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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纠纷解 债务偿还起波澜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作者:王申镇

  “法官,你好,我离婚分到的钱是谁给我冻结的,凭什么给我冻结!?”2021 年 7 月 2 日,一通怒气冲冲的电话打到了我的办公室,还没等我询问,对方就把一连串的问题抛了过来。我放下手头的工作, 耐心地询问道:“您是哪位?冻结您款项的案件承办人是谁 ?”“我叫尤 S,案件承办人不知道。”听到这个名字,我的脑海里就涌现出了这位当事人的案子,正是我跟随的周法官承办的,对尤 S 的过户款保全也是我去办理的,估计她就是在气头上,着急得到答案,一下子忘记了承办法官是谁。既然是周法官的案子,作为他的法官助理,我当然可以回复她。我耐心地向她说明案子的情况,保全也是在原告的申请下依法办理的。她还是不能理解,直截了当地说:“我不认识原告张 B,我要去阅卷。”约定好了阅卷时间,放下电话,我心里就有了疑问,怎么会不认识?微信里聊天记录不是喊原告“小舅”的嘛,看来案件并不像原告提交的证据里所呈现的那么简单。

  微信借款

  “周法官,尤 S 要过来阅卷,她说不认识原告。”我把情况告诉了周法官。周法官说:“可以,过来阅卷就行。”看我不理解的眼神,又补充了一句,“尤 S 和她丈夫顾 H 刚调解离婚,张 B 是顾 H 的小舅。”我恍然大悟,原来如此。其实情况是这样的,2019 年 5 月 13 日,尤 S 在用其手机号注册的微信上向丈夫顾 H 的舅舅张 B 借款 60 000 元。张 H 因为和张 B 有业务往来,正好欠付张 B60 000 元款项,张 B 就给张 H 打电话,要求张 H 将生意往来款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到尤 S 的银行卡账户中。张 H 将钱打到指定的账户之后,张 B 通过微信询问:“尤 S,是打了六万吧?”微信另一边回复:“是的,小舅,得过几天给你。”张 B 回复:“好的,不着急。”就这样简单的几句话,一起民间借贷关系就此形成,也为后来的案件事实查清带来了麻烦。

  调解离婚

  尤 S 和顾 H 本是一对让人羡慕的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但随着双方因生活琐事不断爆发争吵,夫妻间的矛盾日益加深。2016 年双方感情破裂,经协商不能达成离婚协议,遂诉至法院。2021 年 6 月 9 日在法院的主持下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了双方子女归顾 H 抚养, 顾 H 将尤 S 应得的财产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支付,并且双方就其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财产、债权债务问题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葛。最终,双方的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处理完毕。

  起诉讨债

  原本事情就这样告一段落了,可是 2021 年 6 月 16 日,张 B 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尤 S 诉至法院,要求尤 S 偿还两年前的借款60 000 元。法院立案后,2021 年 6 月 29 日张 B 向法院申请对尤 S 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遂依法对尤 S 的离婚过户款进行了冻结。至此,就有了开头的问询电话。尤 S 在收到执行裁定时对张 B 起诉她借款 60 000 元是不认可的,她坚称对涉案借款不知情,并多次强调张 B 没有权利申请冻结她的过户款。案件开庭前,周法官给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张 B 认为,他之前能够出借给尤 S 钱款,是因为出借时双方是亲戚关系,尤 S 开口借钱,他不好意思拒绝,现在既然尤S 已经和他的外甥离婚,那就没有了亲戚的情分,而且自尤 S 借款至起诉时已经过去两年多的时间,尤 S 也未履行“过几天就给你”的承诺, 所以没调解的必要,坚持走诉讼程序。尤 S 这边也不同意调解,仍然坚称对张B 主张的借款不知情,张 B 所说的借款不是她使用的。眼看双方之间没有调解的余地,同时鉴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现实情况, 双方再见面调解只会更加尴尬,为了避免矛盾升级,调解暂时停止,此案调解未果。

  拒不承认

  一个月后案件正式开庭,可能是担心见面尴尬的原因,原告方仅有代理人到庭,张 B 未到庭,被告尤 S 到庭。张 B 方的诉讼请求很简单,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张 B 本人未到庭,代理人做陈述时自然少了双方之间的亲情心理。在代理人陈述完事实和理由之后,尤 S 开始答辩,与庭前沟通一样,尤 S 对案涉借款坚称是不知情的,并且认为张B 没有提交借条等证据,也未向她讨要过这笔借款,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和她有关系。张 B 提交了借款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尤 S 不认可,认为张 B 提交的这个微信聊天记录是与顾 H 串通好的,就是为了算计她离婚后应该得到的财产。尤 S 说,因为这个微信在她与顾 H 婚姻存续期间,是由顾 H 使用的,那段时间,顾 H 违法拉油一直被查,不能使用自己的微信。而且,从 2018 年开始,她经常到韩国去做代购,与顾 H 实际已经分居,张 B 作为顾 H 的亲舅舅不可能借给她钱。张 B 继续提交了其与涉案微信的聊天截图,也佐证了尤 S 从事代购的事实。随着双方不断地辩论,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周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择期再开庭。参加完庭审,面对捋不清的事实, 在我心里一直有几个疑问:一是起诉的时间点太巧合,尤 S 与顾 H 刚调解完离婚,张 B 作为顾 H 的舅舅就起诉索要借款,两年多的时间都没有起诉,为什么偏偏在二人刚离完婚的时间点起诉;二是张 B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太过突兀,并没有明显的借贷合意;三是张 B 说涉案微信的使用人是尤 S,但因尤 S 的抗辩存在合理性,张 B 缺少证据证明借款微信确实是尤 S 在使用,即缺少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是尤S ;四是借款时说好的仅用几天,但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张 B 未讨要借款,不合常理;五是尤 S 与顾 H 走到离婚的地步,双方之间存在矛盾肯定不是一天两天了,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不能排除在其婚姻存续期间顾H 已经做好了算计离婚后财产的情况,提起虚假诉讼;六是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相互知道彼此的微信密码或者使用彼此的微信属于常见现象,因此不能排除确实由顾 H 使用尤 S 的微信向张 B 借款的事实。我一股脑地把这些疑问抛了出来,周法官笑了笑对我说:“你能想到这些,说明你进步很大啊,但是整个庭审过程中,尤 S 未提交任何证据,仅是一面之词,并且我调阅了尤 S 与顾 H 的离婚调解笔录,双方在调解离婚时,对 60 000 元的债务是有涉及的, 事实并不像尤S 所说的那样,不知情,也不认识张B。她明显是在说谎。再看看下次庭审的情况吧。”

