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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执结率下的执行难问题破解之路

以执行案件统计标准为视角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作者:吴建春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我们对执行工作的考核单纯地注重执结率,而对执结率的构成却没有太多的分析研究。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不科学造成了案件执结率的虚高,形成了法院执结率屡创新高但执行难顽症不消的尴尬局面。“案结事未了”现象使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伤害。

关键词 执结率 执行难 司法公信力

执行难一直是萦绕各级法院的一道难题。近年来,为化解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都采取了诸多举措,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诸多措施都采取之后,许多法院的执行问题却进入了“瓶颈期”——案件的执结率屡创新高,但执行难这座大山岿然不动,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指数仍然在低谷徘徊。众所周知,执行案件的统计工作对各级法院掌握本院执行案件情况、总结执行经验、调整执行运行思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执结率的高低一直是我们衡量执行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由此而导致的问题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执行工作的考核单纯注重执结率,对执结率的统计标准却关注不够,实践中,恰恰是统计标准的不科学才导致了执结率居高不下的假象。因此,如何通过设计科学的执行案件统计标准,让执行案件统计数据真正发挥其掌握执行案件情况、总结执行经验、调整执行运行思路的导航作用,从而破解高执结率下的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构建科学的执行案件统计指标体系的价值,对现有执行案件统计标准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为当前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构建科学的执行案件统计指标体系的价值

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是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统计的一个量化指标,通过填报的各种量化数据,来反映一定时期内该院执行案件受理情况、审结执行到位情况等各项指标。建立合理、完善、规范的执行案件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是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努力方向。法院不仅可以通过指标体系对每个执行人员执行的具体案件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且可以根据收集、汇总的量化信息,在宏观上掌握执行工作的进度和其他综合情况,从而总结工作经验,揭示工作规律,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和数据支撑。具体而言,构建科学的执行案件统计指标体系有以下价值:

(一)衡量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程度的标尺

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在法院整体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执行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法院定分止争的作用能否发挥和发挥程度大小的关键;执行力度的大小、执行后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最直接的评判依据。因此,确立科学、有效的执行案件统计标准能够让法院的执行工作状况全面、真实地展现出来,根据统计标准得出的结果也将直接体现法院执行工作的优劣,从而衡量出人民法院整体执行工作乃至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程度。

(二)量化执行法官工作业绩,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和效果

执行工作对于法院来讲是一项总体工作,但在执行组织内部来讲却需要更为细化的拆分,这不仅是保障法院内部执行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所必需的,同时也是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客观要求。构建科学的执行案件统计标准体系,能够相对客观、公正地反映执行法官及执行部门的业绩,这就为激发执行干警工作积极性,考核成绩、奖优罚劣提供了客观基础,为执行工作的良性进行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动态反映执行工作态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执行工作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具有其自身内在的规律,而确立执行案件统计标准正是为了更好地探索审判规律, 更好地把握规律以便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的需要。而科学的、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执行案件统计标准不仅从宏观上,更重要的是从微观上充分展现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通过周期性、连续或不连续地反馈执行工作态势,准确、及时地向管理者传达执行工作的各项信息,从而成为决策者拍板定案的重要抓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确立可以由表及里动态反映执行工作的状况,是科学决策、正确调整工作思路的不二选择。

二、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不足

翻开全国各地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案件执结率的数值呈直线上升趋势,甚至很多法院达到了百分之百。打开全国各地法院的网站, 时不时有某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问题而采取了若干项措施,某法院执行结案率又创新高的报道。与此同时,研读各级法院每年的工作要点, 翻开全国或者地方的法院报纸,阅览每年各种与执行有关的论坛或者研讨会主题,执行难的原因和化解执行难的措施是几乎永恒不变的主题之一。既然执结率这么高,为什么执行依旧难?如果执行难是对现实的真实写照,那么高执结率几乎必然是对现实的不真实反映,问题出在哪里?笔者以为,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以下几点不足,是导致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

(一)统计项目及指标的设置不尽合理

长期以来,法院在向人大报告工作及内部总结、目标考核时,对执行案件质量与效率的评估,大都采用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几项简单的指标。司法实践证明,这几个指标已不能全面反映日益复杂的执行工作。例如,执结率本来是各级法院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督促执行人员尽快结案而设立的一项指标,但为片面追求高执结率,有的法院将中止执行算作结案,有的法院将执行和解算作结案,有的法院自创了停止执行的结案方式,有的法院自创了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有的法院自创了债权凭证结案方式,等等。甚至有的法院对执行案件采取不结不立的办法,大量执行案件长期“体外循环”,游离于审判管理的范畴之外。与此同时,大量涉执行信访涌向各级法院甚至是政府部门,导致现行考核体系偏离了其设立的初衷。当然,出现这方面的问题也与当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执行压力大有关,但这决不能成为我们降低司法为民标准、折扣执法的借口。

