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

2019年05月29日
作者:临邑县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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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向纵深方向发展,而家事审判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如何使家事审判在审判理念、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等方面更加适应司法领域的特点和规律,使家事审判的司法效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和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就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相关疑难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进行分析探究,以期对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有所裨益。

  一、家事审判的基本情况

  (一)家事审判的内涵及外延

  本文所指“家事审判”的概念采用广义的概念,以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为基础,将涉及家庭成员之间身份和财产关系以及妇女、未成年、老年人权益保护在内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都纳入家事审判的范畴。

  按照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家事纠纷案件的基本类型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离婚、离婚后财产、离婚后损害责任、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约定、同居关系、抚养、扶养、赡养、收养关系、监护权、探望权、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特别程序案件(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权等)。案件审理涉及的实体法主要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涉及的程序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另外还包括涉及少年审判及家庭暴力方面的行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二)近三年来家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7年,临邑法院受理家事纠纷案件共计2845件,占全院受理民事案件的33.05%。具体来讲,2015年婚姻家庭案件收案875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收案800件,是婚姻家庭案件中收案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占到了该类型案件的91.43%。2016年婚姻家庭案件收案975件,较2015年同比增长100件。2017年婚姻家庭案件收案947件,较2016年同比略有减少。2015年至2017年临邑法院受理家事案件排名前六名的案由分别是:离婚纠纷,抚育费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年至2017年,临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年均结案率为103.16%,年均调撤率为51.75 %。

  在家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是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离婚案件收案增加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离婚案件中较为年轻的当事人比例有所提高,尤其是所谓“90后”当事人“闪婚闪离”的情况有所增加;二是由于受到房地产调控政策以及家用汽车限购政策的影响,为规避政策限制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可能也是导致离婚案件增长的原因之一。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配问题仍然是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房屋价值的持续攀升,导致房产的分配问题成为离婚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关于股权、企业经营权、有价证券等权利分配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也越来越突出。另外,由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特殊性,案件审理中证据缺失以及虚假诉讼等情况仍然十分普遍,给该类案件的公平裁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挑战。抚育费案件是婚姻家庭案件中第二大案件类型,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涨,导致抚育费用随之上涨,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主张抚育费的情形不断增加。

  (三)家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1.根据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2015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该类案件受理数量为948.33件。

  2.家事纠纷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增加。一是之前的家事纠纷主要是离婚、抚养、扶养、赡养、收养、继承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家事纠纷还涵盖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生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探视权、涉老婚姻(即老年再婚产生的婚姻关系纷争)、涉农婚姻、涉外婚姻和收养关系等,家事案件类型不断增加。二是家事纠纷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案件审理中涉及的股权、企业经营权、有价证券等权利分配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些情况的出现都加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3.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以离婚案件为代表,过去,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对单纯的身份关系作出判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般较为简单。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民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获得了大量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导致案件复杂程度提高。此外,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

  4.案件总体调撤率较高。2015年至2017年,家事纠纷案件平均调撤率为51.75%,这一数字要高于同期全部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家事案件调撤率较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亲情伦理关系,具备沟通和解的基础。

  (四)家事审判改革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家事纠纷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应当区别对待。家事纠纷具有伦理性、情感性、私密性特征,在诉讼中,不能简单地用分清是非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家庭的伦理道德、和谐稳定的理念在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就决定了家事审判中调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弱化家事诉讼的对抗功能,引导当事人双方正面审视自己面临的问题,理性面对现实,通过对话与沟通,平和地解决纠纷,把调解作为化解家事纠纷的最重要手段和首要结案方式,并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

  二是有利于填补法律程序空白,提升审判质效。根据域外的实践经验,法治发达国家往往针对该类型纠纷案件审理普遍设立了相应的家事审判程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家事审判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更缺乏一部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律。不同类型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已经成为民事程序法理论界的普遍共识,当前我国的这种家事审判程序依附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的立法状况,显然混淆了家事案件与其他财产类民事案件之间的差异,不符合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基本法理,因此也是亟待改革的原因之一。

  三是有利于纠正社会对家事纠纷的误解,强化其公益价值。人们往往认为婚姻家庭纠纷纯粹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应当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处分相关权利。但是从深层次来看,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之私益,还涉及家庭人伦和谐、未成年人保护、公序良俗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等公益价值。如婚姻无效案件中婚姻的效力问题、离婚案件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等就不能听任当事人自由处分,而民商事纠纷通常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益,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自行处分并无不可。因此,在家事审判上,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处分主义和辩论原则,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

