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9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院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委托执行由执行指挥中心专人统一进行管理,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系统统一进行接收。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或者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由执行指挥中心逐案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做到有据可查。
执行指挥中心登记的内容包括:委托法院、委托时间、委托事项和办理结果等。
第二条 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案件委托执行时,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经执行指挥中心审查,以上委托执行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承办人、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审批后,统一交执行指挥中心办理委托执行。
第三条 外地法院委托我院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我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以上事项委托由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进行办理。
我院需要委托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的,由各执行实施团队出具委托执行函,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需要委托其他法院查询、调查的,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出具委托执行函,提出明确、具体的查询、调查事项和要求。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各执行实施团队交执行指挥中心后,由执行指挥中心委托外地法院统一进行办理。
第四条 本院办理的执行案件,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异地法院对我院辖区内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委托我院办理。以上事项委托由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定各执行实施团队具体进行办理。
第五条 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执行指挥中心应将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情况及材料及时反馈委托法院。委托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间届满前完成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将委托材料退回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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