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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年来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作者:王丽,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科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任务的提出,为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政策基础。预防、减少、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建立司法威慑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为了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就需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遏制各类刑事犯罪的法律对策。笔者以自己所在的河口区法院为例,对2015—2017年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及处罚情况(图1)、犯罪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打击各类犯罪应采取的对策。

一、 刑事案件受理与审结情况

如图2所示,2015—2017年河口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16件1 251人,审结921件1 258人(其中判决916人),总体来说数量稳中有降。三年间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79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104人,三年以下1 040人,其中免予刑事处罚17件。

二、 刑事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的详细情况:① 受理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557件636人,审结561件650人,其中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431件432人,交通肇事罪案件77件78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42件123人。② 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24件41人,审结26件45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2件4人,非法经营罪案件8件13人,合同诈骗罪案件7件7人。③ 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101件145人,审结99件142人,其中审结故意伤害罪案件69件90人,包括强奸罪案件13件14人,非法拘禁罪案件9件28人,猥亵儿童罪案件3件3人。④ 受理侵犯财产罪案件128件261人,审结133件267人,其中审结盗窃罪案件101件220人,诈骗罪案件12件22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6件10人,挪用资金罪案件5件5人。⑤ 受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56件117人,审结54件106人,其中审结贩卖毒品罪案件21件28人,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7件8人,寻衅滋事罪案件9件19人,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10件37人。⑥ 受理贪污贿赂罪案件42件43人,审结41件41人,其中审结受贿罪案件15件15人,贪污罪案件17件17人,挪用公款罪案件7件7人。⑦ 受理渎职罪案件8件8人,审结7件7人,其中审结玩忽职守罪案件4件4人,滥用职权罪案件2件2人。详细情况如图3所示。

从各类刑事案件的构成比例及其发展趋势看,危险驾驶罪案件、盗窃罪案件、抢劫罪案件、交通肇事罪案件、贪污贿赂罪案件数量持续走高,故意伤害罪案件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数量缓慢降低,详细情况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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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刑事案件类型

三、 3类主要刑事案件的分析

(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主要由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诽谤罪、强制猥亵或侮辱罪等组成。笔者通过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故意伤害罪的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从该类犯罪的特点、原因着手,为减少、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提出相应的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也悄悄地发生着变化。笔者通过对河口区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做调查分析,发现犯罪人数大幅减少,2015年共审结该类型案件21件30人,2016年共审结32件44人,2017年共受理16件16人。

1. 故意伤害罪案件的特点

(1) 从职业上看,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农民、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图5),法制观念淡薄。90名犯罪嫌疑人中有无业人员10人,个体工商户7人,职员7人,农民60人,所占比例分别约为11.11%,7.78%,7.78%,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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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的职业

(2) 从文化层次上看,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90名犯罪嫌疑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的仅有7人,其余83人均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约占伤害案件人数的92.22%。

(3) 从行为上看,伤害行为大多起因于一些日常矛盾或纠纷。如河口区法院刚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李某与张某本是东北老乡,同来东营打工,只因在打扑克过程中的一点小摩擦而争执不下,张某便用砍刀将李某砍成重伤。

(4) 从性质上看,突发性犯罪占多数。69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有36起属于突发性犯罪,比例约为52.17%。伤害行为事先无预谋,只因发生争吵或口角一时不和就大打出手。例如,薄某在遛狗时与同在遛狗的李某因两只狗打架而发生冲突,双方互不相让,以致后来大打出手,致李某轻伤。

(5) 从性别上看,90名犯罪嫌疑人皆为男性,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16岁。

(6) 从处罚上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较高,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逐渐提高。在90名被告人中,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的有82人,调解率约达91.11%;最终适用非监禁刑的有68人,约占75.56%。

2. 故意伤害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1) 文化层次低、法制观念淡薄是发生此类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在日常纠纷或矛盾发生后,这些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利,而是为争一口气意气用事,有的酗酒后寻衅滋事,有的因债务纠纷或报复心理较强而撕打,结果导致伤害案件屡屡发生。

