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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作者:高振宇

  内容提要 审判权力制约监督重点在于法院自身要有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度和监督机构,落实司法责任制, 建设权责清单;完善案件评议、讨论、汇报制度;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责任;完善现行考评机制;推进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智能化建设,对司法从业人员严进严管,努力打造一支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同时还要强化监督机关的相关职能,加强党委的领导监督,落实人大的司法监督,加强社会监督等,全方位、系统化构建更加完善的制约监督制度体系,方能保障审判权力的公正、高效运行。

  关键词 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内部监督 司法公开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废止了劳教制度,推进了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件,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但是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所以必须要继续全面深化责任制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保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法院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监督体制,强化对司法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以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以制度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梳理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当前存在的问题,针对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明确推进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系统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进程,力争形成覆盖立审执全流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促进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改革整体效能的提升。

  (一)严进严管,锻造政法铁军

  监督审判权力的关键在于管好行使审判权力的人,建设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

  1.从严把好司法人员“入口关”。要按照法律规定提高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进一步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进入渠道,杜绝利用职权和关系向司法机关塞进不合格人员的现象。

  2.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要建立司法人员定期离岗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应围绕培训目的科学合理地进行设计,除了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传授法律知识外,还要培养处理问题的技能和忠于职守的意识,并应同时更新其法治理念,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建设权责清单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倒查追究,确保规范廉洁用权,更好地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1.加强审判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适时更新审判权责清单指引,明晰放权后各类审判权行使主体权责(“该做什么”)的边界。明确权责清单,将其细化分解为质效指标、考核标准、工作流程和风险提示点,逐项嵌入法院的日常办案、考核管理、风险预警、质效评估体系,使之成为司法人员的常态化行为评价标准,实现对各项审判权责的全覆盖、标准化、可视化管理,为各类审判权责主体依法履职和责任追究提供规范依据。

  2.明确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权责。制定办案人员权力清单,规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各项职权,确保办案过程中各类办案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审判团队效能。

  3.建立办案人员负面权力清单,规定法官及审判人员不得出现违法审判执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的各种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追究责任。明确履职保障制度,细化审判责任,建立履职指引, 在确保法官正常履职的同时,将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树立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案件评议、讨论、汇报制度

  1.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合议制实质化。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等,适用合议制,发挥合议庭内部的制约监督作用。在评议案件时要求所有合议庭成员均应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不允许只进行简单的反对或附和。对有争议的问题,鼓励展开充分讨论和争辩,对合议中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入笔录,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共同对审判负责。

  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努力缩小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将审判委员会从讨论具体案件的泥淖中解放出来。不论案件是否疑难、复杂,只要合议庭能够形成多数意见,就不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防止合议庭将责任上移、矛盾上交。将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重点由研究讨论个案为主转变为研究法律适用为主,及时对同类型案件、某一时期多发案件等进行调查研究,适时出台指导意见,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缩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将参与讨论的审委会人员告知当事人,以保障其申请回避的权利。

  3.理顺审级监督。把向上级法院请求汇报案件限制在程序性问题范围内。二审过程中,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慎重改判;对于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尽量在查明事实后改判。建立拟发回、改判案件的两级法院研讨制度,听取下级法院承办人员的意见。对出现的发回、改判案件及时进行评查,总结经验教训,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外, 不把案件的发回、改判作为考核、惩罚法官的依据。

  (四)确立平权化制度体系,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责任

  1.规范院庭长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坚持于法有据、监督有序、全程留痕、权责统一,制定院庭长审判管理与监督权力清单,同时规定院庭长不得出现超越职权违法越级监督管理等各种行为,进一步明晰法官审判权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边界, 确保院庭长有效履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等职责,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

  2.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强化院庭长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对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案件类型等出台具体规定,要求全省法院院庭长全部编入一线审判团队,既要作为承办法官主审案件,又要担任审判长参与审理案件,履行其审判案件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带动全院法官不断提高司法水平,提升审判质效。

  3.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问责惩戒制度。强化“一把手” 的廉政责任,严格实施“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把“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对违法违纪现象绝不姑息,严肃查办,特别是对于以案谋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问题,发现线索就一究到底,不给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和事留下任何生存空间,坚决遏制影响司法廉洁的潜在风险。

