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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5民初63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作者:郭芳芳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5民初63号

  原告:山东省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洁,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 WX 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孙某玺,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锟,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轩,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省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东营市 WX 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 WX 公司管理人)别除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洁,被告 WX 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锟、苏某轩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洁,被告 WX 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 WX 公司管理人对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就债务人东营市 WX 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WX 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合法享有的抵押权予以确认;(2)本案诉讼费由 WX 公司管理人承担。庭审中,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 WX 公司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 责,对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就 WX 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合法享有的抵押权予以确认,并撤销《WX 公司抵押财产确认书》《WX 公司书面异议回复函》。事实和理由: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 WX 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8 年 3 月做出(2017)鲁 0102 民初 6507 号、(2017)鲁 0102 民初 6509 号民事判决,确认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就 WX 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登记编号为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2019年10月2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WX 公司破产,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及时向 WX 公司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并提交了动产抵押合同、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及抵押财产清单等资料,证明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就 WX 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享有合法的抵押权。WX 公司管理人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做出《WX 公司抵押财产确认书》,仅以无法区分设备为由对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抵押债权不予确认。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于2020 年1月14日做出《WX 公司书面异议回复函》,再次对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抵押债权不予确认,严重损害了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WX 公司管理人辩称:一、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审慎审查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抵押债权,不存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债权涉及抵押权,管理人依法向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案涉抵押权的动产抵押登记资料,并与 WX 公司的资产进行核对。为了确保抵押物准确性,管理人会同评估机构东营 JZ 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共同对调取的动产抵押资料进行核对,但登记资料中载明的设备无型号、产地、厂商、生产时间、生产批号、购货发票等能确定具体抵押物的资料。管理人多次联系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要求其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时对抵押物特定化的相关资料,但是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除提供动产抵押登记表外,不能提供其他能够确定抵押物的资料。因无法核对抵押标的物的具体型号,管理人遂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发送《WX公司抵押财产确认书》对其申报的抵押权对应抵押物不予确认。在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回复函中,依旧没有提交任何资料可以确定抵押物。管理人基于此不予认定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抵押权对应的抵押物,不存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二、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抵押权对应的抵押物无法特定化,无法对其抵押权对应的抵押物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时的动产抵押登记表,仅标明了设备名称, 没有标明型号、产地、厂商、生产时间、生产批号、购货发票等其他任何能确定抵押物具体对象的相关信息。而抵押登记表中载明的设备名称包含多种不同型号,其中部分设备名称可能存在使用其他别名、简称的问题,导致该登记表中的设备可能对应多个名称的设备,仅根据抵押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名称,无法确定抵押物的具体对象。另外, 抵押权对应抵押财产登记表中的部分设备系哈尔滨 XR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R 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融资租赁设备。因此, 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抵押权对应的抵押物无法特定化,无法对其抵押权对应的抵押物进行认定。综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审慎审查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抵押债权,不存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抵押权对应的抵押物无法特定化,无法对其抵押权对应的抵押物进行认定,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依法应驳回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交 DBDY-2015-100 号《反担保抵押合同》、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2017)鲁0102 民初 6507 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 0102 民初 6509 号民事判决书、《WX 公司抵押财产确认书》《WX 公司书面异议回复函》及光盘、补充说明各 1 份。WX 工贸公司管理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