(2) 法制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涉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与他人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一方面很少思考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用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代价认知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占理就无罪,或者认为打架是小事,不知道还要赔偿,甚至可能判刑。

(3) 对无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是导致此类人员伤害犯罪频发的客观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他们心理压抑、举止失常,易做出攻击他人的行为。

(4) 青少年自控能力差。青少年血气方刚,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当前文化市场暴力宣传过多的情况下,一些青少年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十分不理性,容易模仿暴力片,将暴力当作解决问题的手段,以暴制暴的情形时有发生。

(5) 遇事容易冲动是伤害案件频发的又一主观因素。一些人遇事容易冲动,头脑不冷静,不计后果,往往归案后才后悔莫及。

3. 预防和减少此类刑事犯罪的措施

(1) 完善各项劳动保障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无业人员就业,对无业人员开展实用技能的培训教育,并积极与用人单位衔接,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失业保障机制,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要加强对剩余劳动力的管理,劳动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定期举办劳动技能培训班,做好安置和劳务输出工作。

(2) 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联合教育机制,注重教育实效,在对青少年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懂法、守法的法治意识。同时,要对文化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避免青少年接触过多的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画面情节。要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情趣,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待人接物。

(3) 强化群众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建设好农村图书室,强化对群众的文化熏陶;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送法下乡,提升群众的个人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要建设一个文明、礼让、和谐的生活环境,使群众自觉地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化解矛盾冲突,最大程度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广泛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故意伤害(轻伤)罪案件属于相对自诉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对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类故意伤害罪案件,审判机关应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以化解矛盾,防止积怨加深,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5)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一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故意伤害罪案件的犯罪分子,除了让他们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外,还要依法从重判处。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促进法制观念的深入,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和道德氛围,培养起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法律环境。

(二) 侵犯财产罪案件

河口区法院积极参与“两打一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恶霸痞势力和“盗抢骗”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2015—2017年该院共受理抢劫、盗窃、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案件128件261人,分别约占受理刑事案件数和涉案人数的13.97%,20.86%;审结133件267人,分别约占审结刑事案件数和涉案人数的14.44%,21.22%。以下通过对罪犯的身份、量刑与实例进行研究,分析侵犯财产罪案件的特点,制定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对策。

在侵犯财产罪案件中,盗窃罪是主要形式,占75.94%,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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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处刑情况看,有期徒刑中偏低刑期适用率保持较高水平,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占比近年来逐渐增加,见表2。另外,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适用率普遍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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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犯职业看,农民所占比例最大,在78%左右;其次是工人,约占9%;第三是无业人员,约占8%;第四是下岗职工、农民工或个体劳动者等,约占4%;最后是学生、职员等,约占1%。

在对河口区侵犯财产罪的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后,笔者发现,涉油财产犯罪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从该类犯罪的特点、原因着手,分析减少、遏制该类犯罪的对策。

1.涉油财产犯罪的考察

通过对河口区2015—2017年涉油案件情况的分析,笔者从犯罪对象、特征角度界定涉油财产犯罪,把以油田生产物资、经营活动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纳入其中,将其分为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1) 河口区法院2015—2017年审结各类涉油犯罪案件104件215人,分别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数和宣判人数的11.29%,17.09%,详细情况如图6所示。

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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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涉油案件审结情况

(2) 通过对2015—2017年涉油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其除具有一般财产型犯罪案件的贪利性特点外,还具备以下特点:① 犯罪人数多,跨乡镇、地区团伙作案多。在上述几年的涉油犯罪案件中,参与人员多则十几人,少则一两人,平均5.3人。其中农民占90%以上,油田职工、油田外雇工、无业人员及其他职业人员所占比例少于10%。跨乡镇、地区团伙作案占78%。例如,在被告人任某某盗窃原油犯罪中,犯罪团伙中除河口区的人员外,还有来自利津、沾化等地的人员。