  (五)明确审监部门监督职责,完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

  对现有的审管办、监察室等监督资源进行整合,在法院内部建立“大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监督部门之间要实行监督信息互通、监督成果共享。针对审判执行等重要敏感岗位的各个环节,查找易发 多发违法违纪案件的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完善 监督机制,落实防范责任,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着力破解群众感受最深,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执行难”等 问题。严格审限管理,对隐性超审限案件保持高压态势,重点监管立 案、审理、委托鉴定、宣判、裁判文书送达、执行及整理卷宗等环节,发 现问题后及时纠正。强化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常规性组织开展 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对评查案件质量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记 入个人绩效档案。

  (六)完善现行考评机制

  明确适时调整优化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和案件权重系数,充分发挥其在案件质效管控、司法资源配置、审判权力运行态势等方面的“体检表”“指挥棒”作用。在制定考评机制时要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区分不同岗位,实行分类考核。对审判人员的考评要尊重审判规律,剔除一些不科学的考评指标,如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和发回改判率等。要把日常考评与阶段性考评有机结合,着重做好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大案件的考核。对于出现的长期超审限案件,发回、改判案件,抗诉案件及上访案件等,要逐案进行评查,重点排查有无故意拖延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办案作风不端正、循私枉法等情况。考评时,要注意听取当事人、律师等的意见。把考评结果作为法官晋级、提拔的依据。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纳入部门和干警年终绩效考评,作为对干警晋职晋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当年有执法过错档案记录的干警,一律取消其评优资格。

  (七)推进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智能化建设

  运用现代化、科技化、智能化手段,让审判监督更加优质、高效、便捷。

  1.加强立审执流程节点管控标准化建设。通过梳理形成各环节的审判流程重点节点管控清单,将从立案到结案归档各个重点节点的管控要点、时限要求、程序调整、岗位指引、监督考核和文书样式嵌入信息化办案平台,为院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综合考评履职情况提供指引依据。

  2.加强类案适法统一标准化建设。包含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计划、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进、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和量刑指引编制等。这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动类案在审理思路、裁判尺度上统一性的基础工程,也是法律适用分歧机制运行的配套基础工程。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实现类案同判。

  3.研究制定完善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指导意见,依托电子档案单套制改革试点、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电子送达等统筹集成,整合优化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推动办案流程再造。

  4.以全流程网上办案为基础,优化并系统集成法官业绩档案、质效评估、审执预警分析、智能辅助办案等司法应用板块和各应用系统数据,打造全程留痕、全程可视、全程可控的一体化审判业务支持和管理平台,推动执法办案、考核评估、预警分析、释法指导的信息化、可视化和智能化。

  二、强化监督机关的相关职能

  (一)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检察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维护法治统一实施的权力,其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各项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架设桥梁。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身特有的检察权来实现法律监督的权威性。虽然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调整至监察委员会,但其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变。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等监督权力,切实为公正司法提供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同时要规范检察机关依法合理行使抗诉权。抗诉数量不应成为衡量检察工作成绩优劣的指标,不应不合理地下达所谓法律监督任务。检察院绩效考核指标也要尊重司法裁判规律,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再审抗诉权的范围和条件,尤其是不能将抗诉数量、抗诉率作为考核业绩,避免泛滥的抗诉对生效判决维持的利益分配格局造成不当干扰。强化错误抗诉问责,即检察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提出了抗诉,致使当事人权益严重受损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就检察机关而言,应当赔偿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二)强化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宪法明确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其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和处置。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之一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全面落实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保证司法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合规性,从行使审判权力的人这一根本角度出发,杜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失职渎职现象,进而杜绝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避免冤假错案,让审判权力得到根本制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还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比如赋予监察机关向人大进行弹劾建议的权利,以引发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弹劾权,以此作为对被监督机关和人员进行监督的最高和最终方式。如此,既符合当今世界以裁判为司法中心的现实趋势,又能凸显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中的重要地位,发挥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监督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毫不动摇地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推动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落地落实。

