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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4日

  为认真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法院工作信息和审判流程信息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各级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下列信息:

  (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三)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四)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五)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

  (六)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

  (七)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第三条  向公众公开的信息由下列业务庭室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发布、更新:

  (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信息由办公室负责;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信息,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三)下辖法院信息,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信息由法官管理部门负责;

  (四)管辖范围信息,立案条件、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开庭公告等庭审信息由立案部门负责;

  (五)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诉讼文书样式等诉讼指南信息由再审立案部门负责;

  (六)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查询方法由执行部门负责;

  (七)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由综合审判管理部门负责;

  (八)审判业务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

  (九)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信息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

  (十)投诉渠道信息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  下列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一)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三)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四)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自案件受理之日至结案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止,当事人可以凭密码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信息。

  第五条  案件的电子卷宗正卷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允许当事人查阅。结案裁判文书送达后,当事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执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向当事人公开的信息,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录入规定(试行)》的规定,由行为完成部门录入。除有特殊情况外,录入部门应当在事项确定、审判行为完成或者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电子卷宗的扫描录入部门对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一致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开信息的更新、修改或者撤换,应当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八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综合审判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审判流程公开的沟通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网上办案系统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和有效对接。

  第十条  新闻宣传部门通过网络平台等,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审判流程公开的评论、意见、建议,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综合审判管理职能的部门、信息录入部门共同研究处理,重大事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综合审判管理职能的部门提请三大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省法院负责对全省法院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对中级法院组织辖区法院开展审判流程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中级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基层法院审判流程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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