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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作者:◇王银玲,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论文提要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这就要求我们肩负起法律人的职责,共同为之努力和奋斗。本文从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近现代发展史着手,在分析当前我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政策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对比美国和德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基础上,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提出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法官选拔.逐级遴选.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组织架构.员额制

  一、 引.言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可以遴选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做法官,以更好地实现司法自治、维护司法独立,但是受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情况的制约,该一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近年来我国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做出规定,旨在推动形成法官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立足于我国国情,建立科学有效、透明公开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完善员额制改革,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发展史及当前举措

  1. 我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发展史

  纵观我国的司法变革史,从宽泛意义上看,法官遴选制度最早起源于商周时期,并随着朝代的更迭交替而日渐规范化。商朝施行“三宅三俊”法,规定官吏的职责为“政务、民事、执法”,强调司法者要心中有德、严明执法、公正司法。三国两晋时期选拔官吏采用“九品中正制”,在廷尉中设立承担传授法学知识、培养司法人员责任的律博士一职,开设立专门的法学机构和专员的先河。隋唐时期废除“九品中正制”,采用科举制选拔官吏,完善司法官委任程序,由吏部和刑部尚书共同研究决定司法官人选。清朝后期,因受西方司法制度影响而进行改革,颁布施行《法院编制法》.《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等法规,专门对法官、检察官的资格考试、任命程序做出规定,使得对审判员的任命走向规范化的道路。近代以来,国民政府非常重视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构建,颁布了一系列的考试规章,其中《临时约法》规定了法官的任选程序,1933年颁布的《考试法》和1943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组织法》为法官的遴选工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至此法官通过考试进行任职逐渐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进行司法改革,开始在管理方式、人员设置、诉讼程序等方面逐步建立现代法院管理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施行,将人民法院从政府中分离出来,并规定了人民法院的选举机制及监督机制,为构建人民法院对人民民主保障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2.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当前举措

  法官遴选一词首次在2004年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其第37条提出:“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逐级遴选制度这一提法首次出现于2014年10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其含义大致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上级法院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选拔法官;二是待选法官在被遴选为上级法院的法官之前必须已具有法官的身份,不具有法官身份者不可以任命为上级法院的法官;三是遴选时一般不可以越级选拔,须从直接的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选拔。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法官遴选制度做了具体细化和进一步规定。201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地市级以上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更加强调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以推动形成法官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 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利弊分析

  1. 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优点

  纵观我国法官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发现法官遴选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其优点已逐步显现。

  (1) 大大减少了地方行政机关对审判的干预,有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权威。“权威对象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主要依据做出裁判行为的法官是否具有令人信服的品质和司法程序是否科学,两者缺一不可。”司法体制改革前,法官的产生受地方行政力量制约,各级权力机关拥有对同级法院的选举权和罢免权,拥有对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命权;地方党委对法院的人事调动拥有主导权。在这样庞大的权力控制体系下,法官在处理与本地利益相冲突的具体案件时,容易受到相关因素的干扰,这对司法公正有着极大的破坏力。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实施后,初任法官的任命权被收归到省一级法院手中,这大大削弱了省以下地方权力机关对法官的控制力,也削弱了院长的人事权利,加强了法官的独立性,使法官们在工作时少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减少了职业道德败坏的风险,也使得公众从内心深处对法官产生了信任感和认同感,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性。

  (2) 解决了缺少专门法官遴选机构的难题。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代表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这是我国法官遴选制度迈出的一大步,有效地解决了因缺少专门的遴选机构而造成的法官选拔标准不一、无法保证遴选出的法官的职业素养、有些高素质的法官无法得到及时提拔等问题,使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职责的法官在选任提拔的方面实现了最大化的公平。逐级遴选的程序使法官的晋升过程更加稳定和漫长,也使法官能安心对待工作,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从而间接提升法官阶层的职业道德水平。

  (3) 提升法官职业群体的归属感和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素养。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了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首次将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学工作人员放到同一序列,同时赋予相关法律人员具有被遴选的资格,使得律师、学者等优秀法律人才有可能向法官职位流动,加强了法官、律师、检察官三者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培养共同的法律职业荣誉感,增强法律职业归属感。此外,遴选制扩展了初任法官的来源,使得具有丰富法律职业经验的律师和具有较高法学学术水平的学者成为法官的备选人员,显著提高了初任法官的专业素养,进而了提升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素养。

  (4) 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使得只有具有法官身份的人才可能被选拔为上级法院的法官,保证了遴选到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专业的法律思维能力、较高的审判工作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解决。

  2. 现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初任法官的选拔任命权虽然统一收归到省一级法院手中,但选拔方式仍以考察为主,且考试内容和选拔程序较之一般公务员并无较大区别。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日益增多,初任法官年轻化的趋势显著,他们中的部分人社会工作经验不足、办案经验少,导致所办案件质量不高,所做出的裁判不能让当事人信服。

  (2)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完善。目前我国大部分法院系统内部并未真正建立和贯彻执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逐级遴选的制度,且不同层级法院选拔法官的标准不统一,很多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法官还是从社会上直接招录的,导致上下级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并无明显差异。

  (3) 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均未有详细的规定,且委员中各职业代表的比例也未明确。这些看似很小的问题却关乎遴选委员会能否真正发挥选拔优秀法官的职能,需要引起重视。

  (4) 法官职前培训趋于走形式,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由于大部分法院案件数量多,审判一线法官数量少,因此很多审判一线法官能够参加脱产培训的机会很少或者根本没有。