② 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成员相对固定,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团伙性。涉油犯罪大都人数众多,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实施踩点、打眼、放油、销赃等具体犯罪的行为犯,有提供工具、望风的帮助犯。组织者在实施犯罪前将各参与者的职责划分清楚,犯罪开始后,行为人各司其职,整个犯罪过程紧张有序。另外在共同犯罪团伙中积极参加、起主要作用的成员相对固定,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团伙性。例如,在戴某某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中,戴某某带人负责打眼、放油,任某带人运油、销赃,陈某带人负责望风或者出面协调关系。③ 作案地点由原来的村边地头扩展到油区腹地。近年来,犯罪分子不满足于在自己村边地头小坑小沟内实施小数额的涉油犯罪,已将作案地点扩展到输油管线、井口等油田物资密集的地方。对近几年涉油案件犯罪地点的调查表明:以输油管线、井口等作为犯罪地点的案件占全部涉油犯罪案件的69.6%。④ 作案工具机械化,作案手段智能化,反抓捕能力增强。目前的犯罪分子已由原来的手捧、勺舀逐步趋向于破坏输油管线、井口,利用抽油泵盗放原油,作案工具也由小推车、塑料袋转为机动船、油罐车、农用机动三轮车。统计表明:涉油案件中使用上述机动车船实施的占95.1%;犯罪者为防止被抓获,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互相联系,并出动多辆机动车在重要路口望风的情况比较普遍。⑤ 暴力抗法程度加大。通过对近几年抢劫原油案件的分析发现,抢劫由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向使用暴力手段方面发展。2015年审结的5起涉油抢劫犯罪中有4起犯罪分子使用的是以暴力相威胁手段,而2016年审结的3起涉油抢劫犯罪中犯罪分子均采取了暴力手段。例如,在张某某、王某某抢劫案中,两犯为抗拒抓捕将公安干警打成轻伤。⑥ 销赃渠道由就地销赃扩展到向周边县区销赃,且购销渠道畅通。在近几年的涉油犯罪案件中,犯罪得逞后销赃到周边县区的占71.4%。

2.涉油财产犯罪的成因分析

(1) 地区产业特点是河口区涉油犯罪占较大比例的原因。河口区内有河口采油厂、孤岛采油厂、孤东采油厂、桩西采油厂等多家油田单位,且采油矿、采油队分布在城乡各地,有的井架就在农民的田间地头,这为附近居住的村民实施涉油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由于靠近村庄,涉油犯罪也有了较为隐蔽的作案地点。

(2) 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使不少人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人找到了致富门路,过上了小康生活,但在经济不发达的部分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由于没有技术、缺乏本钱,依旧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日子,虽然温饱问题解决了,但生活却不富裕。面对部分人从事涉油犯罪获得了暴利,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错误思想,很多农民认为靠油田理所当然要吃油田,从而在利益的驱动下,逐步滑入犯罪的深渊。例如,被告人张某之妻见同村村民靠在输油管线上打眼放油挣钱容易,为了分一杯羹,不惜托人讲情,使其夫加入犯罪团伙,直到其夫被抓获后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3) 一些油田单位管理松懈、混乱,内部巡逻人员力量不足。2015年的王某、陈某、秦某职务侵占案就是一起内外勾结盗窃原油的案例。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是利用油田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脱岗等情况趁机实施涉油犯罪的。

(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一些正规炼油厂也大量收购非法来源的原油,而一些非法炼油窝点更如雨后春笋般到处分布,销赃渠道畅通是涉油犯罪存在的直接原因。还有一些原油回收单位为了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明知是违法所得的原油也予以收购。

(5)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震荡,迫切需要深化社会规范,但是有的基层组织管理功能弱,忽视了对农民的引导和教育,加之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配合意识不强,致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沦为犯罪分子。

