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新华同志在调研成果交流会上的发言

2020年10月26日
作者:临邑县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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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抓实抓牢学习教育的基础上,确定了以家事审判改革为主题的调研课题,制定了调研方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带头到基层一线,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就该课题开展精准调研,梳理汇总后撰写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该调研报告在系统回顾总结家事审判改革背景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对策建议。调研报告共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阐明家事审判改革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改革历程、立法模式、审判机构、工作机制等进行对比考证;第三部分:各地法院结合自身优势和工作实际进行积极探索创新的经验做法;第四部分:对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相关制约性因素进行列举阐述;第五部分:提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对策建议。下面根据侧重点,分别对五个部分的内容进行成果交流。

  第一部分: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是大势所趋。主要原因系民众日益增长的家事司法需求与原有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不相适应的矛盾。第二部分:域外家事审判改革的对比考证。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改革历程、立法模式、审判机构、工作机制等分析研究,把握家事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方向,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借鉴。第三部分: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主要经验。即:发挥制度优势,搭建多元化联动化解纷格局;挖掘各方资源,打造专业化专门化司法力量;转变司法理念,构建人性化温情化审判模式;注重职能延伸,构建全方位立体化辅助平台。

  第四部分:影响和制约家事审判改革的瓶颈性问题。

  第一,硬性建设的制约性因素。我院虽被确定为全省法院第二批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但相对而言,硬件设施建设较为薄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如期开展。通过调研发现,宁津法院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中,主动联合民政、妇联、司法、教育等七部门,在全县促成建立了“家事综合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婚前教育、离婚纠纷诉前调解等婚姻家庭服务,通过场所建设、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等建立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武城法院在积极争取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协调争取各方资源尤其是专门场所建设,首创“法院驻民政局家事指导中心”,对办理结婚的双方给予家庭行为规范和传统家和理念辅导,对办理离婚的双方借助专门场所和运用专业知识予以调解。目前,我院机关基础建设陈年老旧,设施布局不够合理,办公办案场所严重紧张的问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导致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中略显滞后。

  第二,离婚自由的观念性误导。由婚姻自由引发的离婚任性化、随意化有所抬头。又因其一:经济发展导致的社会成员流动性增强,夫妻同居共财的紧密性削弱,面对“外面的世界”种种诱惑,往往“合则聚、不合由散”。其二,有的年轻人自身物质条件相对优越,为人处事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与配偶共同生活时包容性差,面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经常极端化处理。其三,离婚的直接成本过低,协议离婚手续简便,诉讼离婚稍费周折也有二次起诉即判离的预期。在离婚自由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可又存在被多重滥用的诱因形势下,家事审判改革倡导的种种理念和做法,往往被片面误解为“法院不让离婚”。社会观念具有巨大的惯性,家和理念与婚姻自由不断在个案中产生直接碰撞,家事审判改革任重而道远。

  第三,制度创新的适应性争议。家事审判改革试点过程中,由于法院的一些尝试性创新性做法很“前卫”,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部分学者、律师认为,因法官案件太多,该制度只会流于形式,成为法官拖延诉讼的一种借口;给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共同财产提供时间和机会;《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客观上已经起到了冷静期的作用;冷静期无法律依据也无现实必要。支持者认为,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这是当代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离婚冷静期有利于缓和夫妻矛盾,给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再如离婚感情测试问题,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了“离婚考卷”、感情测评表等类似的感情测试方法,社会各界评价不一,认为感情测试结果的可靠性,既要求试题设计科学合理,又要求当事人的积极配合,需要慎重处理。又如法院是否超越职权的问题,对诉前调解、心理测试和辅导、家事调查、案后回访等做法,有的因不是诉讼程序、有的因职权色彩太浓,产生了法院是否超越职权、越俎代庖的争议。

  第四,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制约。有的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个案投入的审判资源必然是有限的。审理家事案件时,如果都按照改革要求的模式,必然需要“精耕细作”,个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会成倍增加。从掌握的情况看,法院人均办案数对家事审判改革的推行力度和效果均有较大影响。如果法院的收案数量已达到或接近法官办案饱和状态,则精细化的审理模式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或只能对少数典型案件选择适用。同时,家事审判改革需要强有力的人财物支撑。不管是法院内部的审判团队,还是外聘辅助团队,同时具备过硬专业能力和工作热情的人员都偏少,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很重。法院的家事辅助团队大多是从各系统、各部门、各层面选聘的热心人士兼职从事家事辅助工作,要使团队常态化运转,单靠工作热情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建立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第五,多元联动的不稳定性隐忧。法院推动建立多元联动化解家事纠纷工作机制,主要是以党委政府牵头的领导小组或联合发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现实运作中需要多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从实践情况看,除了法院往往只有民政、司法、妇联等少数部门热情较高,能够与法院形成常态性实质性联动。其它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参与的积极性不足,协同联动成为短期性、被动性、随意性工作,甚至随着负责人更换难以对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联动机制,关键要得到党委的强力支持,根本要从各部门单位职能出发,研究形成资源共用、工作互动、互利互惠的具体联动办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因此在改革实践中,还有大量的课题需要研究,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完善。

