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乐陵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官工作室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在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原告周某某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84658元。这是乐陵法院自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后,首例按统一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在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小型轿车与原告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周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乐陵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及原告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案中周某某是农村户籍,同样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如果依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数额仅为35550元,而按城镇居民标准可获得残疾赔偿金84658元。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周某某获得赔偿金数额较过去多得49108元。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该案判决结果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