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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作者:刘 楠

  内容提要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中不断探索创新,力争实现效果最大化,但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到深化。本文力求通过对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地调研,审视与改革相生相伴的问题,就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提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能力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 实地调研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改革红利有效释放,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不断消除,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显著提升,广大法官的精神面貌和干事创业精神焕然一新。

  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基层法院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努力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浮现出了一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审视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探寻问题的原因,并就摆脱困境的出路进行探讨,以期推进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基层法院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偏重培养“全科法官”,忽视随之产生的问题

  “专业法官”的优势在于能够统一法律适用。“人员分类、事务分层”的专案专审模式有助于高效协助办案、提升结案率、缩短办案周期,快速统一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依据,达到“类案同判”目的。“全科法官”的优势在于承办法官可以审理多样化的案件,对于自身来说, 可以不断优化、拓宽业务知识面,提升自身综合业务素质。

  但任何一项制度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许多基层法院采取了“大民事”的机构设置,除商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集中在部分庭室专属审理外,其他类型案件全部随机分案,构建 了统分结合的大分案机制。随机分案机制让大部分法官可以审理多 种类型的民事案件,打破了团队之间的交流壁垒,既全面培养了法官 的综合办案能力,又兼顾了特定审判业务的专业化要求,有助于构建 “全科法官”和“专业法官”并重的培养机制。但在大分案的背景下, 又极容易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忽视总结处理同类案件的规律性、探 索创新类型化案件处理模式等问题。另外,大分案机制也使得部分高 级法官未充分发挥其善于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和经验丰富的优势。

  (二)案件复杂程度提升,未及时转换考核思路

  法官绩效考核作为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国司法界都十分重视。德国在法官绩效考核制度设计方面相对严谨,考核内容也相对全面,考评内容不仅仅涉及案件审理速度、改判率、裁判文书质量、调解纠纷能力等专业知识方面,还对法官的口头表达能力、沟通技巧及吃苦耐劳精神等内涵素养进行评价,考评结果由法院院长和部门负责人共同出具 。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是客观、准确反映法官司法工作水平、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前提。司法体制改革后, 面对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法院要把增强管理、提质增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重要抓手的绩效考核制度在遵循当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则更应引起重视。随着各基层法院速裁团队的组建,普通民商事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是案件复杂程度显著提升,由于考核办法并未相应做出调整,也未按照“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标准对普通法官和速裁法官进行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及其团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司法辅助人员流失严重,法官助理配备不足

  法官助理制度意在同时实现辅助法官提高办案效率以及担当法官后备军的双重目标。在理想状态下,一名员额法官至少应当配备一名助理和一名书记员,实现“1+1+1”的配备比例。但由于基层法院法官助理不足,现阶段民事审判团队配置不够完整,甚至出现了几名法官共用一名法官助理的局面。法官助理主要负责送达、保全、鉴定、证据交换、草拟部分法律文书、校对文书等工作,在审判工作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配备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审判质效的提升。另外,单一的考核方式也影响了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

  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待遇明显高于法官助理。原来以法官身份办案,现在作为法官助理的司法辅助人员存在感情上不易接受的现实,导致部分司法辅助人员从法院队伍中流失到其他部门或其他系统的现象。另外,一些有法官资格但因年龄或身体等原因长期不在办案一线的人员,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但如果让这部分人员退出法官队伍,其从感情上很难接受,也会在法院内部形成不稳定因素,削弱法院的审判力量。

  (四)法官职业保障方面的举措仍需完善

  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当前的现实情况是,法官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一些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因对案件裁决结果不满而扰乱法庭秩序, 指责、辱骂甚至殴打、伤害法官的现象仍有发生,法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时常受到威胁,职业风险较大,相应的职业安全保障仍需加强。例如,发生于 2021 年 1 月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被害案。刑事立法未就侵害法官人身安全做出相关规定,大量侵扰行为仍处在立法规制范围之外,法官职业保障特别是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另外,随着审判业务量急剧上升,各类职业病症高发,每年都有各级法官同志倒在审判执行岗位上的事件发生。加之来自舆论、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压力只增不减,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无疑阻碍了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改革困境的出路探讨

  (一)量化工作,科学构建审判团队

  司法审判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法官司法素质能力和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有专门要求。因此,对于审判团队的构建应当科学量化。例如,对标准普通案件,根据完成每项工作的时间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所需要的时长进行标准测算,以确定配比人数、优化团队结构,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审判团队配置,做到既能满足法官精英化的要求,又能缓解办案力量不足的难题。依法有序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又坚持因地制宜,最大限度满足司法审判实际需要的个性化设计,来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而使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司法人力资源得到科学整合、合理配置。因此,建议通过招录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方式来弥补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并科学量化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方式,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 实现审判效率的提升与未来法官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建立有效的员额制进入、退出考核机制,综合考量办案能力、办案实绩,让已入额但不能胜任的员额制法官及时退出员额;对年富力强、有担当、办案实绩突出的年轻法官,及时纳入员额法官队伍, 构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常态化运行机制。这项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更充分地调动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借助信息技术,为法官绩效考评提供全面技术支持