  WX 工贸公司管理人提交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材料 1 组、《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1 份、XR 融资租赁公司债权申报资料1 组、东营 JZ 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设备清单 1 组、《WX 公司抵押财产确认书》《WX 公司书面异议回复函》及邮寄回执单、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异议书各 1 份。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WX 公司管理人还提交了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双王橡胶有限公司对 WX 公司机器设备办理抵押登记时的相应材料,拟证实办理抵押登记应进行评估或记载抵押物的具体情况,以明确抵押物。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 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 WX 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017 年 11 月 20 日,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以东营 WDN 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东营 WDN 公司 )、WX 公司、青岛 WD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 WD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 WS 橡胶有限公司、山东 LYST 车轮有限公司、王某成、朱某欣为被告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偿权纠纷诉讼。该院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做出(2017)鲁 0102 民初 6507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2015 年 10 月8 日、同年 10 月 9 日,东营 WDN 公司、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及北京FH 公司等主体签订 5 份《借款担保协议》,东营 WDN 公司通过北京 FH 公司运营管理的 FH 金融互联网金融和商业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借款 5 笔,每笔 500 万元,共计 2 500 万元,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 10 月 8 日、同年 10 月 9 日,WX 公司、青岛 WD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 WD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WS 橡胶有限公司、山东 LYST 车轮有限公司、王某成、朱某欣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就上述 5 笔借款担保分别出具了《不可撤销反担保函》,为东营 WDN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2015 年 9 月,WX 公司与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 DBDY-2015-100 号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机器设备为东营 WDN 公司提供反担保,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借款期满后,因东营 WDN 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代付借款本金 2 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遂判决:一、东营WDN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借款本金 2 500 万元;二、东营 WDN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 250 万元及利息;三、东营 WDN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付律师费 3 万元;四、WX 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六、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 WX 公司所有的登记编号为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 年 11 月 20 日,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以东营 WDN 公司、WX 公司、青岛 WD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 WD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 WS 橡胶有限公司、山东 LYST 车轮有限公司、王某成、朱某欣为被告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偿权纠纷诉讼。该院于2018 年 3 月 1 日做出(2017) 鲁 0102 民初 6509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2015 年 9 月 30 日、同年 10 月 8 日、同年 10 月 9 日,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东营 WDN 公司签订 3 份《借款担保协议》,东营WDN 公司通过北京 FH 公司运营管理的 FH 金融互联网金融和商业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借款 3 笔,每笔 500 万元,共计 1 500 万元,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WX 公司、青岛 WD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 WD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 WS 橡胶有限公司、山东 LYST 车轮有限公司、王某成、朱某欣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就上述 3 笔借款担保分别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反担保函》,为东营 WDN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2015 年 9 月,WX 公司与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 DBDY-2015-100 号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机器设备为东营 WDN 公司提供反担保,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借款期满后,因东营 WDN 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代付借款本金 1 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故判决:一、东营WDN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借款本金 1 500 万元;二、东营 WDN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 150 万元及利息;三、WX 公司…… 对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五、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 WX 公司所有的登记编号为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出具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5 日,内容为:抵押人为 WX 公司,抵押权人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抵押物为 WX 公司所有的下列机器设备:(1)立式加工中心 4 台,价值 460 万元;(2)立式加工中心 7 台,价值805 万元;(3)车床 26 台,价值 2 808 万元;(4)立式加工中心 7 台,价值 805 万元;(5)车床 10 台,价值 1 080 万元;(6)铸造流水造型线 1 条,价值 3 152 万元。

  (二)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要求 WX 工贸公司管理人确认抵押权的相关情况

  2018 年 10 月 19 日,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向 WX 工贸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 57 861 760 元,其中原始债权 4 400万元、孳息债权 13 453 500 元,其他债权 408 260 元。抵押物为 WX公司所有的垦工商抵登字 (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机器设备。2019 年 12 月 20 日,WX 工贸公司管理人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具《WX 公司抵押财产确认书》。确认书内容为: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中主张对部分设备享有抵押权,但未能提交办理登记时现场清点抵押物与资产评估的资料,管理人依法调取了垦工商抵登字 (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物清单。管理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资产进行现场盘点、统计,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就垦工商抵登字 (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物与债务人资产进行了核对,经核对管理人对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该抵押债权不予确认( 详见《动产抵押确认清单》)。同时,该确认书不确认抵押物价值与该抵押权对应抵押物的抵押顺位,贵单位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数额另行确定。

  《动产抵押确认清单》记载第(1)至(5)项抵押物不予确认的原因为设备系融资租赁设备且无法区分;第(6)项抵押物不予确认的原因为无法区分。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WX 公司抵押财产确认书》向WX 工贸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2020 年 1 月 14 日,WX 工贸公司管理人做出《WX 公司书面异议回复函》。回复函内容为:管理人再次核查有关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经查垦工商抵登字 (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抵押物或为融资租赁设备,或与 WX 公司其他设备无法区分不能确定,管理人再次审查对贵单位申报的抵押权不予确认。

