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完善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2025年4月17日—2025年4月20日),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 案号 | 当事人 | 案外人 (与案件关系)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
1 | (2024)鲁05执恢56号 | 马新华 | 林东发、李明芬 | 拍卖房产的买受人 | 569039.43元 | 涉案房产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享有房产的30%产权,应当按房产的产权份额将拍卖款支付给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我院无法通过非税渠道缴纳该款项,现将该款项569039.43元支付给买受人刘云华,由其代我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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