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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签订《房产放弃协议书》后一方后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作者:  ◇杨梦琪,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签订《房产放弃协议书》后,一方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反悔该协议时,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对离婚予以支持,但《房产放弃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案情】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 判决原、被告离婚;二、 判令两子女归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三、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2017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法院依法做出(2017)鲁05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双方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双方之间零沟通,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再次起诉。

  被告黄某辩称:只要满足其条件就同意离婚,即把原告名下的房产都归被告所有,因为原告以前给被告写过《房产放弃协议书》。《房产放弃协议书》中甲方是黄某,乙方是周某,签订日期为2017年6月6日。具体内容有六条:一、 某某华园A区12号商铺,上下两层87.69平方米,2008年12月8日取得产权,房产证号74××.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权利,全部归甲方所有。二、 某某华园B区35号商铺,上下两层87.77平方米,2005年9月7日取得产权,房产证号39××.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权利,全部归甲方所有。三、 某某庄园42号楼4单元402室,房屋130平方米,2017年6月由甲方购买,未办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权利,全部归甲方所有。四、 乙方随时协助甲方办理工商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手印起生效。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黄某、周某分别在甲、乙处签名并捺了手印。证明内容为“黄某名下三处房产归黄某,孩子共同抚养,吊车款算后平分”。

  【审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做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2018)鲁052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 垦利区某某花园A区12号商铺一套(房权证号为垦房字第74××号)、垦利区某某花园B区35号商铺一套(房权证号为垦房字第39××号)、垦利区某某路216号某某庄园42号楼4单元402室住宅楼一套归被告黄某所有。

  三、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评析】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夫妻关系的维持应以感情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1月10日在东营市垦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可以看出双方婚姻基础尚好,婚后感情尚可,虽然原、被告在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告于2017年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综合考虑当时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状况、发生矛盾的原因、感情尚能挽救等因素,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试图调整及挽救原、被告现存“尴尬”的婚姻状况,然而双方在领取判决书后,并未达到本院所期待的结果,即并未和好。2018年 6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且态度坚决,庭审中,被告亦提出附带条件的离婚主张,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针对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房产放弃协议书》,被告主张该协议书系两人自愿签订,是真实有效的,原告应该严格遵守,即放弃协议书内载明的房产。原告则主张双方签订《房产放弃协议书》时自己是以协议离婚为目的,现在协议离婚不成,因此该协议也没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该协议书中,原告自愿对协议书所涉及的房产放弃一切权利,该权利应包括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故被告主张协议书所涉及的房产归其所有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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