  (三)WX 公司现有机器设备的相关情况

  1.机床的相关情况。

  WX 公司管理人陈述,立式加工中心、车床、机床、数控中心、数控机床、数控车床均属于机器加工设备中最主要设备的不同称呼。根据 WX 公司管理人委托东营 JZ 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WX 公司破产重整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记载,WX 公司现有的上述设备分为自 XR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而来及自有设备两类。

  WX 公司管理人认定部分设备系自 XR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依据为(2017) 黑 0103 民初 6929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2014 年 11 月 18 日,XR 融资租赁公司与 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XR 融资租赁公司向 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购买机械设备,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以回租方式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租金总额 47 152 800 元,每月支付 1 309 800 元;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 8 171 945 元;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利息;如 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有未能支付或迟延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等违约行为,XR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立即宣布已发生租约提前到期及未履行租约中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总租金价款 10% 的违约金;租赁期满承租人在支付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后可以 100 元的期末购买价格购买租赁物件。同日,XR 融资租赁公司与 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签订《转让合同》,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将已经取得所有权并实际占有、使用的数控立式车床、数控卧式镗铣加工中心等设备转让给 XR 融资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转让价款为 54 479 627 元。合同签订后,XR 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履行给付机器设备转让价款的义务,取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的所有权,并依约将租赁物交付给 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使用,但 WX 公司、东营WDN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截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已多次违约,尚欠到期租金 996 655 元, 迟延利息 439 677.1 元。判决:一、WX 公司、东营 WDN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与 XR 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 详见附件《设备租赁物清单》) ;二、WX 公司、东营WDN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XR 融资租赁公司租金、利息、违约金……《设备租赁物清单》记载的设备为:(1)数控立式车床 40 台,型号 PUMA-V405、厂牌韩国斗山,购入时间 2014 年;(2)数控立式车床 2 台,型号 PUMA-V405,厂牌韩国斗山,购入时间 2014 年;(3)数控立式车床 2 台,型号 PUMA-V405,厂牌韩国斗山,购入时间 2014 年;(4)数控立式车床 19 台,型号 DT400,厂牌韩国斗山,购入时间 2014 年;(5)数控立式车床 2 台,型号 DT405,厂牌韩国斗山,购入时间 2014 年;(6)数控卧式镗铣加工中心 2 台,厂牌SW,购入时间 2014 年;(7)X 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成套设备 1 台,型号 X0-450,厂牌上海超群无极检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购入时间2013 年;(8)全自动平衡去重机 2 台,型号 CYX-BDI400,厂牌长春均衡机械有限公司,购入时间 2014 年。

  除上述融资租赁设备外,WX 公司自有此类设备7 台,记载于《固定资产——机械设备评估明细表》分别为:(1)序号 39,设备名称为立式加工中心,规格型号为 Mynx650,生产日期 2012 年 10 月 31日,评估价值 301 000 元;(2)序号 54,设备名称为立式(数控)加工中心,规格型号为 DT400,生产厂家斗山机床(烟台)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 2012 年 11 月 21 日,评估价值 58 500 元;(3)序号 320,设备名称为卧式车床,规格型号为 CA6140A,生产厂家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 2010 年 9 月,评估价值 16 863.3 元;(4)序号 321,设备名称为普通车床,规格型号为 CD6140B,生产厂家德州德隆(集团)机床有限公司,评估价值 16 863.3 元;(5)序号 323,设备名称为机床,规格型号为 ZK5140-1,生产厂家湖北三立机床厂,评估价值 9 044 元;(6)序号 351,设备名称数控机床 2 台,规格型号为 CAK5085NJ,生产厂家为沈阳第一车床厂,评估价值 60 547.2 元。WX 公司陈述第(1)、(2)项设备有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时间在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抵押登记之后,其他 4 项设备无抵押。

