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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助理阶段化培养模式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作者:◇程燕,利津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一团队法官助理

 

  内容提要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平稳推进,各级法院政法编制人员呈现出分类管理、职责明晰的趋势,但是其中法官助理的管理制度建设尚在试点,法官助理自身的培养模式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本文试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背景下,结合S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为确定法官助理发展路径和考核标准提供现实的参考路径。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助理.阶段化.培养模式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后备力量之一,其培养模式不仅关系到法官助理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司法系统储备人才的质量,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后劲。尽管在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背景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完成,但目前法官助理仍是一个不成熟的概念,法官助理的管理考核办法以及职业预期均未明确。为保证制度的合法性,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研究的步伐均较为保守,基本停留在对域外经验的介绍上且关注法官养成和培养的较多,对于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的单独论证较少,故法官助理的培养模式尚无可行的、系统的制度轮廓。本文是在对人员结构详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培养、分阶段设计相关的考试和考核制度,以构建相对公正和科学的法官助理管理和培养模式。

  为方便后文论述,不至于混淆概念,本文首先厘清法官助理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与书记员和“四五纲要”提出的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在目前的司法改革成果上,各级法院基本都建立了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的审判团队,其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构成了“四五纲要”提出的审判辅助人员。本文论述的主体—法官助理并非现任法官助理的全部,而是其中一部分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条件相当的法官助理,包括在编在岗的原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以及毫无审判经验的学院式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中具有国家政法编制的人员。

  一、 国外法官助理的固有价值及弊病

  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助理制度肇始于1882年的美国,此后各国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来控制法官数量以实现法官精英化,而法官助理能够帮助缓解办案压力,带来新鲜审判观点,也反过来推动了法官精英化及法院工作人员专业化分工改革进程,故由法官之外的司法公务人员来辅助审判已普遍获得认可。

  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一直处理案件讨论、引文核对、法律意见编辑,甚至为上诉案件撰写备忘录等判断性事务。这引起了一部分专家学者甚至大法官的批评,他们认为法官助理制度使得上诉案件不合理地受到撰写备忘录和判决意见的年轻法官助理的影响,相当于在最高法院内形成了一个“初级最高法院”,而这批年轻人的水准受到严重质疑。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雇用更高水平的法官助理成为必然趋势,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逐渐从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助理中选拔有经验的人,而不再单纯从法学院直接雇用毕业生做助理。

  二、 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定型化分工的弊端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的《“一五”改革纲要》起开始引入法官助理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试点,2017年7月S省启动法官员额制改革,并成立审判团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下称《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大多数法院对于团队化的适应性较强,能够在《法院组织法》框架下摸索出相应的分工模式,但目前法官助理职责划分呈现出定型化、封闭化的趋势,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分工混乱、权责不对等的现象,而且不利于人才的成长和流动。

  1.职业发展空间封闭,有违人才选拔的公平原则

  以往法院人员管理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畅通的上升机制,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取得职业资格并通过公务员考试后,干1~2年书记员就可任助理审判员,独任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进而成长为法官。但随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落实,法官职业定型化特点逐渐显现。作为第一批改革试点省份的上海市制定了《上海法院法官助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助理序列,实行单独序列管理”。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组通字〔2016〕36号),明确了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S省的有关方案也在酝酿之中,具体方法包括法官助理考核等级最低为五级,与综合管理类调研员和科员职务层次对应;基层法院可任命三级、四级、五级法官助理。待法官助理考核制度确定之后,法官助理就不再是一个流动性、后备性岗位,而是一个长期性、稳定性岗位。加之法官助理的多元化招聘和越来越明显的辅助性趋势,使法官助理岗位具有准入门槛降低,服务有若干确定期限,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等特点;员额法官在数量上设比例上限,任职年限尚不明朗,导致法官助理成长为法官的机会越来越小,战线越来越长,法官助理的定位越来越呈现出固定和封闭的特点。

  这就造成一方面法院管理缺乏激励机制和人员流动机制,另一方面早入职的政法编制内法官助理已经快速成长为法官,而同等条件招录但晚入职的法官助理,因为工作年限不够就没有机会通过参加员额考试改变其原本享有的职业前景和上升渠道,这相当于触及十几万名法官助理的既得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违背选用人才的公平公正原则,使一部分法官助理对自己的职业预期感到迷茫。

  2.烦琐事项分工不明,不利于权责对应和管理考核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工作意见》.),规定法官助理的基本职责有12项。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下称《责任制意见》),明确了法官助理的7项职责:① 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② 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③ 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④ 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⑤ 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⑥ 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⑦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与《试点工作意见》相比,《责任制意见》中规定的法官助理的职责侧重于“业务性”,而书记员的职责更侧重于“事务性”。排期开庭、接待和安排来访、阅卷、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等事务性特点相对较为明显的事项并未列为法官助理职责。

