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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直播工作的分析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作者:吴文强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庭审直播是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最集中最彻底的方式,也是阳光司法的更高形态”,深刻阐述了在信息传播全球化背景下,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深远影响。

  庭审直播程度越高,司法透明度就越高,司法公信力也随之提高, 然而,不规范的庭审直播也将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害。2018 年 11 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忠涉嫌枉法裁判案进行庭审直播,出现了“同一家法院刑庭庭长审民庭庭长”的局面, 观看量近 50 万,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同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宋某在庭审直播时“公开睡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法院及法官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基于此,本文结合当前东营区法院庭审直播工作的开展情况,探寻影响庭审直播公开的因素,为下一步推进庭审直播工作提供参考。

  一、东营区法院庭审直播状况

  2021 年上半年,东营区法院累计庭审直播 1 239 场,庭审直播率为 41.01%。直播工作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庭审直播工作不均衡

  1.各审判团队之间场次不均衡。在东营区法院抽取的 8 个办案团队(本文用 A、B、C、D、E、F、G、H 表示)中,人均累计庭审直播37 场次,其中 2 个办案团队人均庭审直播场次明显高于其他团队,有4 个办案团队的人均庭审直播不足 30 场次,最高与最低的团队之间相差 55 场次(图 1)。可见各办案团队之间的庭审直播公开程度并不均衡。

  

  每个月的场次分布不均衡。东营区法院月均庭审直播 206 场次,其中 3 月、6 月完成的庭审直播场次较前月均有大幅提升(图 2),呈现猛增态势。可见庭审直播公开场次在时间分布上并不均衡,存在季度末突击直播的情形。

  

  (二)庭审直播质量监管手段存在滞后性

  对于庭后发现不适宜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东营区法院通过后台撤回直播记录的方式进行补救。近年来,共撤回庭审直播记录 4 件, 虽然撤回率仅为 0.32%,但需要撤回的庭审往往存在明显且严重的舆情风险。撤回申请的提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官发现直播存在问题; 二是当事人认为庭审直播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要求撤回。两种方式均为事后的反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片面性,庭审直播质量监管手段略显单一。

  二、影响庭审直播的主要因素分析

  为探究影响庭审直播工作的主要因素,笔者围绕当前东营区法院庭审直播的特点,对可能影响庭审直播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

  (一)法官结案数与庭审直播的关系

  从图 3 可以看出,人均结案数较大的团队的庭审直播率普遍偏低,其中 C 团队、G 团队人均结案数明显高于其他团队,但是庭审直播率均不足 25%。可见法官人均结案数与庭审直播率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

  

  (二)主观因素与庭审直播的关系

  将庭审开在互联网上、让法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开庭模式会给法官带来较大的心理冲击,具体表现为两点。

  一是对庭审直播工作定位和意义的认识不到位。一部分法官没有认识到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而把庭审直播当成庭审工作的负担,害怕庭审直播过中出现突发状况而引发社会负面舆论。因此,法官会偏向于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演绎性直播”,尽量避免将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二是法官在庭审直播中存在畏难情绪。庭审直播是对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检验和展示,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面对新要求、新考验,一部分法官缺乏庭审直播自信,感到措手不及,担心运用不好庭审驾驭技能,会将自己能力不足等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法官会偏向于选择有把握、争议性小、容易驾驭的庭审进行直播,尽量减轻庭审直播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制度规范与庭审直播的关系

  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直播是我国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对前三类公开都有相关的规定, 但对庭审直播工作并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法官对于案件是否进行庭审直播的决定权很大。例如,在当庭调解的案件、家事类案件中,当事人以涉及家庭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不同的法官出于不同的考量,继而做出庭审直播与否的决定也会不同。

  (四)监督管理与庭审直播的关系

  理论上每季度庭审直播率应相差不大,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稳步上升趋势。但实践中,多数审判团队存在季度末突击直播的情况, 其原因是对全年庭审直播工作缺乏整体规划,未能实现庭审直播常态化。东营区法院通过日提醒、周督导、月通报、季调度等方式督促,使庭审直播数量位居全市前列,取得了较好效果。可以看出,通过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的方式能够促进庭审直播公开工作的提升。

  但是,从监管方式上看,通报、台账仅停留在数量统计上,缺乏关于庭审直播标准、质量等更为具体的监管标准和追责体系,监管手段不痛不痒,监管力度不够完善,不能引起法官足够的重视。因此,监督管理力度和方式对庭审直播均有一定影响。

  三、推进庭审直播工作的建议

  推动庭审直播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唯有通过健全庭审直播制度, 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庭审自信,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庭审直播的难题才能迎刃而解。

  (一)健全庭审直播制度保障

  庭审直播必须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但现行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否进行庭审直播的决定权过大,不利于规范庭审直播工作。因此,需要参考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制定完善有关庭审直播规范的指导文件或实施细则。一是要确定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尤其是对于存在未归案同案犯和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当庭调解、家事类纠纷的民事案件,有待明确;二是对庭审直播过程中和结束以后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要有针对性的评判标准和处理流程。

  (二)完善各项配套保障

  按照智慧法院建设的要求,增强庭审直播软硬件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进高标准科技法庭建设,为庭审直播工作提供有力技术保障。同时,考虑到庭审活动中可能出现不宜公开的内容,如对未成年人、证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明确庭审过程中技术处理的标准和方式,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另外,需设立庭审直播观看权限, 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避免庭审直播内容被恶意剪辑使用。

  (三)提升庭审直播自信

  法院要主动提升庭审自信,提高庭审水平,积极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在做好舆情风险预判防控、技术保障的前提下,主动选取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以及受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审判在阳光下进行。

  (四)创新监督管理体系

  目前关于庭审直播的规范尚不完善,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手段,还要鼓励法官转变理念,提升庭审技巧,激发法官积极性,不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庭审直播评比,推进庭审直播常态化。同时,监管部门要时刻关注庭审直播案件情况,对不宜进行直播案件及时中断, 避免法官过度推进庭审直播公开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庭审直播是“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各级法院要积极利用好庭审直播平台,讲好公正司法好故事,传播人民法院好声音,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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