  (一)完善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

  正确认识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权的性质,通过制度对于如何接受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进行规范,把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注意力从个案的协调督办转移到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政策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上来,转移到对司法机关的党员教育、监督上来,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二)党委要善用法治思维领导

  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党委也需要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尤其是针对群众来信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党委政法委应重点考察程序是否得当, 实体是否公正,不能为了安抚当事人而忽视了法治利益。

  (三)规范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此外,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则,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体现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

  四、落实人大司法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应以对各种司法权做出合理的限制和约束,防止权力腐败,以实现司法独立、公正、公平、公开和高效为目的。要充分运用和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着眼于制度和体制的创新,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一)要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

  宪法和监督法已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监督措施,都可适用于司法机关,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院长的选举权,对法院副院长、审判员的任免权,对法院工作的询问权、视察权、执法检查权,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查权等。同时,人大常委会也有必要加强对法院行使质询权和调查权,以督促其公正司法,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二)完善人大代表听审制度

  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情况的重要途径,又是对法院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案件,审判委员会进行会议研究时,应当有计划地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或列席,特别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 要有计划地安排人大代表参与庭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三)要积极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司法机关要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反馈等制度,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对人大代表的建议不认真落实整改,甚至是不理不睬、束之高阁的现象,提高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率。在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过程中,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和沟通,着力提高意见和建议办理的回访率和满意率。

  五、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完善司法公开监督制约机制

  将司法活动置于监督之下,才可以增强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才可以使当事人及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内容和结果,使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1.畅通群众参与监督渠道。利用网络、电子显示屏、公告等方式, 对公众充分公开开庭信息,保证公众及时、便捷地获知开庭信息;实施公民凭身份证旁听的办法,并建立制度,改变对一些社会关注案件限制旁听人数、法院指定特定对象旁听的做法。提高庭审网络直播率, 加强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尽量开通网络庭审直播,网络庭审可以降低公众旁听成本,增加公众旁听便利,提高庭审公众参与度,是利用现代化网络手段提高司法公开的有效方式。提高二审开庭率,严格控制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提前告知当事人及公众。

  2.畅通学者监督渠道。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和网评舆情跟踪、分析、反馈机制,畅通学者和法学专家研究点评裁判文书渠道,敦促法官克服私欲、偏见、先入之见等消极因素的影响,公正地进行裁判。

  (二)建立法官与律师监督制约机制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是为防止国家司法权不当行使而设立的制约机制,也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对加强司法监督、防止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交流沟通。召开情况通报座谈会,通报各自掌握的涉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违法违纪、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依托举报电话和来信来访制度,主动接收当事人、案外人举报投诉法官、律师有不正常交往,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2.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交流沟通。通过定期走访辖区律师事务所,主动向律师征询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为改进法院监督制约审判执行权提供参考和依据。对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逐项整改落实,并以实地回访和情况通报的形式向律师反馈整改情况。

  3.加强与律师的互动交流。依托律师协会和法官协会,建立起律师与法官经常性和正当性沟通的平台,加强日常的交流与学习,促进律师和法官对审判执行权运行价值的认同①。

  (三)建立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

  加强媒体对司法的关注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但与此同时容易产生监督失序、信息失实、恶意炒作等不良现象,出现以非理性舆论干预审判的问题,给司法公信和权威带来冲击。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需要尊重新闻传播规律,新闻媒体也需要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共同奏响依法治国的主旋律。

  1.媒体应依法使新闻监督权。报道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秉持“专业主义”精神,进行全面、平衡的报道。无论是庭审前的报道还是对庭审的叙述,都必须客观真实。要采访双方当事人,力求提供全面信息,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更不能超越程序,抢先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做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论。

  2.法院应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重大案件及时通报。充分利用报纸、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和微信等媒体平台,做到案件信息及时公开发布、法院工作及时公开报道、公众咨询及时答复,让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审判执行活动过程和法律效果。

  3.强化与媒体记者的良性互动。对法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工作热点和亮点,主动邀请记者参与宣传。对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案件,积极组织媒体记者参加旁听庭审,接受舆论监督。搭建法官与记者的交流学习平台,实现媒体记者遵循审判执行权运行规律和法官适应媒体宣传报道规律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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