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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良性互动关系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欲求良法善治,必依赖高质量的法治工作队伍;欲筑风清气正之法治环境,必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健康良性互动关系。奉法者强则国强[1],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成员,两者之间的良性有序职业互动关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把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权威、建设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优化法治环境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同合作。

    一、实然之现状

    1.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推向深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越迫切,对司法腐败就越深恶痛绝;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值越高,对法官与律师的协同腐败就越无法容忍,由此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与律师间的关系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就用25个“不得”和13个“应当”为律师和法官的交往划定行为边界和红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法官和律师共同被确定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法官和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有了明确的政治基础和政策依据[2],同时对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推进,律师和法官在法庭外有了更多的交流和合作的空间和机会,原有的非此即彼的相处交往规则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群众既需要法官和律师的协同合作,又担心两者私相授受而损害公平正义,由此对健康有序、良性互动的新型法官和律师关系构建自然有了更多的期待和要求。

    2.法官与律师之间互动交流的方式越来越隐蔽和两极化。律师和法官同处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在案件诉讼中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之紧密工作关系和身份角色不同之相互牵制对抗,二者关系经常表现两种极端:要么是充满猜忌戒备的“不合作关系”;要么是暧昧不清和利益勾兑的“结盟关系”。法官与律师一旦形成利益共同体,律师充当“掮客”助推司法腐败,对司法的公平正义将构成极大威胁。随着社会关注度和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法官对待与律师的交流和交往,存在唯恐避之不及的刻意隔离心态;而部分法官与律师关系则是出现私下勾兑和隐蔽化趋势。因此,法官与律师法庭内外的互动交流经常表现为在心存戒备或心照不宣的试探中摸索的状态,难以达成正当规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并且存在较大失范风险。

    3.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需要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平台载体。近几年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与法官“结对”腐败不容忽视,危害极大。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并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是对法官行贿的主要来源,亦或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这些司法违法违纪案件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推到了尴尬境地,使二者的社会公信力和正当关系的确立受到严峻挑战。出现法官与律师利益输送的腐败案件暴露出对法官与律师交往规则缺位的问题,也就是缺乏司法权运行纳入法治控制轨道基础上的良性互动平台和载体,由此导致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当关系缺乏有效的防范与监督。法官与律师之间或僵化或撕裂或过密的关系,对于构建良性司法生态都是无益的,当前,法官与律师的交往经常表现为个案审理中的沟通交流,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之间的沟通配合大多没有实现常态化和规范化,更少有针对性的交流平台载体,由此阻碍了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应然之定位

    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良性互动关系,既是新时期法治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正如模范法官邹碧华所说,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3]。法官与律师的健康良性互动,既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也需要柔性的沟通交流,均应在尊重司法权的本质及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设计,不能有所偏颇。

    (一)以法治化为前提,为法官与律师交往安上“安全阀”。基于构建法律共同体的互动交流机制设置需要,应坚持合法原则,遵循权力运行和规制的客观规律,在自身职责定位基础上为更好的履职尽责而展开,在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关系方面形成安全有效的“安全阀”。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律师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身份角色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明确,法官与律师之前的交往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层面。为建立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各司其职、 恪守本分、正当交往的健康互动关系,我国已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法官法》《律师法》《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为法官与律师的职业行为划定边界和红线。任何制度的功能发挥在于付诸实施,实践中这些规定被落实的情况并不理想,主要还是实践层面的机制没有配套搭建并落地落实。 因此,要想有效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关系,强化制度的执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需确立相应的组织配备和程序保障。

    (二)以制度化为保障,为法官与律师交往建立“隔离墙”。交往但不能交易,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应成为交往过密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因此,建立有效隔离是非常必要的。简单化“一刀切”式的禁止性规定,会成为形而上的隔离,不仅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难度,减损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司法获得感,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此非法官与律师交往制度设置之本意。实践中,宏观层面的制度规定是清楚的,缺少的是落实层面的机制搭建,缺少的是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清晰制度化安排,将私下的、松散的非正当自发互动交流变为公开的、规范的正当平台载体上的有效互动交流。应建立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及互评机制,引导建立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亲”“清”关系。针对法官与律师交往中的易发多发问题,明确法官与律师交往原则、事项等规范性要求,以正面清单鼓励良性互动,以负面清单划出行为禁区,既对权利义务边界进行明确,也对保证各项要求落地落实提供制度支撑。

    (三)以常态化为原则,为法官与律师交往建好“沟通渠”。隔离而不隔断,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知识共同体、信念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 而不应做简单的物理隔离。打通“沟通渠”,就是要搭建规范化的沟通机制和常态化的交流平台。充分发挥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深度合作交流,组织法官和律师共同参加学术交流,共同研讨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组织联席会议,相互征求和反馈意见建议;共同参加业务培训,一起提升法律素养;共同接受廉政教育,一起提升廉洁自律意识。基于权力阳光下运行的程度与腐败的发生率之间存在的负相关关系,法官和律师交流把握的原则应是“组织层面多交往,个人层面少来往”[4],充分拓宽公开场合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私下场合的交往勾兑,搭建起正大光明、清清爽爽的交流沟通关系。

    三、实然之举措

    东营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眼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关系失范、交流渠道不畅等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方式、健全机制,推动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协作配合、良性互动、相互监督的规范化合作交流平台,致力于构建高质量的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

    (一)创载体,搭建实效化协作配合平台

创新载体,拓宽律师诉讼参与度,引导律师以合法有效方式参与各类诉讼的全过程全流程,增加诉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发挥律师在化解纠纷矛盾中的潜力作用。

