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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选任A公司与B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2日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竞争选任A公司与B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本院正在审查债权人申请A公司与B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求,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条件

  本院决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一家中介机构为A公司与B公司的管理人。

  以该公告为依据选任的管理人,被指定为A公司与B公司管理人的前提为本院裁定受理A公司与B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二、基本情况

  1.A公司。A公司于1998年在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1500余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为废旧铜材的回收利用及铜制品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仓储物流(不含危险化学品)。A公司曾获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等。A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A公司账面资产约77亿元,负债总额约149亿元。

  2.B公司。B公司于2006年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金、银、铜、镍金属材料的生产销售等。B公司曾获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金属制品行业20强、中国装备制造业100强等。B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B公司账面资产约160亿元,负债总额约200亿元。

  三、申报条件

  结合案件实际需要,确定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机构为编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拟派驻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3.申报机构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自2015年以来至少办结2件以上重大复杂破产案件;(2)具有承办大型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经验;(3)具有承办涉外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经验及与境外债权人良性沟通经验;(4)具有上市公司重整或并购经验;(5)具有承办大型生产型企业破产重整经验;(6)承办过最终处置总资产超过10亿元或者总负债超过20亿元的破产案件。

  4.申报机构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申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7.申报机构不存在因履职不当引发重大舆情和稳定事件的情形。

  四、申报方式

  (一)报名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21时止。

  (二)报名材料

  1.申报书。

  2.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拟委派参与上述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工作业绩和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等情况。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上述案件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上述案件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承办大型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上市公司重整或者并购、承办涉外企业破产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财产数额、职工情况、案件效果等,须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机构参与本次竞争性选任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大型非上市生产型企业破产重整经验,具有上市公司并购或重整经验,具有与境外债权人沟通的渠道、经验和能力等。

  6.申报机构办理破产案件的团队人数及名单,已经办结的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清单,附资质证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终结或者终止裁定书、每案向人民法院报备的工作人员名单等,以及上述3、4、5项所涉案件承办法院、承办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

  7.申报机构拟定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性建议和意见等。

  8.申报机构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说明。

  9.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申报机构拟派出团队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案件名称、审理法院、办理进度等)。

  10.申报机构已经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三)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指定期限届满前将准备好的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八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公章后交本院技术室董静,同时提交电子版发送至本公告所附邮箱;因疫情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时提交书面文件的,经本院许可后,可以将电子版提交至本公告所附邮箱(发送电子版的,原则上按照申报书、基本情况、承办案件、竞争优势、工作方案、相关说明等分类提报)。

  五、相关要求

  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应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申报机构须确保报名材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担任A公司与B公司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2.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的承诺。

  3.管理人工作组成员(包括管理人依法聘用的必要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的食宿费用及非履职需要的交通费用,不在破产费用中列支,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4.参与本次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同一家中介机构团队成员之间不得相互借用业绩,申报时提报的负责人、核心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需常驻企业,且未经许可不得更换。

  5.在本院进一步披露案件信息后,如实向本院说明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

  六、选任程序

  本院将对各申报机构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选,确定8-12家候选机构进入竞争性陈述环节,并及时通知竞争性陈述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本院将依法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对相关候选机构综合性表现进行评分,最终确定管理人。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联系人:郭月,0546—6387926

  董静,0546—6387959

  电子信箱:dyzyjishushi@163.com

  

  

  

  2022年1月12日

  

  

  1.关于竞争选任A公司与B公司管理人的公告.pdf

  2.保密函.docx

  3.破产重整指定管理人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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