  半个月后再次开庭,庭审中,张 B 再次提交涉案微信的聊天记录, 包括涉案微信与顾 H 母亲的聊天记录、与顾 H 的语音聊天记录、与顾 H 妹妹交易化妆品的记录、朋友圈小视频等。在我看来,这些聊天记录均与借款时间相距一年之久,并不能说明借款时,涉案微信就是由尤 S 使用;小视频中多是尤 S 和顾 H 儿子的日常生活记录,并不能达到证明涉案微信借款时实际使用人是尤 S 或排除顾 H 使用尤 S 微信的目的,因为父亲也经常会用小视频记录一下子女的日常。然而, 张 B 方现场出具原始载体并演示,确认其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确实出自借款微信,这个微信账号同时在一个代购微信群中,而且借款三天后涉案微信账号显示的地点是韩国,这就基本能够确信涉案借款发生时,借款微信是尤 S 在使用,因为顾 H 为了伪造证据而跑到韩国的概率确实太小了。反观尤 S,她依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她抗辩的借款微信在借款时的实际使用人是顾 H, 因此尤 S 在不能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转变策略

  庭审结束后,尤 S 每隔三五天就给周法官打一次电话,一边向周法官诉苦,自己和顾 H 结婚这么多年,离婚后就分到了这么点财产,她以后就剩一个人生活,非常艰辛;一边还是坚称自己对张 B 主张的借款不知情,钱不是她自己用的,现在却要被张 B 起诉,并直言张 B 应该向顾H 索要这笔借款。周法官总是耐心地解答尤S 的疑问,并且安抚她的情绪,向她释法说理,缓和双方的矛盾。其实,庭审完成后,即便我心里仍有一点疑问,但也基本跟上了周法官的脚步,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比较明确的答案。为了更加确信这个答案,周法官带领我去调取了借款微信所关联的银行卡流水记录,显示涉案银行卡在收到 60 000 元借款后,并没有明显的大额支出,只是频繁地出现几百元至一两千元的商户支出和收入,而尤 S 自称从事代购业务,那势必会有频繁的交易流水,显然这些流水是通过微信交易化妆品而产生的。从张 B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尤 S 代购的化妆品交易的价格与流水中的价格相近。因此,基本可以确定涉案微信在借款期间的使用人就是尤 S。案件到了这里,也就基本认定了,尤 S 应当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能够看出,周法官对尤 S 的遭遇是很同情的,但是作为一名员额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无论自己内心有多么同情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放任手中的权力,让心中的天平偏向一方。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对债务人过于仁慈,那就是对债权人的残忍。

  独自偿还

  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判决结果很快就下来了,最终周法官基本支持了张 B 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尤 S 在收到判决结果的一刻,眼神中流露出来的凄凉令人唏嘘,但事实就是事实,自己欠下的债,无论如何都要自己偿还。判决生效前,尤 S 打电话给周法官,询问是否可以直接在她被冻结的过户款中扣划相应的款项。周法官告诉她,张 B 会去申请执行,案款也会在被冻结的过户款中扣划。尤 S 得到答复后,说了一声“谢谢”便挂断了电话。尤 S 的这声“谢谢”不仅是对询问得到答复而致谢,也是对周法官这种秉公执法、明察秋毫的工作态度从心底发出的感叹,最终才会服判息诉。

  婚姻不易

  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我们每天都会面对各种矛盾纠纷,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我们难免会产生主观判断,因为法官也是人,自然免不了对弱势的一方产生怜悯之情,但我们不能单以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判断案件的是非对错,而需要靠事实和证据。回顾整个案件,尤 S 的遭遇的确让人心酸,作为女人,在自己最美好的年华与爱人共同奋斗,生儿育女延续生命,说好相濡以沫、举案齐眉,到头来却抵不住生活琐事的纠葛而分道扬镳。可能尤 S 在收到传票时就已经知道涉案借款需要自己偿还,只不过面对未知的未来,也只是想用离婚分到的财产让自己在以后的日子里少一些生活的磨难,因此才有了拒不承认的闹剧。这种心理虽法不支持,但情有可愿,没有必要过于责备。作为法律人,既能做到依法裁判,又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暖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每一起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能靠倾斜天平来达到想要的效果,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情,才是人民心中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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