    一是深耕律师参与诉源治理,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拓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引入律师参与先行调解,助力源头防范和化解矛盾隐患。积极推行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助推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尤其是对案件数量占比较大的金融纠纷案件,东营中院通过指导东营市律师协会与银行金融协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动对接,优化金融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鼓励律师群体积极参与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处置、企业破产处置、市场风险出清,帮助企业化解或减轻经营风险,合力实现“诉讼+调解+裁决”一站式解决。近两年,东营中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同比明显下降。

    二是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创新联动调解和法律援助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与人民法院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助力提升诉讼服务能力。东营中院与东营市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全面开启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取得明显实践成效。法律援助律师在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深化律师参与信访化解,创新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和角色优势,协助法院做好信访化解、和解息诉等工作。东营中院联合市司法局、东营市律师协会从建立并启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机制,共同出台了《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并逐步探索将工作范围扩大到申诉案件之外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参与信访申诉中,律师辩理析法、调处矛盾,提供中立法律咨询意见,在上访老户化解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二)建机制,打造规范化互动交流平台

    创新机制,在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共同提高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建立交往交流制度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互动行为,打造阳光下运行的交流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例会机制,畅通法律业务交流渠道。依托东营市法官协会与东营市律师协会交流平台,每年适时召开工作例会或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交流经验、研讨问题,共商工作规划。一直以来,该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实效目标,紧紧围绕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遇到的机制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共商对策、协同行动,确保了问题无积压、机制不欠账,为本地律师参与诉讼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奠定了法官与律师良好关系的基础。       

    二是建立办理反馈机制,推动意见建议征询反馈常态化。东营市法官协会与东营市律师协会定期每季度向对方征询、听取彼此意见建议反馈,特殊情况下根据彼此工作需要随时向对方征询意见建议。对征询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解,逐案逐件落实到具体办理部门,努力做到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反馈。近几年律师座谈会上征集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均形成专门报告,向律协逐一反馈。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及时办理落实的,及时做出说明。双方在制定相关业务规范或业务指导规则时,根据彼此工作需要向对方征询意见建议,集思广益、汇聚智慧、拓宽思路,提升业务指导水平。

    三是建立业务交流机制,实现法律实务水平互促互进。东营市法官协会与东营市律师协会以座谈会、研讨会、讲座报告等形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交流和典型案例研讨,在观点碰撞中相互启发,在求同存异中共同提高,在换位思考中开拓视野,促进法官、律师实务水平相生相长、相互促进。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共享共用本系统的业务培训资源,共同邀请或互派法律专家开展专题授课、业务培训交流活动。民商事分管院领导经常受邀为全市律师讲授审判实务热点难点问题,反响好、实用性强。

    四是升级律师参与诉讼反馈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服务体验。依托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智慧法院平台,随时收集意见建议,及时改进,为律师提供更加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开辟“一码通”关联诉讼服务绿色快捷通道,提升律师参与诉讼的便利性。对首次来院办事律师身份信息进行一次采集登记,实现“人证合一”,此后,该律师即可通过人脸识别闸机实现自由出入,无需再次身份核验,为律师参与诉讼、出入法庭开辟了绿色通道。东营法院建立“网上立案微信工作群”,打造律师参与诉讼新平台。群内有全市两级法院分管立案的副院长、立案庭庭长、立案庭工作人员、广大律师群体,通过“网上立案微信工作群”,第一时间答复解决网上立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东营法院目前已经实现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阅卷、网上开庭、文书电子送达签收等“一网通办”功能各类案件全覆盖,增强了律师诉讼便利度和职业尊荣感。

    (三)创载体,构建制度化相互监督制约平台

    创设载体,在合法、独立、尊重的良性互动原则基础上,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有效制约。       

    一是推出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针对法官与律师交往中的易发多发问题,东营市法院与东营市司法局签署《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正负面清单》,明确法官与律师交往原则、事项等规范性要求,以正面清单鼓励良性互动,以负面清单划出行为禁区,进一步扎紧扎牢制度笼子,促进法官与律师廉洁从业、清白交往。开前门,堵后门,远离灰色地带,共同维护司法清正蓝天。

    二是健全法官、律师关联交往中违规违纪事件的协查及警示通报机制。建立相关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法官、律师关联交往中发生的有悖职业伦理、违反执业纪律的违纪不良事件,及时函告对方或在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同时,严格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加强相互监督制约。

    三是建立法官、律师联合开展廉政教育机制。通过法官与律师共同签订《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倡议书》,持续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共建法官、律师正当交往和协作配合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法官与律师廉政座谈会、廉政基地参观等共同接受廉政教育常态化,构建规范有序、泾渭分明、亲清有度的新型关系。选取司法腐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预防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廉政宣讲等廉政教育内容,组织法官、律师共同接受教育、相互交流心得、一起防腐拒变。

    四是建立律师投诉受理及会商机制,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正当权利。针对当前对律师投诉受理处置不系统不规范、多头受理、处置结果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东营中院出台构建系统规范的律师投诉受理及会商机制,明确专门的内设监督部门统一负责律师投诉受理处置及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处理投诉和会商协调等有关事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处理情况。法院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共同研究投诉举报查处工作,确保投诉事项处理的实效性和公正度。



[1] 《习近平用典》第一辑第267页。

[2] 贾石松:《法官与律师,在法治轨道上良性互动》,载《人民法院报》201562日第二版。

[3] 《构建新型法官和律师关系》,中国法院网,2016410日。

[4] 《发挥职业优势,积极参与“诉源治理”》,湖南法院网,2020921日。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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