  尽管上述分工详尽,但是多数法院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权责不明的现象,一些事务性工作的安排在各团队内部出现了争议。各级法院根据本单位人员及机构设置、运转习惯做出了各自的调整方案,主流做法是法官助理从事诸如庭前调解、证据交换、保全、委托鉴定等基础判断性的工作,书记员从事非判断性、事务性工作。但大部分法院对《责任制意见》的细则落实并不到位,也没有相应的量化考核,分工与考核不能对应,多数团队仅依靠自身人员素质和习惯做法进行磨合。这就呈现出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以及同一法院不同团队对法官助理的分工不一致的状况,有的法官助理承揽大部分程序性工作,有的则像是团队的替补成员,当然这也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综合能力和积极性都有很大关系。

  (1)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责划分不明。在有些团队中,法官助理既要负责送达、审查诉讼材料等非判断性、程序性事务,又要从事草拟裁判文书、调解等判断性事务。过往实践中本来由书记员分担的一部分程序性工作现在也交由法官助理负责,有时甚至一件事情需要两个人重复处理,无疑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增加了法官助理的工作压力。

  (2) 部分法官助理不能有效辅助审判工作。改革之后,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大都少于其原本办案人员数量的30%。法官数量减少,案件数量却呈上涨态势,加之司法责任制对案件质量的严格要求,法官亟须法官助理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承担起促进当事人庭前调解、和解的任务,以有效减轻审判工作压力。但在审判团队运行初期,各个岗位的人员工作模式及其配合都处在探索阶段。有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助理甚至在其专业领域的知识储备与法官不相上下,能顺利进行拟制法律文书、庭前调解工作。大部分法官助理是刚走入工作岗位的法律专业大学生,从事的也多是送达、文书校对、宣传文稿写作等流程性、事务性的工作,对审判工作接触不够、理解不深,草拟的裁判文书仍需法官修改审核,实则效率更低。若他们在对案件走向把握不足、沟通技巧欠缺时进行庭前调解,则容易激化矛盾,增加案件处理难度。部分法官采取的是不敢用、不愿用法官助理的态度,因此法官的工作强度和压力并未有效减轻。

  三、 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的他山之石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主要来源于律师、学者等,大多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人生阅历。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加之案多人少、人多钱少的现状,出于法官首先应当是公正朴实的公务人员的定位,以及结合过往法院人事招录和管理的做法,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法官必然主要来源于法院内部。因此大陆法系的法官培养制度对于我国法官助理的培养模式更有参照和借鉴意义。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表1)上来看,法官选拔并不突出强调经验性,而更着重其个人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实务经验则通过在担任陪席法官、试用法官、实习法官过程中的实习和培训获得。总之,各国法律毕业生从法官助理或实习法官成长为正式法官多数需经过至少5年的精细化培养和历练。

  表1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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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初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实习法官的阶段化培养模式

  从国内外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法官不仅是考取的,而且是经验习得的结果。只有通过在不同阶段不断增加亲历案件的程度才能使法官助理逐步达到周强院长提出的对法官“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审判业绩突出、具备独立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的要求。如果一味坚持仅能由正式法官办理案件,那么法官助理必然不能成长为法官。由此,如何在不违背司法责任制的情况下进行法官助理职业规划成为当前重点要攻克的难题。笔者根据现任法官助理实务经验的积累过程,将其发展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对法官助理分阶段进行职、责划分

  1.初级法官助理(书记员)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针对通过了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但司法实务经验为零的学院式法官助理。

  (1) 职能。以重复性、程序性的书记员工作使新招录的法官助理逐步适应和熟悉法院工作,这是经过实践检验的顺理成章的经验,应固定成为规范性做法。新人法官助理应当以初级法官助理的身份在原有审判团队之外跟着有经验的书记员、助理法官学习1年,辅助处理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案件宣判、案卷整理等工作,熟悉、体会审裁判之外的全部流程,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分工混乱、质效不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初级法官助理的成长。

  (2) 考核制度。尚处于公务员试用期的初级法官助理不计考核等次,但是在入职满一年之后要通过法官评价和选择以决定其能否成为高级法官助理。

  2.高级法官助理细化考核

  这一阶段主要是针对在初级法官助理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可以熟练掌握案件基本流程及其操作技巧的法官助理,须经测评和筛选。

  (1) 职能。这一阶段的法官助理职能划分不是一概而论的,要根据每个基层法院、每个团队的案件和人员实际情况来分配工作。第一种情况:年人均收案在300件以上的基层法院,由1名书记员处理庭前庭后的程序性工作,任务繁重。法官助理应当分担部分程序性工作(如送达、委托鉴定等),并在此基础上学习和熟悉部分判断性事务。第二种情况:案件数量较少或者审判团队发展至成熟、能配备2名以上书记员的基层法院。法官助理主要承担庭前调解、草拟裁判文书工作,这样既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审判业务,又不会影响案件前期的准备工作,有助于提高审判质效。

  (2) 考核和职业保障。在现有客观条件下,基层法院尚难以进行量化考核,但在科技法庭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应将每类案件诉讼流程详细分解,并通过在相应的审判系统里准确录入负责人,明确某一程序性工作究竟是由书记员还是由法官助理操作,并将其考核计分方式予以明确。以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工作为例,具体工作的计分方式可参考表2。