3.减少涉油犯罪的对策

(1)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油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采取定期发放有关涉油犯罪宣传材料、到涉油案件多发村庄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其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及应受的刑罚,通过处理一案教育一片,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另外,政府部门要增加就业机会,使从土地上富余出来的农民和无业人员能够有活干、有饭吃,生活水平逐步得到提高,减少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

(2) 加大油区的巡逻力度,使涉油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在公路上加强对运油车辆的检查,对无证运油的车辆严格处理。公安机关要和油田护厂队、护矿队密切配合,形成天罗地网,使涉油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正规原油回收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坚决取缔非法收购原油的窝点。

(3) 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自身廉洁性教育,严厉惩处包庇犯罪分子的有关人员。同时,也要解决好执法部门经济指标任务及办公经费的问题,政府应支持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不能为局部利益而干扰执法。

(4) 正确适用并发挥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作用。把偶犯、初犯、盲从、分赃较少者与多次盗窃、积极参加、谋取巨额利润者区别开来,针对前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在做好使其认罪伏法工作的同时,大胆适用非监禁刑,防止他们因长期羁押而有机会与其他犯罪分子交叉感染,沾染不良习惯或交流犯罪技巧。这样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因长期羁押而再社会化困难。

(5) 积极适用财产刑,剥夺涉油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一方面使其不具备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如雇用他人、购买作案工具等;另一方面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便宜,对其他犯罪分子和不安定分子产生警示作用。

(三) 贪污贿赂罪案件

1.贪污贿赂罪案件情况

从经济犯罪的构成比例及其发展趋势看,其中贪污贿赂罪案件较多。2015年受理15件15人;2016年有所下降,受理11件11人;2017年又有所上升,受理16件17人,如图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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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015—2017年贪污贿赂罪案件情况

(1) 贪污贿赂犯罪在经济犯罪中的占比愈来愈大,从2015年的12.31%上升到了2017年的24.59%。贪污贿赂犯罪在经济犯罪中的占比不断增大,是近几年来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总体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2)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除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三类主要形式外,行贿罪极少,仅2件,尚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他经济犯罪发生。

从对犯罪的处罚看,缓刑率不断上升,重刑率总体呈下降趋势,适用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被告人数量和适用比例不断减少。2015年受理贪污贿赂罪案件15件15人,审结8件8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1人,五年以上七年以下2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1人,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2016年受理贪污贿赂罪案件11件11人,审结18件18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2人,三年以下7人,缓刑4人,免予刑事处罚5人;2017年受理贪污贿赂罪案件16件17人,审结15件1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2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1人,三年以下1人,缓刑7人,免予刑事处罚4人,如图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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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贪污贿赂罪判处徒刑情况

2.犯罪的规律

任何事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都有自己的规律,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样有自己的规律。分析其存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有助于我们研究和开展同其进行斗争的策略。那么,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有哪些呢?经过调查和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规律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的打击力度一直在加强,但此类犯罪行为不仅没有根除,在某一阶段还会增多。原因是人们的思想境界目前还不可能达到无私化的高级水平,并且在劳动、分配、入学、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还未达到按需分配的地步。实行市场经济后,虽然按劳分配的社会原则已得到体现,但是人们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思想素质的差别必然导致劳动报酬的不平衡。近些年司法机关查处的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有增无减且犯罪人数众多,涉及赃款数量巨大,便可证明这一点。例如,在王某、孙某、张某、李某贪污案中,被告人分别是几个小队的材料员,正是基于不劳而获的享乐思想,通过倒卖国家物获利的。

规律二:贪污贿赂犯罪多产生于权力集中的机关、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贪污贿赂犯罪与商品交换和经济利益紧紧相联系,而权力本身并不具有商品交换的经济利益,然而当特权人行使权力超出正当范围时,权力就具有商品交换和经济利益的价值了。一些党政机关、行业部门的人员在认为自己待遇低、收入少、生活水平不如人的心理促使下,会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意念,进而利用直接管钱、管物和管人的便利条件,不择手段地大肆干起权钱交易的犯罪活动。例如,在霍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家国有公司的主要领导人,以权换钱,在经济交往中大肆收受他人行贿的金钱与财物。