  2.铸造线的相关情况。

  WX 公司共有 4 条铸造线,其中 2 条水平铸造线,2 条垂直铸WX 公司共有 4 条铸造线,其中 2 条水平铸造线,2 条垂直铸造线。

  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主张 WX 公司铸造车间大门对角线的生产线为其抵押物。WX 公司管理人陈述该条生产线为水平铸造线,且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于庭前拍摄的照片中的生产线即为水平铸造线。水平铸造线单独设备包括:中频感应融化系统,规格型号 3T 电炉, 生产厂家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水平脱箱造型机,规格型号MATCH24/28,生产厂家迪砂工业公司;TYLS76 浇注冷却线,规格型号 TYLS76;自动浇注机。两条水平铸造线共同设备包括:3T 混砂机、砂处理系统;电炉加配料及除尘系统,规格型号 ZDPA-3。垂直铸造线单独设备评估值为 6 455 075 元,共用设备评估值为 8 015 000 元。

  另查明,2018 年 8 月 2 日,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 鲁 0521 民破 13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 WX 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18 年 12 月 16 日,本院做出(2018)鲁 05 破 25-27 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东营 WDN 公司、WX 公司、山东 WDN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本案系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管理人发生的争议,故应以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类案由确定。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植根于其基础性权利担保物权而产生,没有担保物权或特别优先权,就没有别除权。别除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双方因担保物权的实现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别除权纠纷。本案中,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向WX 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财产担保情况,WX 公司管理人与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而发生争议,故本案案由应为别除权纠纷。

  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主张对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记载的抵押物享有别除权。WX 公司管理人则主张根据登记记载内容无法确定具体的抵押物,故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本院认为,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抵押物分别为机床及铸造线两类设备。WX 公司使用的机床,分为两类,一类为融资租赁设备,一类为自有设备。对于融资租赁设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做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租赁物非所有人的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该物权,但该条亦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本案中,WX 公司为其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抵押,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现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设立抵押时审查了抵押物的购买发票等材料,且 WX 公司破产阶段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立式加工中心、机床的购买价值单台均未超过 100 万元,而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购买价格均超过了 100 万,进一步证明在设立抵押时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没有审查抵押物的发票等凭证,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没有尽到善意取得人的基本注意义务。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办理抵押时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了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综上,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 WX 公司的融资租赁设备不享有别除权。

  对于自有设备。2015 年 9 月 25 日,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 WX公司就WX 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 WX 公司对 7 台机床或立式加工中心、4 条铸造线具有所有权。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机床、立式加工中心数量为 54 台,WX 公司管理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 WX 公司所有的 7 台机床、立式加工中心不包括在该 54 台抵押物之中。WX 公司铸造线分为水平铸造线及垂直铸造线,水平铸造线的价值低于垂直铸造线,在登记不清的情况下,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主张对水平铸造线享有别除权,亦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本院认为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 WX 公司所有的 7 台机床、立式加工中心及水平铸造线享有别除权。需要说明的是,水平铸造线分为单独设备及共用设备,垦工商抵登字(2015)0032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抵押物为“铸造流水造型线 1 条”,抵押登记的是一条完整的生产线,故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水平铸造线的单独设备及共用设备均具有别除权。案涉抵押登记是最早对 WX 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的登记,WX 公司管理人证实其他抵押权的设立均在本案抵押权之后,故 WX 公司机器设备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不影响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别除权的行使,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但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并非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特定权益优于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诉请撤销《WX 公司抵押财产确认书》及《WX 公司书面异议回复函》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对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享有的别除权进行了确认,双方不再受上述两文件的约束,两文件不会实质影响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任何权利。因此,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请求撤销两文件,因不符合诉的利益之必要性,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 WX 公司所有的 7 台机床、立式加工中心及水平铸造线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省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东营市 WX 工贸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 7 台机床、立式加工中心(详见《固定资产——机械设备评估明细表》第 39 号、54 号、320 号、321 号、323351 号设备)及水平铸造线[中频感应融化系统,规格型号 3T 电炉, 生产厂家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水平脱箱造型机,规格型号MATCH24/28,生产厂家迪砂工业公司;TYLS76 浇注冷却线,规格型号 TYLS76 ;自动浇注机;3T 混砂机、砂处理系统;电炉加配料及除尘系统,规格型号 ZDPA-3]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山东省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 WX 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各负担 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美玲

  审  判  员  郭芳芳

  人民陪审员  石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树 欣

  书  记  员  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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