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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执信访案件成因分析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作者:◇魏金广,广饶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近年来,由于经济转型加速,各类矛盾纠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法院新收案件数量增幅每年都在10%以上,相应的涉法涉诉信访量也始终在高位徘徊,其中涉及民事执行工作的信访(下称涉执信访)几乎占基层人民法院信访总量的70%,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因案件执行不能或对法官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满,个别执行案件当事人到处上访施压,重复访、越级访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以广饶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涉执信访案件情况为例,就涉执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 涉执信访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广饶县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共新收执行案件10 372件,年收、结案数在全市6个基层法院中一直名列第2,其间共出现涉执信访198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1.9%,占全院信访总量的77.6%。

  笔者通过对广饶县人民法院近年来的198件涉执信访案件的归纳分析,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从执行时间节点看,执行中信访76件,约占38.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信访118件,约占59.6%;结案后信访2件,约占1%;已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后信访2件,约占1%(图1)。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信访占多数,信访人情绪也最为激烈。

  (2) 从信访诉求看,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映执行时间长、效率低,有107件,约占54%;二是反映执行措施不到位,有79件,约占40%;三是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措施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8件,约占4%;四是当事人认为判决错误或对判决理解有分歧,致双方信访或一方缠访,有4件,约占2%(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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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从被执行主体看,涉村委会案件8 件,约占4.04%;涉困难企业案件82件,约占 41.41%;涉特困群体案件86件,约占43.44%;其他案件22件,约占11.11%.(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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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不同被执行主体占比情况

  (4) 从信访内容看,大部分信访与执行人员的工作存在某些问题或瑕疵有关,特别是信息沟通不畅引发的误解居多;一小部分信访是由判决有问题或瑕疵引起的;少数属当事人无理信访、恶意信访,企图通过信访施压得到好处。

  (5) 从信访层级看,多数信访人通过到县级有关部门信访的形式催促执行,此类案件178件,约占90%;到市级部门信访的有16件,约占8%;赴省、进京上访的较少,总共4件,约占2%.(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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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不同信访层级占比情况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执行信访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上访主体多样化,主要表现为涉及子女的案件,由父母或亲戚代为上访。例如,田某某之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田某某为其子赔偿案件执行问题多次到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

  二是上访动机利益化,主要表现为以维权为借口,为谋取钱财上访。例如,在执行吕某某工伤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早已被抵押,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执行,但信访人以身体残疾、生活困难为由不断上访。

  三是上访手段过激化,主要表现为到上级机关静坐、堵门,阻拦领导车辆等。例如,在执行一起村民待遇案中,因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村委)部分存款,该村其他村民到县政府集体上访,要求退回扣划款项。

  四是上访时机敏感化,主要表现为在非常时期上访,制造影响。例如,个别信访人选择各级“两会”等敏感时间节点上访。

  五是上访层次越级化,主要表现为听不进基层干部的说服解释,把希望寄托在上级干部身上。例如,个别信访人不到县级部门反映问题,而直接到市、赴省、进京上访。

  二、 涉执信访案件的成因分析

  经过对近年来执行信访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造成涉执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的原因。

  1.外部原因

  (1)“信访不信法”思想严重,动辄以上访要挟。在目前把上访数量当作工作考核标准的情况下,接访单位一味地妥协迁就,造就了当事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他们不论执行干警是否穷尽执行手段,也不论执行干警是否依法执行案件,只要执行措施或结果对自己不利,就“信访鸣冤”。有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动辄给各级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写告状信,站在自身角度投诉法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有的借敏感时机赴省、进京上访,到最高人民法院或国家信访局反映法院“不作为”,以此给法院施加压力。

  (2)案件双方矛盾对抗激烈,执行效果不佳。在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人身伤害赔偿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对抗心理强,申请执行人便借法院“强制执行”为自己出气,提出许多过分要求而法院难以满足其诉求;同时,被执行人将对对方的不满随着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逐步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和愤怒,从而采取一切措施对抗法院的执行,导致此类案件难以执行,且极易引发双方当事人上访。

  (3)媒体宣传有偏差,使当事人期望值过高。受个别媒体不当宣传的影响,如有关“法律白条”的宣传报道,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的诉求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执行中所有的工作就都应由法院去完成,自己只需到法院领钱就行,将自己日常经营、生活中的所有风险全部转移到了法院,即对执行结果期望值过高,而不考虑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线索的实际,一旦执行未果,就会对法院或执行干警产生强烈的不满和怀疑,并将责任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

  (4)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度困难,而被执行人也生活窘迫,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致身体严重残疾,甚至呈植物人状态,因治疗康复需支付大量的费用,而被执行人家庭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如为下岗职工、农村贫困地区居民等,还要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连维持正常生活都困难,更无力支付巨额的赔偿款。

