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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女友拒绝分手,缘尽莫强留

2020年10月16日
作者: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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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好聚好散

可往往有些人

在分手时,为了挽回对方

一时冲动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

不但挽回不了感情

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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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9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马某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初,马某提出分手,被告人张某因此不满。一天,张某约马某在学校门口见面,见面后,马某执意要分手,恼羞成怒的张某用事先准备的铅笔刀挟持住马某,阻止其离开,还威胁任何人不要靠近。马某室友见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张某将铅笔刀置于马某颈部,威胁民警离开现场,僵持过程中造成马某颈部受伤,随后张某被民警当场制服。经鉴定,马某伤情为轻微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轻人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在恋爱过程中要保持理性清醒的头脑,分手后要坦然接受,重新调整自己生活节奏,不要采取过激的处理方式,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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