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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返还原物请求权

2022年01月07日
作者: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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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法治力量保障着我们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典条文审理各类相关案件,服务百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开辟“以案说‘典’”专栏,选取所审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展现民法典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

  德城区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2

  返还原物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7日晚,原告叶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德城区黄河涯镇某村行驶,与被告董某某会车时发生纠纷,双方之间产生争执。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00元,原告拒绝给付,被告便将原告车辆扣押至被告院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小型汽车一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董某某辩称涉案车辆实际系原告为履行20000元赔偿款而主动质押在被告处的质押物,董某某不同意返还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原告叶某某、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之间无书面质押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次,原告叶某某、刘某某亦不认可其将车辆交给被告董某某的行为系质押。最后,叶某某的父亲叶某全虽将车辆钥匙交付董某某,但叶某某的父亲并非车辆的所有人,无权处分该车辆。综上,被告董某某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叶某某、刘某某主张被告董某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董某某另称,经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黄河涯派出所民警现场调解下,原告叶某某父亲叶某全与其达成了赔偿协议。就被告董某某与原告叶某某之间因行车问题发生的纠纷,原告叶某某自愿交纳20000元保证金,以保证被告董某某向其依法主张的合法权利能够顺利实现。本着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的原则,被告董某某宜将涉案车辆返还原告叶某某、刘某某,被告董某某与原告叶某某之间的侵权纠纷可另行解决处理。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小型汽车返还原告叶某某、刘某某。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案例解读

  法律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本案中,叶某全代表叶某某与董某某处理当日行车纠纷,双方对当时约定的内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由叶某全质押给董某某;案涉车辆登记在刘某某名下,车辆并非叶某某个人财产,刘某某又不是当日纠纷参与人,叶某全质押车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意见亦不成立。

  该案判决后,原告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简介

  赵立梅_meitu_2

  赵立梅,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黄河涯法庭庭长,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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