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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业主就举报问题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8日   作者:夏春燕

  【要点提示】

  单个或少数小区业主在就开发商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后,对有关行政部门的答复不服的,没有直接的当然的起诉权限。

  【案情】

  原告 :杨 XX

  被告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 :山东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13 年 12 月 3 日,原告与第三人山东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第三人开发建设的金辰富海广场 XX 幢 XX 号住宅。经了解, 案涉建设项目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案涉小区存在多处违反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情形 :一、占用物业管理用房用地违规建设高层建筑。二、占用油井用地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及绿化。三、将小区东侧规划的绿化用地建设为球场。四、容积率违反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五、停车位数量与规划许可不符。原告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向被告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撤销所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020 年 8 月 31 日,市资源局作出被诉说明 :一、关于占用 3# 物业管理用房用地违规建设高层问题。经核实,金辰富海广场 B 地块共分二个地块,其中大地块于 2008 年 10 月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小地块

  (原油井用地)于 2011 年 1 月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同年 XX 公司分别取得 55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1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2 年 8 月,依据建设单位申请,两地块合并换发一个用地证 4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该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 3# 物业管理用房用地规划为停车位,该处未建设高层建筑。二、关于占用油井用地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及绿化问题。依据 4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油井位置规划为 B10#、物业管理用房、中央绿地和停车位,该处建设符合已审批规划。三、关于将案涉小区东侧规划的绿化用地建设为运动场问题。依据 4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案涉小区东侧规划为公共绿地。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居住区公共绿地指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该处实际为绿化及社区文化活动场地,由周边小区居民共同使用。四、关于容积率问题。案涉项目 21号《竣工验收合格证》载明总建筑面积 85 422.68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80 184.22 平方米,地下储藏室 5 238.46 平方米。依据 XX 公司金辰富海广场 B 地块 4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总用地面积 50 341.1 平方米,依据该项目房产实测报告,项目总建筑面积 100 040.47 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 90 516.99 平方米,核算容积率为1.798。五、关于停车位问题。依据 4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案涉小区规划停车位 592 个,地上 131 个,地下 461 个。原告不服该说明,诉来本院,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审判】

  东营区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已经立案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该规定中的举报主要是为了行政机关查处相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针对杨 XX 的举报,被告市资源规划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被诉说明回复原告,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原告杨 XX 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诉讼,需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杨 XX 系以案涉小区业主的身份向被告市资源规划局举报要求对开发商在案涉小区建设中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该举报均涉及案涉小区业主共有利益,并不直接涉及原告自身的相邻权等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据此,杨 XX 以单个业主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 XX 的起诉。

  【评析】

  法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权,但是举报主要是为了向行政机关在查处相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举报的违反规划的行为只是涉及小区业主共有利益,与其自身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时,举报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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