛某评以经营咖啡店或借钱给宋某使用的名义在孙某娟处取得的款项的认定方面,首先,牛某评在该部分款项的取得过程中存在虚构部分事实的成分,但是孙某娟对于牛某评借钱给宋某使用的情形具有一定程度的明知,并未对孙某娟借钱给牛某评后由其进行处分的事宜造成根本的误导;其次,牛某评虚构家庭情况、隐瞒款项真实用途的行为并未明显提升孙某娟不能收回款项的风险,孙某娟对于钱款是借给牛某评或牛某评的朋友使用的事宜是明知的,具体用途的差异并没有明显的不能收回款项的风险区别;再次,牛某评并没有明显将该部分借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意图,其在向孙某娟借款及钱款交付后并没有充分的客观行为反映该主观意图。综上,该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2.关于牛某评以共同开设租车公司名义在孙某娟处取得钱款的认定方面。首先,牛某评虚构合伙开设租车公司的事实使孙某娟对支出款项的用途陷入了根本性的认知错误,而且牛某评采用了冒用母亲名义给孙某娟发信息的行为督促孙某娟筹集款项,孙某娟意识中的共同投资款与实际情况由牛某评私自个人支出使用的情形具有根本性的用途偏差;其次,牛某评对该部分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牛某评归案后对孙某娟凑钱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意图进行了多次详细供述,且有孙某娟、邢某鹭等人对此印证,而且其谎称投资款已经交给对方租车公司,实际由其购买或租赁豪华车辆、打赏网红等个人挥霍行为均能够对此主观目的予以印证;再次,牛某评并没有明确归还该部分款项的主观意思表示或实施相关的行为,其归案后亦供述了通过与孙某娟合伙开办学校掩盖租车公司事宜的想法,而且事后始终未将实情告知孙某娟或者明确表示返还相关的涉案钱款,至于其事后是否将相关款项投资学校属于掩盖其犯罪被发觉的犯罪成本,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而且孙某娟在学校筹办过程中实际出资高于开支的情形对此能够客观印证。综上,牛某评在该部分款项取得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使孙某娟陷入错误认识交出财产,被其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

  3.关于牛某评以开办学校名义在孙某娟处取得钱款的认定方面。首先,牛某评实际进行了学校运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虽然其为督促孙某娟筹集款项虚构了邢某鹭出资的事实,但是该情形并未使孙某娟对于钱款用途产生错误性认识;其次,牛某评将孙某娟支出的部分款项用于租房、采购物资等事项;再次,学校未能筹办运营成功系出自牛某评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牛某评主观意愿。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牛某评对该部分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对该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牛某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但在之后侦查过程中予以翻供,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不予认可,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我院(2015)东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牛某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即“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牛某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其余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牛某评退赔被害人孙某娟9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珊珊

  人民陪审员   任育强

  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清霞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