(二)统计标准缺乏系统性

虽然各级法院正在尝试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权机制,但是现行执行实践中,执行案件的立、执、结并没有系统性的考核标准,导致三项职能全部集中到执行部门,法院部门间分工合作、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平衡作用被打破,使建立在现行统计标准基础上得出的统计结果打上了“人为操纵”的烙印。一些法院善于在质效数据上做文章,实际工作并没有做多少或者做出的成绩并不是特别突出,但因为质效数据排名好,就片面地被冠以执行先进的虚衔;一些法院单纯追求执结率,大量案件案结事未了,却在考核中被评为先进,挫伤了其他法院提高执行案件质效的积极性。故现行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片面强调执行环节的质效,将立案、确认结案环节排除在统计标准外的做法直接导致一些指标畸形虚高,使统计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出入,既不利于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也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平台,挫伤了广大执行干警的积极性。

(三)执行案件立、执、结的统计口径不统一

首先,执行案件未统一归口,普通执行案件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执行局和行政庭分别执行、分别报送数据,容易造成数据报送的混乱。其次,对执行收案总数的计算方式不一致。有的法院以“申请” 一栏单独计算,有的法院以“申请”+“审查行政非诉”计算总数,有的法院以“申请”+“准予执行”计算。该种不一致不仅存在于法院之间,甚至有的法院内执行局与研究室的理解也不一致。再次,非诉执行案件数据录入标准不一致。有的法院为省麻烦,直接将非诉审查裁定准许执行的案件作为申请录入表中,不反映非诉审查的过程;有的法院则只将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录入,对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不录入;有的法院则按照审查非诉执行案件流程如实录入。

三、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完善路径

在我们不停地在执结率上下功夫的同时,执行难的问题却越来越突显。如何真正让执结率与执行难度呈正相关关系,真正在提高执结率的同时化解执行难问题,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 一 ) 调整执行案件统计标准价值导向,努力实现执行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纵向不仅包括立案、执行、结案的各个环节,还包括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对执行效果的事后跟踪及对涉执信访的化解等多个方面。执行工作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为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达到共赢,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我们首先要确立执行案件统计标准的正确导向。现行的执行案件统计标准更多的是为了量化法院内部执行机构和人员的工作量,强调的是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对效果的关注度不够。而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乃至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社会对法院工作的迫切要求。为完成这个任务,我们不仅要关注执行案件的质量、效率,还要将目光转向办案的效果上。因此,如何更好地实现执行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下一步执行案件统计标准所要追求的价值导向。

(二)构建合理的执行案件统计指标体系

设置合理的执行案件统计指标体系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审判执行工作规划和发展的需要。执行案件统计数据要想真正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在案件统计指标的设立上下功夫,让统计出来的数据真正起到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法院和法官向独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方向健康发展。

1.以兑现率替代执结率。现行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以执结率为主要统计指标,但执行难的焦点并不是执结率的高低,而是兑现率的高低,人民群众评价执行工作时不是看执结率,而是看合法权益兑现了多少。因此,重视分析结案率的构成,认真统计兑现了多少案件、终结了多少案件,将兑现率作为考核的重点,也许能够缓解目前案件执结率虚高的现状。其中,兑现率由已结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及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履行比例构成。兑现率越高,说明执行工作做得越好,而执结率高不能说明工作做得好。这样, 将大大激发执行部门强化执行措施、提高兑现率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攻克执行难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2.软指标与硬指标统筹安排。哲学上讲要防止“一刀切”,这一原则在执行工作中同样适用。在执行案件的统计中设立一些硬性指标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如设置案件执结率、执结天数等指标,是确立司法的威严、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同时也为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工作设置了目标及底线,为申请执行人更为快速、便捷地实现实体权利提供了保障,但这种硬性指标绝不意味着执行统计标准的全部。执行工作涵盖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涉及众多的人和事。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各种人身、财产关系愈发复杂,这就为执行工作带来诸多新的难题,仅仅依靠一些硬性统计标准既不能准确反映法院在执行中付出的工作量和取得的成绩,也不能反映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同时更有可能挫伤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使执行工作失去生机和活力。故在强调硬性指标的同时也要将部分软指标纳入统计标准中,如在考核案件执结率、执结天数的同时,建立一套包括执行长、执行联席机构乃至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议定在内的执行质量、效率、效果评价机制,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执行案件统计标准,与硬性指标考核的结果一起构成统计标准的全部。

(三)建立科学的统计方法,促进执行兑现

1.执行案件统一归口由执行局执行和报送数据。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严格实行审执分离制度,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由行政庭实施,执行由执行局实施。执行案件也统一由执行局报送,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由行政庭报送。

2.规范执行案件立案方式。为提高执行案件的社会效果,应当采取“宽进严出”的收结案方式,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采取无障碍立案的形式,确保所有权利人在获得胜诉权后能够获得平等的执行对待,而不是按照执行案件的难易程度差别对待。当然在执行机构内部可以对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划分,实现繁简分流,以便合理配置执行力量,加大执行力度。

3.确立规范统一的结案方式。执结率是考核法院执行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因此应统一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执行案件的报结标准,达到数据采集的一致性。对执行执结率的构成,各地不得根据自己的执行情况再自创结案方式,虚增执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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