生产经营单位之所以贪污贿赂犯罪突出,主要是因为他们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在生产经营和经济交往频繁的情况下,此类犯罪最容易发生。一些企业为争夺市场和生产原料而采取“回扣”.“好处费”.“酬金”.“提成”.“承包购销”等手段,千方百计为自己的厂矿生存创造条件。在这些活动中,不少业务人员,特别是一些身居要职的企业领导,如厂长、经理以及工作人员乘机大发不义之财,肥自己的腰包,以“索” “卡”.“压”.“托”和“推”等方法向有求于自己的人施加压力,暗示他人行贿,有的还参与或直接将犯罪之手伸向企业。

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发生于权力集中的部门。但是,经过分析并结合今后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看,此类犯罪的分布情况有可能发生转化,也就是说,此类犯罪在总量不会减少的基础上,企业中发生的案件占比将会缩小,而权力相对集中部门的占比将会增大。另外,为了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走向国际市场,国家法律将会逐步确认企业间类似“回扣”.“提成”.“好处费”等以往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合法性,于是,企业中的贪污贿赂现象也会减少。相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党政机关随之要精简机构、简政放权,只能宏观调控市场,而一些行政部门的权力会相对得到集中和加强,这样涉及权钱交易的贪污贿赂现象很可能会增多。

规律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贪污贿赂的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造成的社会后果越来越严重。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此类罪犯多系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有文化、有知识、有职务便利和社会经验,因此在谋取私利方面,较之一般人员条件更充足,见风使舵的本领比较强,不干则已、干则惊人的野心会更加膨胀;二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党和政府肃贪倡廉的教育和要求不断加强,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抵制和同腐败现象做斗争的觉悟不断提高,因此他们作案时不得不翻新手段;三是当前高消费的诱惑力在心理上增加了他们贪得无厌的恶性程度。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在以往经济发展缓慢的情况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较少,且手段简单,犯罪数额不大。例如,在王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利用审计职务之便,以借用为名大肆收受他人行贿的款物。

规律四:贪污贿赂犯罪多发生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的单位。统观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几乎都与案发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不扎实、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重大关系。例如,某储蓄所两名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数十万元案就是如此,本来该储蓄所就离领导部门较远,而且上级领导长期不深入下去做思想工作,造成该单位的政治学习从来没人过问,工作制度没人监管的现象。两名监守自盗罪犯正是利用这种可乘之机,公开叫来出租车将巨款运走的。当他们这种反常现象被人怀疑而向领导反映时,该领导不仅没有高度重视,反而满不在乎地认为这是别人在与自己开玩笑。试想,这种轻视思想政治工作和不落实工作制度的现象,岂能不出问题?因此,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应是各个单位或部门经常性且长期性的重大任务。

3.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 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针对国有企业有些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第一,应有计划地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成果作为政绩考核、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国有企业负责人都应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第二,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业,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

(2) 重视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换中,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针对转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更要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第一,要完善规章制度,做到按章办事,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第二,要完善运行程序,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在制度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运行程序的规范。

(3) 强化对国有企业负责人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被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的权力。第一,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第二,在国有企业应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党政负责人交叉兼职制度、项目投资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统派制度等。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国有企业负责人权力滥用,消除他们犯罪的条件。

(4) 加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预防体系。第一,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当前要重点查办一批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第二,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的监管。

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注重建立社会化预防体系,进行综合治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使行为主体形成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心理,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改革健康深入推进,促进经济发展。

四、 结语

对刑事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为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就是在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艰巨任务,而减少刑事犯罪、妥善处理刑事案件是各级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重要方式和奋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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