  四、 国外法官选任制度

  1. 美国法官选任制度

  美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发展依托于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已发展成为一套特有的制度。

  (1) 在选任程序上,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报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各州法院法官可由党派提名,互相竞争,也可由州长任命。在任职标准上,联邦法院任职标准高于各州法院,不允许没有法律背景、没有执业律师经历的人任职法官。

  (2) 各级法官主要从执业律师中提拔,更加重视法律教育经历、个人品德和专业业务能力。

  (3) 初任法官职务不受法院级别的限制,美国的律师可以成为全国法院系统中任一级别法院的法官。

  2. 德国法官选任制度

  在任职资格上,德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法官没有区别,但法官的任职资格较为严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经过法学本科的专业学习后,还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二是必须接受与本科学习内容一致的培训,培训期为两年,且必须在特定的机构(普通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或检察院)进行;三是必须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笔试内容与第二阶段的培训内容有关,口试涵盖整个学习和培训教育的内容。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学习与考试后,学员才初步具有了行使司法权的资格。

  在遴选程序上,德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不同:州法院法官的选拔和任命由州司法部负责,其中大部分州的法官由司法部长任命,有些州的法官由司法部和法官遴选委员会联合任命。联邦法院的法官是在司法部长的主持下,由司法遴选委员会初选,再经司法部长同意后交总统批准和任命的。德国遴选法官的标准较为细致和全面,如工作热情,具有可承受压力、团结协作及解决争端的能力等。

  五、 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有关建议

  1. 改革审判组织架构,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1) 落实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机制。打破初任法官由传统的公务员考试选拔的制度,将对法官的选拔统一收归省高院,从选拔程序和考核内容方面进行制度改革,由省高院统一设定严格的招录遴选程序,对报名、考核、考试、答辩、审议、公示、批复等每个遴选程序进行科学设置,提出明确要求,透明公开地用严格的程序规范遴选工作;在考核内容上,要从多方面考核选拔人员的综合素质,设置硬性标准,如必须要具有法律本科学历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在选拔具有坚定政治立场人员的同时,更加侧重于对专业法学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水平的测评,这样才能保证法官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以选拔出具有良好业务素质、专业法律思维的优秀人才。

  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调整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美国学者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笔者认为,初任法官到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法庭任职锻炼,从基层案件审理开始,积累实践经验,提高与公众的交流沟通能力,丰富人生阅历,有利于提高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观和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建立社会责任感,更好地承担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

  (2) 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法官如果没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就无法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层级越高的法院所承办的案件越复杂,这就需要法官们具备更加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和社会经验。笔者认为,可以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各层级法院法官的任职及考核办法,规定基层法院的法官学历应为法律本科及以上,至少具有三年法律工作经验;中级法院的法官学历应为法律本科以上或取得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至少具有五年法律工作经验;高级法院的法官学历应为法律专业硕士以上,至少具有八年法律工作经验;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取得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至少具有十年法律工作经验。法律工作经验的界定应以实际从事司法实务为标准。

  (3) 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政策,完善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笔者认为,在国家和省一级设立独立于法院、行政机关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公平、透明、公开、公正的选任程序;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和保存所辖法院系统内全部法官的档案资料,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素养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法官遴选委员会可由资深法学专家、律师代表、法官培训学院教授、社会相关人员按照比例组成,专业法学人士比例可适当提高;可设立专门委员和专家委员,委员人数为单数;可设立专家库,储蓄预备委员力量;应完善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的任职与退出机制,保证遴选委员工作的独立性和法官遴选工作的公平性。

  (4) 配合法律职业教育人员,健全职前和在职法官的定期培训制度。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每年都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法官必须要熟练地掌握和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为了应对这类案件,法官也要加强学习。笔者认为,选择法官这一职业就意味着要不断学习。法官参加培训应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即规定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每年要进行一次脱产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不参加培训的法官不得晋升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培训方式为组织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学习或者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法学专家、教授等来院给法官系统地讲授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结束后还应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计入法官档案,作为遴选法官的参考资料。

  (5) 在坚持法官基本任职资格的前提下,逐步拓宽法官遴选的渠道,以法官逐级遴选制为原则,以从优秀法律人才中遴选法官为补充,建立多元化的法官遴选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具有优良法律知识储备、坚定政治立场、优良作风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让这些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逐渐改善和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以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2. 完善员额制改革,构建司法人员规范分类管理机制

  (1) 建立精准的员额制。通过构建“以案定员”的数量关系模型,以审判云平台为依托分析案件大数据,综合考虑各层级法院的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案件趋势、案件平均办理时间、法官有效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法院实际入额配备数。

  (2) 建立彻底的员额制。严格落实只有员额法官才有案件审判权的要求,未入额的法官不再有案件审判权,完善审判团队人员配备情况,使遴选的入额法官更好地发挥审判作用。充分发挥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将入额院领导编入审判团队,建立院领导办案管理台账,设定办案数量底线。

  (3) 建立动态的员额制。基于员额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根据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合理增减法官员额,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的流动制,确保员额法官工作量饱和,又不至于负担过重。建立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淘汰司法能力不合格或司法廉洁有问题的入额法官;将因健康问题不能良好地承担审判压力的法官调离审判一线岗位,并及时通过逐级遴选机制补充审判一线法官,确保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官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确保案件的审结工作顺利开展,维持司法公信力。

  六、 结.语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是否合理、施行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法官的素质,也直接影响着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我国现行的法官遴选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这也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所乐意看到的,但是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这就需要我们肩负起法律人的职责,共同为之努力和奋斗。笔者相信,通过改革,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一定能够建立起一支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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