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关于商标类型对注册商标保护影响的探讨

以“兰州牛肉拉面”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案件为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作者:◇孙国臻,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审判团队审判员

 

  

  内容提要商标类型是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申请需考虑的一个要素,应以符合事实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为原则。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及法律规定来看,商评委宣告“兰州牛肉拉面”无效是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

  关键词普通商标集体商标无效申请

  2017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无效,裁决理由:“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当作商标而识别。该裁定做出后,在相关领域引起广泛讨论,并引发一些争议和疑问,被注册使用了7年之久的涉案商标怎么突然就无效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其他类似注册商标如“沙县小吃”.“西湖龙井”等是否也面临被宣告无效的命运?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将注册不当的商标宣告无效,商评委正是依据该规定及现行《商标法》关于缺乏显著特征的规定撤销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2013年《商标法》修改,而“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的申请和核准注册时间均早于该时间。通过对比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条文(修改前后均为第十一条),不难发现,二者对显著性特征的规定并无实质变化。

  除了商评委裁定书中载明的“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理由之外,深层原因在于该商标的类型。根据不同标准,商标可以分为很多种:按照使用对象,可以分为人们常说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照构成要素,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按照注册人的身份和使用目的,可以分为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商标局网站上,商标类型一栏用“普通”.“集体”或“证明”来表明注册商标的类型。商标局网站显示:“兰州牛肉拉面”的商标类型为普通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兰州商业协会,代理组织是甘肃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国际分类是第43类。商标分类与商标类型概念不同,商标分类通常依据工商部门划分的45个类别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第1.~.34类为商品分类,第35.~.45类为服务分类。绝大多数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普通商标,并且人们接触和关注最多的也是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是指由经营者自行注册并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成员资格的标志,如“沙县小吃”.“新华书店”等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西湖龙井”“金华火腿”等商标。在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标志,即《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既可能是地理商标,也可能是证明商标,如“西湖龙井”,因此可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在厘清商标类型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被注册为集体商标更合适,而非现在的普通商标。《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地名通常不得用于商标注册,但有三个例外情形,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以及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如北京牌电视机、通化牌葡萄酒等。“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明显不具有历史原因这种特殊情形,商标类型也不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与地名有关的商标注册,商标局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审查之外,还可能依据其他条款,如该法第十一条关于显著特征以及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

  从“兰州牛肉拉面” 2010年注册前后的有关报道可以看出:兰州当地有关部门和组织,如兰州市商务局、兰州市工商局及兰州商业联合会等,对“兰州牛肉拉面”的申请注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多次与国家商标局沟通,最终使得“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得以核准注册。据悉,“兰州牛肉拉面”虽然被核准注册为普通商标,但商标注册证上标有注册人兰州商业联合会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述,这种情况应该说非常特殊。“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注册后的使用和推广情况也能够印证兰州商业联合会作为普通商标的注册人,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2010年7月,《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生效,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免费使用“兰州牛肉拉面”注册商标。这种使用情况非但没有体现出普通商标的禁用性,而是更多地体现了开放性,实际上更符合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特征。

  商标类型是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申请时需考虑的一个要素,应以符合事实和.《商标法》.规定为原则。如果当事人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因商标行政管理中的事项产生争议,就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对于商评委的“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无效裁定,即便当事人可能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结果也不难预测。《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品商标与集体商标从性质、功能等方面完全不同。商品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所做的标记,所以说商品商标的首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集体商标是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集体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彰显使用者的主体资格而非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商品提供者。因此,商品商标与集体商标在性质、功能等方面截然不同,不应混为一谈。如果某一商标将确定地成为集体商标而由某一团体、协会的成员使用,就会因丧失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而不应被当作商品商标加以注册,“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就属于这种情形。

  我国的《商标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关于商标行政管理的法律,而商标局就是依据该法的规定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本应该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兰州牛肉拉面”阴差阳错地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应该属于注册不当,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此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商标局也可以依职权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并且都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兰州牛肉拉面”无效裁定书中的申请人王某某提出无效申请并最终得到支持,行使的正是公民的该项法定权利。商标类型注册错误并不属于由于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而需变更、补正的范围,而应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是将原商标变成一个新商标,在这种情况下需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接受审查。总之,商标在上游注册核准不当,不仅会损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发市场经营秩序混乱,而且会对下游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现在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商评委对“兰州牛肉拉面”宣告无效的行政行为无疑更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