  (5)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意识差,规则意识不强。目前,由于“诚信机制”建设尚不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尚不到位,普法宣传尚存在盲区,因此有些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法规理解片面,或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无视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拒不履行而无理缠访。

  (6)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致过多纠纷进入法院。本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纠纷,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出嫁女”村民待遇、农村土地承包等,由于各部门间的推诿扯皮,最终均由法院受理并做出判决,从而导致大量社会矛盾沉积到法院,大量市场风险转移到法院。但法院并非无所不能,包打一切,尽管竭尽全力却依然有一些案件不能执行。一些失望的当事人便选择了上访、缠访、闹访。

  2.内部原因

  (1)法官与当事人信息沟通不及时。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个别办案法官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沟通,未及时将当事人所提供线索的落实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误解,进而采取上访的方式寻求解决。

  (2)个别执行人员工作作风不过硬或执行行为有瑕疵。个别执行人员工作作风不实、办案拖拉、贻误执行时机,导致当事人权利长时间得不到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当事人“有理由怀疑”执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而上访。还有因执行人员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使被执行人借机转移、处置财产,导致申请人权利实现受阻,引发信访。

  (3)不同部门对信访的答复意见不一致。各部门对法律、政策理解得不一致,加之为避免“引火烧身”而对同一信访事项做出不一致的答复,导致当事人认为对自己有利的答复即为正确的处理意见,从而增大了息访难度。

  (4)个别案件有瑕疵。个别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或判决、调解主文表述有歧义,或判决结果无法执行等,导致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案件执行期间上访,使案件无法执行,而目前申诉途径的不完全通畅又导致执行工作进退两难。例如,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执行中无法操作,引发当事人信访。

  三、 应对之策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社会矛盾大量汇聚于法院的新形势下,涉执信访问题可从信访案件的预防和信访案件的化解两方面来解决。涉执信访案件的预防即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信访的发生;信访案件的化解即在接访和办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化解信访问题,以达到避免当事人信访升级和息诉罢访的目的。

  (1)内部要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多渠道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问题的发生。一是要把好“立案关口”。立案部门应积极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渠道化解纠纷,对适合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职能部门解决的矛盾纠纷主动作为,做好沟通协调和对接工作,避免引发涉诉、涉执信访。同时,应及时送达举证责任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使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对诉讼后果有合理的预测,减少胜诉或败诉后对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二是强化审执一体化观念,审判庭法官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克服“孤立办案、一判了之”倾向,积极采取先予执行和诉讼保全措施,尽可能在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讲求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防止生效判决变成“空头支票”,形成执行积案而诱发涉执信访。三是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权相对集中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的长效机制,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权制约执行权。

  (2) 外部要形成整体合力,共克“执行难”。要进一步加强公安、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各协作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非站在帮法院忙的角度被动应付了事。各协作单位也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如公安部门要建立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违反诚信制裁机制、银行要建立积极协助查询机制等。对于重大信访及群体性信访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邀请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等机构的相关部门参加,成立专案小组办理信访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共同做工作,争取达到息访的目的。

  (3) 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杜绝瑕疵案件发生。民商事审判庭要认真查摆自身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必须从抓审判质量和效率入手,从源头抓起,构筑案件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判决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信访。执行部门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穷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查询效率为目标,充分利用“查控平台”进行集约化财产查询;大力推行换人执行、集中执行、专项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常规性做法,并积极探索新的更加有效的执行方式方法。同时,要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避免因误解而引发信访案件。

  (4) 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向群众宣讲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社会法庭、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引导群众根据纠纷性质选择高效、快捷、适合自身需要的解决方式。同时,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对上访人诉求合法、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坚持依法进行再审纠错。对确属无理缠访闹访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依法惩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5) 建立政府救助基金,完善救助制度。要尽快建立政府救助基金,作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补救措施。对因案件执行不能而导致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生活救助,以解其燃眉之急。同时,构建党委、政府、民政部门对司法救助对象的救济机制,对确需救济的司法对象由法院会同其所在地党委、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相关救助工作,以及时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6) 建立对无理缠诉缠访的处理机制。一是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涉执信访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诉缠访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上访人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诉缠访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党政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加快对信访处置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案件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涉执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申冤,也使无理缠诉缠访人受到惩处,保证涉执信访处置工作有序健康进行。

  总之,涉执信访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内容,需要人民法院尤其是法院的执行机构承担起解决信访矛盾的责任,又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努力。在通过人民法院内部各项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来减少和预防信访的同时,也要通过对信访的积极有效处理来消化、解决各种矛盾,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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