  表2具体工作的计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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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量化考评方式不同于以案件数量计分的方式,考虑到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工作较为烦琐,应当计件考核。由于民事案件多采取随机分案的方式,所以表中大多数项目没有按照案件繁简进行分类考核,但是表中将庭前送达按照难易程度分门别类,因为部分商事案件相对于家事案件等一般民事纠纷送达难度较大。该考评结果每年汇总,作为决定高级法官助理能否晋升为实习法官的重要因素,但该数据只能反映法官助理的工作量,不能体现法官助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故考核还应当结合法官测评和考试,以判断法官助理的基本素质和法律素养能否达到进阶标准。

  (二) 实习法官在当事人选择、法官指导下试审案

  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的两位助理审判员任职期间的结案数量为例,2012年8月24日~2014年8月24日,W助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结案253件,其所在庭室结案351件,约占庭室结案数的72.1%,占同期全院30余名审判员结案数的5.3%,其中上诉6件,上诉率2.4%,远低于全院同期的上诉率(5.8%),且这6件的审理结果全部维持原判;2016年11月17日~2017年5月11日,刑庭F助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结案24件,加同期所在庭室其他3名法官共结案85件,F助理审判员结案数占比28.2%,其中累计上诉1件,发回重新审理,上诉率1.1%,远低于全院同期的上诉率(4.3%)。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助理审判员在过去几年承担了相当于审判员的工作量,且审判质量与法官并无显著差距。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助理审判员不再审理案件,但其实践为我们探索法官助理的成长提供了借鉴,因为实习法官的角色定位与助理审判员是一样的。通过立法为法官助理的成长预留平台、空间和岗位,不仅可以缓解审判压力,也可以提高法官助理独立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因为此时的法官助理不是法官、审判员,而是在学习法官、审判员之责,故被称为“实习法官”。

  1.任职标准

  (1) 未入额的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直接进入实习法官阶段。2016年7月,为落实司法责任制,S省要求在审判岗位工作满三年(含助理审判员年限)方能参加员额法官遴选,而没有通过遴选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2012年后的新审判辅助人员均被划为法官助理。由于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承办案件的经验,因此其培养模式不应同于学院式法官助理,可以直接作为实习法官或助理审判员来审理简单案件,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

  (2) 高级法官助理通过考试考核成为实习法官。在任高级法官助理满一定年限之后,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考核,通过考试、测评及量化考评来综合考察其是否初步具备独立审理案件的能力。 考试可参考员额法官的考试内容和流程,其考核标准应当类似但低于员额法官;测评则是使用以同审判团队法官打分为主,其他审判团队法官打分为辅的模式;量化考评则采用表2高级法官助理的计分方式。这三项的计分方式具体如表3所示,对于量化考评栏中的基数,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平均收案情况决定,表中以普通法官年度收案150件为例。

  表3量化考核的计分方式

  2.实习法官创新培养模式研究

  怎样既能培养实习法官的独立判断能力、保证工作量与收入对等,又能保障案件审判质效,是这一阶段划分职能的关键。

  (1) 实习法官通过双向选择机制审理简单案件。

  ① 实习法官审理案件的范围为简单案件。简单案件的划分应当有客观和主观双重标准:客观标准可参照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案件的案件标准,主观标准则由实习法官本人(或者团队长)和当事人进行双向判断,即对于实习法官(或团队长)经过审查认为可以胜任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选择实习法官或员额法官的权利。实习法官的诉讼费收取标准应当低于员额法官。

  ② 实习法官有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权利。实习法官虽不具备法官资格,但由于其亲历庭审、独立完成案件审理和裁判,故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但承办人应当是员额法官,也应当由员额法官签发裁判文书,以监督文书和裁判的质量,并对案件负责。这类裁判文书与一般裁判文书的效力不同,当事人在收到文书后应有相应的向员额法官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对于严重违反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实习法官,应剥夺其单独审理案件的权利。

  (2) 通过审理案件在基层法院直接习得审判经验。借鉴医院管理模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由员额法官还是实习法官审理案件。选择由实习法官审理时诉讼费用较低,且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由实习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或预判。如果任何一方不满意审理结果,可以在本院内向员额法官申请重新审理,但须补交诉讼费用。

  (3) 实习法官参加合议庭和陪席审理来亲历复杂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练习对证据采信的能力,以及根据现有证据推测事实、根据法律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也可以通过到上级法院交流学习来迅速提升间接经验,这一阶段适宜安排在助理审判员从业时间的后期,此时其对大部分类型案件能果断预判,对法理法条的理解也有了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因为上级法院的案件类型多、疑难复杂案件多、矛盾集中突出,所以实习法官在上级法院中从事法官助理工作,可以通过旁听案件审理、参加法官联席会议以听取疑难案件的审理思路,从而提升自身的判断水平。

  过渡时期为3~5年,然后实习法官可以参加员额法官的遴选,但随着法官精英化、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也可以延长实习法官的从业年限。这种从初级法官助理一步步成长为高级助理和实习法官的阶段化培养模式不仅便于考评管理,营造公平合理的晋升机制,增强机构内部的流动活力,也有利于法官助理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判断能力在多次反复、无限深化的认识实践中不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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