  第五部分: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对策建议

  第一,推动审判方式从单一性向融合性转化。具体要做到“五个转变”,即:转变工作理念,更加关注实质正义,充分考虑诉讼主体的差异性,注重维护家庭和谐和人性尊严;转变工作方式,关注家事案件的多重类型化,坚持情理法相结合,一揽子解决家事纠纷;转变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联动协作,加大专业团队和辅助团队协同配合,形成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合力;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创新,积极作为,加强案外调查研究,提高家事案件审判效果;转变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相结合,重点突破与配套制度相结合,破旧立新与反向预设相结合,个案效益与制度效益相结合,实践推进与规范形成相结合。通过司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大动力,不断提升家事审判工作水平。

  第二,推动审判理念从尝试性向普适性转化。尽管我院机关硬件建设相对薄弱,但今年我院坚持以法庭为中心“渐进式”工作法,健全完善家事审判机制流程、配齐配强人员力量,逐步整合配套资源,并确立新建成启用的集党建活动、家事审判、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三位一体”的临盘法庭作为全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试验田”。工作伊始就将“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理念融入其中,在工作机制、维权保障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尝试。如将传统的“法台式”法庭改造为“客厅式”法庭,变原有的原被告席签为“男方、女方”或“丈夫、妻子”,营造平等交流的家庭氛围;建成家事调解室、家事交流室、心理咨询室、亲子观察室等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专门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情。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家事回访、心理疏导、冷静期、财产申报、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生效证明书等制度,现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第三,推动审判主体从专业型向复合型转化。一是培养家事审判复合性人才,选拔一支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掌握相关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善做群众工作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健全完善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机制,发挥老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家事司法专业人才梯队。二是建设一支各有专长的家事辅助团队,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选任、退出、考核、管理、保障制度,如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等,保证团队的稳定性和战斗力。三是健全完善审判团队与辅助团队的配合机制,在不同案件中可选择适用不同团队参与,充分发挥各团队专业优势,使裁判专业性与司法人民性达到有机统一。

  第四,推动审判制度从零散性向系统性转化。一是建立科学的情感评估和裁判标准。如推行的感情问卷、感情测评表等做法,都是力求将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如何抚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最为有利”等问题由法官的感性认识转化为采用客观标准进行裁判。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应加以推广适用,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感情评估和裁判标准。二是建立探望抚养档案制度。完善家事回访和帮扶机制,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案件中,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探望抚养档案,实行定期跟踪回访,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三是建立家事案件强制执行制度。加大对阻挠行使探视权、拒付抚养费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具体的家事审判制度,应坚持重点突破与配套建设相结合,实践推进与规范形成相结合,由零散化、粗放化走向系统化、成熟化,推动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

  第五,推动纠纷化解从浅表性向根本性转化。一是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到法院起诉的家事案件当事人,有的是矛盾问题积压已久,当法院征求他们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时,大多不同意调解。事实上双方不一定有实质性冲突,只是需要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二是健全婚姻家庭辅导制度。如何处理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家庭关系,树立良好家教家风,是人生面对的重大课题。为此应在民政部门、法院、学校等系统开设相关课程,帮助适婚群体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学会处理家庭关系和感情问题的方法,从根源上减少家事矛盾纠纷。三是加大家事普法和服务力度。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平台传递家事审判正能量,推动家庭文明建设。发挥基层法庭职能优势,深入了解民众在婚姻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处理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回访帮教等司法服务。

  第六,推动多元联动从聚合性向有机性转化。家事审判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程,绝非法院一家所能完成,必须整合多方资源、动员多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一是坚持党委领导,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最大限度提高机构组织规格,保证参与广度和协调力度。二是建立常态化协调配合机制,在具体家事纠纷解决工作中不断磨合,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交流、业务研讨等制度,解决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交流不畅通、职能不互补、协作不充分等问题。三是强化与各类社会组织和公益组织的对接,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高家事纠纷化解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四是重点抓好基层法庭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发挥基层村居、社区人员的贴近群众、熟悉民情、职能多元的独特作用,筑牢预防和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