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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立案工作规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4日

网上立案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网上立案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开创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结合全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法院、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网上立案系统各功能模块的程序要求、时限要求、效率要求、质量要求等,对流程节点和工作过程实行科学、规范、系统的跟踪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三条  网上立案。网上立案是指法院通过网络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相关诉讼材料或申请书并在线审查的一种便民立案方式。

第四条  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市法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一审案件、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民事上诉案件、诉讼保全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一审案件。

第五条  负责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人员。全市两级法院的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至少两名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立案法官采用轮值方式负责本法院网上在线立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网上立案的审查形式。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网上立案的审查应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对申请网上立案的案件,进行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进行审慎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1)。

第七条  网上立案的释明引导。经审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在审查结束时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审查结束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留言功能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第八条  一审民商事案件、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民事上诉案件(此功能待完善)、行政一审网上立案的时限管理。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至迟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审查结束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填写《立案审批表》,加盖个人预留电子签名。同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缴纳诉讼费。确认申请人缴费成功后,生成正式案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案处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正式案号、业务庭的经办法官、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此功能暂未开通)诉讼保全案件网上立案的时限管理。负责网上立案人员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审查结束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填写《立案审批表》,加盖个人预留电子签名,生成正式案号,同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案处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正式案号、业务庭的经办法官、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网上立案的诉讼费缴纳。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纳,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网上立案的案件接受。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在正式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审判业务系统将案件移送经办法官,经办法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接收。

第十二条  本规程中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与本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适用本规程规定的内容。

编辑:杨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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