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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殖公司诉公安某分局行为违法一案

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作者:李 辉

  【要点提示】

  支持和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一名公民的应尽义务。本案中,公安某分局为调查案情,到违法嫌疑人李某茂所在的某养殖公司进行询问,养殖公司私自设置的栏杆并不能对抗警察的法定执法权。调查民警在听取李某茂的相关意见后,及时决定将李某茂传唤至公安办案场所询问,不存在恶意长时间停留的行为,尽到了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其间民警碰响警笛虽然属于行为不当,但又及时关闭, 不存在恶意违法行为。

  【案情】

  2020 年 5 月 24 日,某区信访局因李某茂、王某花夫妇多次越级走访,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某分局。某分局接到案件后,当日到某养殖公司找该公司法人李某茂调查相关情况。在进入某养殖公司期间,开车民警碰响警笛,后又立即关闭。2020 年 5 月 27 日某养殖公司将病死鸡送检,并向检验单位投诉车辆闯入养殖场噪音大等情况,后检验结论为噪音应激继发的大肠杆菌和输卵管炎。某养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某分局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擅自进入某养殖公司的行为违法。经审理,某养殖公司诉求确认公安某分局 2020 年 5月 24 日擅自进入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某养殖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按照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某分局对某区信访局移送的案件具有受案调查的法定职责,民警进入某养殖公司对李某茂进行调查属于依法执行公务。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按照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因此,支持和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一名公民的应尽义务。本案中,公安某分局为调查案情,到违法嫌疑人李某茂所在的某养殖公司进行询问并无不当, 某养殖公司私自设置的栏杆并不能对抗警察的法定执法权,且调查民警在听取李某茂的相关意见后,及时决定将李某茂传唤至公安办案场所询问,不存在恶意长时间停留的行为,尽到了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虽然碰响警笛行为不当,但又及时关闭,不存在恶意违法行为。故某养殖公司诉求确认公安某分局 2020 年 5 月 24 日擅自进入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起因为某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茂、王某花夫妇涉嫌非法信访,公安某分局依法行使传唤、训诫的职权。

  支持和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一名公民的应尽义务。警察在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恶意违法行为情况下执行公务属于正常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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