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案款人发放案款公示
(一)案号:2025鲁1402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韩素娥、崔霞
被执行人:韩福忠、韩福华
案外人 (收款人 ):丁桂红
在申请执行人韩素娥、崔霞与被执行人韩福忠、韩福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本院拍卖了申请执行人韩素娥、崔霞与被执行人韩福忠、韩福华共有的坐落于德州市德城区向阳南路新村中街1号楼2单元3层东户的房屋。根据本院(2025)鲁1402执622-3号执行裁定书,房屋竞买人丁桂红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已代申请执行人韩素娥、崔霞与被执行人韩福忠、韩福华向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德城区税务局交纳财产转让所得税4650元,并提交纳税人名称为韩素娥、崔霞、韩福忠、韩福华的税收完税证明一份。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4650元应从申请执行人韩素娥、崔霞与被执行人韩福忠、韩福华所享有的房屋拍卖款中扣除4650元退给丁桂红。本院拟将执行到位款中的4650元发放至案外人丁桂红。
(二)案号:2013德城执字第521号
申请执行人:徐铭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范世飞
变更后申请执行人 (收款人 ):贾维杰
在申请执行人徐铭与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范世飞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1月17日制作(2013)德城执字第521-3号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内容为变更贾维杰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执字第52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徐铭的权利由贾维杰承受。2025年5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夏津县管理部扣划被执行人范世飞的住房公积金14600元,其中13000元收取此案申请执行费(另外在2019年5月21日已收取此案的申请执行费25000元),余款1600元应作为案款给付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贾维杰。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3)德城执字第521-3号执行裁定书,此案已变更贾维杰为此案的申请执行人,故变更申请执行人贾维杰后执行到位的案款1600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贾维杰。本院拟将执行到位款中的1600元发放至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贾维杰。
公示期3天 (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投诉电话:0534-2311922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