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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不等于侵权责任中存在重大过失

李某诉张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0日   作者:王强儒 郭盼盼

  【要点提示】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上述“重大过失” 系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操作规程的行为,比如醉驾、毒驾等。不能单纯因为雇员的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确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案情】

  张某系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其将该车挂靠至 X 公司名下。李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其驾驶上述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2020 年 1 月 17 日 5 时许,李某驾驶涉案车辆行驶时为避让路中间一处土堆向左打方向,与崔某驾驶的重型仓式货车左侧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胸椎骨折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李某以张某和 X 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 593 833 元(扣除承运人保险赔偿款 60 万元后数额)。

  【审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 号)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事实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张某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依上述法律规定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虽然李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不能单纯据此确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张某以此主张减轻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确认张某应赔偿李某上述全部合理损失。关于李某主张X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请求权基础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是否可据此认定李某在侵权责任中存在“重大过失”。

  笔者认为,《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减轻张某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系李某须存在重大过失。上述规定中的“重大过失”系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操作规程的行为,比如醉驾、毒驾等行为。虽然李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不能单纯据此确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侵权行为,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应依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对形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之比例予以确定,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非系决定性因素。本案中,李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系由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操作不当所导致,该行为非属上述规定中的“重大过失”,张某以此主张减轻责任,于法无据,未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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