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玉光、刘晓奔:
本院受理上诉人纪海青与被上诉人高健、纪玉光、刘晓奔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鲁05民终58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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