  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是法官职业需求的服务和保障①。建立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是体现奖勤罚懒的重要途径,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支撑点,但是目前考核工作只能以人工方式逐项测算。因此,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建立与法官绩效考评相融合的信息技术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体系应当按照集约化、系统化的思路,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细化技术指标,将开庭次数、证据交换、审理时长等审判流程工作量以大数据形式进行折算,对每名员额法官自动生成按不同折比计算案件的工作量,为法官绩效考评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全面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法官员额制度向更完善、科学和长效的方向发展。对普通民事法官不再过分强调简易程序适用率,将考核重点从减少办案天数转为降低发改率、提高办案质量上。对因案情变化导致案件办理难度增大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机构,重新评估审查案件难度系数,全面、客观、准确地进行各项工作的综合评价,真实反映工作业绩,调动员额法官及其团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推进“全科法官”与“专业法官”并重

  建议在当前大分案机制的基础上,按照案件难度系数来实现工作量的公平和均衡,按照法官级别和法官能力分配案件。同时,由不同审判团队定期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进行调研,对特定类型案件发改情况进行分析,统一两级法院裁判尺度,对审判业务难题进行研讨,不断探索“全科法官”与“专业法官”并重培养的思路。另外,专业审判团队在长期审理某特定类型的案件后,有固定的承办人以及稳定的受众,违背随机分案的初衷,也间接地损害了公平正义。建议实行专业案件审判团队轮岗制,降低潜在的廉政风险。

  持之以恒地加强对法官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积极支持干警参加业务培训,经常性地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组织学习。重视提升法官文化素养,积极倡导干警利用业务时间自学,保障在职干警考取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脱产学习,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强化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既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既要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又要切实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措施。积极探索提高法官职业荣誉感的路径,增强法官对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完善审判风险保障机制,充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权;严厉打击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办公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干警和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危及法官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的言行零容忍,坚决予以制裁打击,为法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受到不当侵害提供法律保障。即使在法院以外,法官及其亲属的安全也需要相应的保障,应依法严厉打击袭击、伤害人民法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和法治的尊严。

  三、以创新理念引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既是对既有改革成果的升华,也是对司法工作中难题和短板的持续突破。作为基层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更应以创新理念引领审判工作,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强化科技支撑,保障司法审判工作

  当前,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下,既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又要保证诉讼服务工作的有序推进,这就要求有坚强有 力的信息化建设做后盾。因此要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依托 “互联网 + 诉讼服务”体系,一方面倡导干警充分利用网上办案平台,多使用电话送达、电话调解、互联网异地开庭等方式办理案件;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群众进行网上立案,参与网上调解和微信开庭。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更要强化科技支撑,以信息化手段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动建设服务平台,融入对接、延伸服务,使基层群众在本村居或本网格的诉讼服务平台就可以享受诉讼服务、掌上办理立案、在线调解等功能,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多元解纷中的“支点”作用

  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庭始终伴随着基层社会结构的变迁而不断调整和完善。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地位重要、作用独特。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在人员和机制的建设上,要主动加强与基层政法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基层调解组织的常态化联系和沟通,推动人民法庭积极融入社区乡村、综治网格等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形成油地全域覆盖的解纷服务网络。发挥好人民陪审员作用,整合基层有限的解纷资源, 搭建多元解纷平台,畅通多元解纷渠道,依法加大非诉解纷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齐抓共管和源头治理。

  (三)切实推进诉源治理工作

  诉源治理既包括在诉外从源头防范化解纠纷,也包括在诉内构建一套行之有效、运转有序的高效解纷体系。从根源上减少或者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基层法院应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并制定长效机制,分析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现有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对可能诱发事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加大对相关单位的法治教育,力争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的数量。

  (四)推进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

  “枫桥经验”的核心在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化解”。为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创新社会治理,基层法院应当继续推进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全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为群众诉讼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延伸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在下一步的工作中, 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可与妇联、仲裁委、工会、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对接,建立包含基层党政干部、人民调解员、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在内的 QQ 或微信调解群组、法律咨询群组,多渠道、多形式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力争为辖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土地流转、小额贷款、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等案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辖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展开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会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久。司法改革是一个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万不可急于求成,妄图“毕其功于一役”。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司法制度的发展状况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权益,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情况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好公平正义法治生命线,是我们每个法院人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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