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宋某某、高某某、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纠纷一案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事项进行争议
关键词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
裁判要点
本案双方就侵权事实,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事项进行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1民初1152号(2022年6月23日)。
基本案情
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被告高某某、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安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48566.3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宋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30日,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安排其工作人员被告宋某某到原告安某某家中安装光伏设备,被告宋某某在原告屋顶安装过程中,将屋顶上的水泥墩,无故从屋顶抛掷而下,水泥墩砸到原告所站立的梯子,导致梯子断裂,从而导致原告从梯子上跌落,致使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宋某某在履行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工作任务时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宋某某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某系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依法应当就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宋某某辩称,1.原告因何受伤被告宋某某没有亲眼看到,原告所站立的梯子如何断裂原告也不知情,被告宋某某拆除原告屋顶的水泥墩系原告请求,无偿帮助原告拆除,拆除该水泥墩应属原告的义务,通过被告宋某某在屋顶拆除时,原告在梯子上观望便能证实被告并非私自拆除,被告宋某某在屋顶帮助原告拆除水泥墩时,看到梯子倒了,原告从梯子上摔落,但宋某某并未看到梯子是如何断裂的,故原告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受伤系被告宋某某扔水泥墩而造成,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原告与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签订的房顶租赁协议,被告乐宇公司租用原告的房屋屋顶放置光伏板,乐宇公司将原告家屋顶安装光伏板的工作交给了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到达原告家中安装时发现屋顶有一个放置接收器的水泥墩,被告宋某某告知原告应自行将水泥墩拆除,因拆除水泥墩不是被告宋某某的工作,宋某某的工作仅仅是安装光伏板,原告安某某请求被告宋某某帮忙,将该水泥墩拆除,宋某某及其他工人处于好心,无偿帮助安某某将水泥墩拆除,被告宋某某拆除该水泥墩系为原告提供无偿帮工,如果原告的伤情系被告宋某某拆除水泥墩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宋某某也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即使原告的伤情系被告宋某某扔水泥墩不慎将原告站立的梯子砸断而造成,也应由被帮工人也就是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高某某辩称,根据施工方提供到底是梯子自行断裂还是施工方造成的,因我没在现场,对具体情况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某某与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原告屋顶租赁给被告放置光伏板,由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提供光伏板和配件,后分包给被告宋某某安装,按照每片光伏发电板50元支付给被告宋某某劳务费。2021年12月30日被告宋某某在拆除屋顶水泥墩过程中,水泥墩掉落砸断梯子导致原告从梯子上跌落,致使原告受伤。
本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及依据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零医院住院病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各一份,医疗费单据五张,可以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32395.13元,统筹支付金额12157.33元,个人支付20237.8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安某某住院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共计300元(100元/天×3天)。
山东高博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22日作出高博法医司法鉴定所【2022】临鉴字第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2022】临鉴字第173-BC号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安某某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安某某之损伤综合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安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080元,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高博法医司法鉴定所【2022】临鉴字第173-BC号补充鉴定意见书,安某某误工时间共计150天,安某某要求按每天57元计算误工费,本院对原告安某某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安某某误工费按2021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元/天计算,安某某误工费总额为8550元(57元/天×150天)。根据高博法医司法鉴定所【2022】临鉴字第173-BC号补充鉴定意见书,安某某护理期限为75天,本院予以采纳。护理费赔偿标准原告要求按运输行业标准每天258.7元计算,原告只提供其儿子安万波的一份营业执照,还应提供事故发生时前后三个月营业流水,原告未提供且被告提出异议,本院酌定按2021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平均每天128.9元,护理费为9667.5元(75天×128.9元/天)。根据高博法医司法鉴定所【2022】临鉴字第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某某主张残疾赔偿按2021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计算,计94132元(47066元/年×20年×10%),本院予以确认。安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为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高博法医司法鉴定所【2022】临鉴字第173-BC号补充鉴定意见书,安某某主张营养费2250元(75天×30元),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费614元因原告在济南住院往返产生一定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因该次事故产生医疗费20237.8元、误工费8550元、护理费96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94132元、鉴定费2080元、交通费6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138831.3元。
原、被告赔偿责任的比例划分: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原告屋顶租赁给被告放置光伏板,由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提供光伏板和配件,后分包给被告宋某某安装,按照每片光伏发电板50元支付给被告宋某某劳务费,太阳光伏板安装需要有一定资质,故对光伏发电板的安全性和质量要求比较高,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分包给未有资质的宋某某个人,其未对施工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进行审核,亦未做到监督职责,存在一定过失,应与被告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为高某某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宋某某辩称是应原告要求无偿帮助拆除屋顶水泥墩,根据被告宋某某申请的证人黄淑云、马逢祥当庭作证,是否为原告的请求帮助不能证实,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的侵权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在转包时,未对承包人及施工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存在选任过失,应对宋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施工过程中,原告安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登高作业存在的危险性,其在站立梯子上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水泥墩滚落砸断梯子从高处坠地受伤,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认原告安某某对损害结果自行承担30%责任,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安某某因该此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8831.3元,宋某某承担97181.91元(138831.3元×70%),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高某某对宋某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181.91元;
二、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高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元,由被告宋某某、高某某、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根据太阳能光伏发电施工规范,光伏施工需要相应资质,被告乐宇光伏发电服务(乐陵)有限公司将光伏施工转包给未有资质的个人,存在责任过失,应当发包方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