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法院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调研报告

2020年10月26日
作者:临邑县法院审管办
打印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全国部分地区频繁发生,引发了较多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也给司法机关依法妥当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了较大困难。为提高该类案件审判质效,临邑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呈现特点

  (一)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资犯罪。

  (二)犯罪形式多样,手段日渐隐蔽。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以贷款、承包工程,甚至以投资互联网及某连锁项目等名目非法吸纳公众资金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呈现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股权、债权相结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新趋势,手段也更加隐蔽。

  (三)跨地区案件多,涉案金额巨大。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影响大、危害大、涉及人员众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且存在跨区域作案的特殊情况,同时因为集资参与人数众多,经济损失巨大,追赃非常困难,大部分款项均已挥霍或无法查清去向,追赃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涉诉信访风险高,矛盾化解压力大。

  二、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涉众型犯罪案件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主,该类案件与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活动密切相关,如何正确把握非法集资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正确处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交叉,如何有效处置涉案财物是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有争议。非法集资是由合法的民间借贷转化而来,或假借民间借贷的外衣,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虽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0年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特征、主要行为方式和立案标准、处刑情节等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的阐述需进一步明确。

  (二)此罪与彼罪区分界限模糊。最难以区分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从罪状来看,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诈骗方法及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10年解释》来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是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的,其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就是行为人所吸收资金的用途和去向。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仅凭客观证据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是否能够通过行为人未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约定用途,或有隐匿、转移行为或最终致使吸收资金无法归还或逃避归还的,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有疑问。

  (三)程序上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需进一步明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规定了非法集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先刑后民”原则,但在实务中关于刑民程序交叉仍有诸多问题需要厘清。借款纠纷中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被驳回后,集资参与人权益是否应当保护、应如何保护。刑事案件审理中,已受理的民事诉讼是否一律按照《2014年意见》第七条裁定驳回起诉,刑事案件判决后,集资参与人是否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在集资人被认定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后,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应认定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民事合同无效等问题仍有多种理解,影响了案件的有效审理。

  (四)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下,涉案财物处置规则亟待完善。根据《2014年意见》第七条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的,应当中止执行。但该条款并未明确中止执行后民事纠纷中的涉案财物以及侦查、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扣、追缴的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则,诸如执行财物抵押权、首封权与刑事涉案财物分配之间的关系如何,已执行案件是否需要执行回转,哪些被扣押财物属于涉案财物,追赃后涉案财物应当如何分配,集资参与人未获赔偿或赔偿不充分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等问题亟待明确。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案标的较大,集资参与人数多、承担风险能力小,一旦涉案财物处置不当,极易使非法集资案件矛盾激化,甚至诱发群访群闹事件。

  三、对策建议

  一是明确罪与非罪界限,把握好裁判尺度。进一步完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细化非法集资犯罪“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的构成情形,有效区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与正常民间借贷、合法金融创新行为。通过典型案例、量刑规范化意见等类案指导形式,指导法官把握好裁判尺度,减少案件审理的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加大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齐备了非法集资犯罪特征的行为,均应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确保非法集资犯罪不被放纵。

  二是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非法集资犯罪主观目的审查,通过收集资金来源、去向和用途,以及集资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准确定罪量刑。尤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判断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犯意转化。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意见,制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对被告人集资后是否具有挥霍行为、还款能力与还款情况等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保持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

  三是完善刑民交叉衔接流程,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尽快出台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同一事实”的具体范围,区分案件类型、办理情况,采取不同的刑民交叉处理规则。对与非法集资犯罪不属“同一事实”关系的民事纠纷,采取“刑民并行”的审理原则分别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对审理中发现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案件,应及时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案件,确保非法集资犯罪追究无遗漏。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下,审慎处理借款合同效力和相关抵押、担保问题,对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的情况,应以驳回起诉为主要方式,避免对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的处理不当,影响案件审理效果。

  四是明确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切实保障群众利益。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规则,明确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的追缴范围,将集资代理、中间收益完全纳入涉案财物范围,准确认定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明确涉案财物被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他人的追缴范围,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慎重对待民事案件执行与涉案财务追缴之间的关系,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慎重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维护裁判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刑民交叉处理程序影响涉案群众实体权利。明确追缴财物处置、分配原则,按照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合理分配扣押财物。经分配后未获赔偿或赔偿不完全的,明确赋予集资参与人民事诉讼的权利,充分保证当事人诉权,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