  二、家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事审判理念未能及时转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审判对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家庭伦理关系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日益加大,而目前的家事审判理念、体制机制和司法效果与家事审判的特点、规律及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之间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改革。也正是基于此,最高法院明确提出家事审判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并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确定了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法院。2017年5月,临邑法院被确定为山东省第二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在此为契机,临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并确立临盘法庭为全院家事审判改革“试验田”先行先试,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家事审判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裁判思维和程序规则应当区别对待、家事审判应当趋向于专业化的理念,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的共识。全国各地法院除了更新审判理念、转变审判思路外,都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家事法庭或成立专门合议庭、家事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等等。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仍有不少审判人员对于家事审判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于家事审判与一般民事审判的区别没有明确的认识,在办案过程中也并未根据新的理念和思路去审理,导致办案质量和效果不佳。有的家事审判人员反映,虽然家事审判改革确有必要,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在审判实践中很难贯彻新的审判理念和思路。

  (二)家事法庭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配置不合理

  基于家事审判案件的专业性强以及数量大、增速快、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等客观现实,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和审判团队专业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为家事纠纷设置了单独的程序制度,而且还设计了以家事法院、家事法庭为主要形式的家事审判机构,力求高质高效地处理好该类纠纷。家事审判的主旨并非仅限于是非判断和定纷止争,还应着力于家庭关系的修复和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弥合,更重要的是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到生活常态。这就要求家事法官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生活阅历、日常经验等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而且还要心理素质好、承受能力强并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疏导、治疗等能力。因此,专业化的机构设置和专门的审判团队配置十分重要。

  从掌握的情况看,试点法院基本都挂牌成立了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审判合议庭,选调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专门从事家事审判工作。有的试点法院设置了专门用于家事审判的法庭,从法庭设备设施的布置上,特别注重营造宽松的环境,在形式上舍弃普通法庭所强调的程序的严格性,法庭设置以客厅型或者圆桌型为主,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和紧张心理,鼓励和促使当事人在宽松的环境中说出真相或者吐露心声;从审判人员的选择上,多选择有案件审判经验、社会阅历丰富,调解能力强且社会学和心理学有一定了解的审判员担任主审法官。但是,也有的试点法院从审判机构组织和人员配置上尚未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家事案件往往分散到不同人民法庭和不同业务庭审理,对于承办法官也无特殊要求;有的审判人员除了从事家事审判外,还承办大量其他类型的纠纷。相对而言,目前家事审判专业化程度总体还不太高,与家事审判改革的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

  (三)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到位

  在立法层面,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制度设计上重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重父母本位,对非案件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和弱势方当事人的利益缺乏有力的制度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子女利益保护的条款只有两条:《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监护;《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离婚后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发生争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些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家事诉讼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

  由于立法上未设置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司法实践中也缺乏辅助机制让法官了解子女的真实意图,导致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主,而利益直接相关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老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虽然已经引起关注和重视,但是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能在最有利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但是实践中对于更有利于子女的认定缺乏标准,衡量因素主观性强,举证困难,操作不统一。特别是在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或者推脱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定夺。其次,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缺乏充分的保障,对未成年人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执行问题也存在困难。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家事纠纷不能单纯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辨是非,还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家事纠纷不仅是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更是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合力解决的社会问题。目前,家事审判的长效协作机制尚不畅通,导致法院工作举步维艰。在现有体制下,法院社会职能的具体实现,必须借助于包括社区、妇联、检察、公安、民政等在内的相关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力量,方能建立统一的长效协作机制。但现实中,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呈条块分割,家事审判的长效协作机制无法可依,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统一操作规范,二是缺乏权威机构的统筹和经费保障,导致这一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对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虽然公、检、法三家曾联合发文,但是基层民警因为案件多、压力大,参与的热情并不高,导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障碍。对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将社区心理咨询、调解、少年管理等行业,以及社会学、法律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人才都纳入家事纠纷解决的行列。简言之,家事纠纷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司法手段,更要依靠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有机衔接、配合运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五)家事审判中的心理辅导严重匮乏

  家事案件的产生,往往夹杂着复杂的情感、心理等非经验因素,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心理上往往都是受害方,特别是因感情纠纷引起的离婚诉讼,因缺乏心理辅导机制的缓冲,夫妻双方诉讼到法院后关系将进一步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创伤将更难以抚平。如果适时引入心理辅导机制,将心理辅导作为重要的辅助措施来对当事人的情感和心理进行治疗,会更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和矛盾的化解。但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既不专业,也无足够精力。故家事纠纷的预防和妥善化解必然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的配合与协助。但据了解,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试点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引入了心理干预和辅导机制。

  三、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建议和构想

  (一)及时更新审判理念,充分认识家事审判的重要性

  理念是主导和塑造行动的灵魂,方法则是作出决策和开展行动的路径。理念和方法是否得当,直接决定了决策和行为是否可行和适当。若想将家事审判工作处理好,必须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及时转变审理方法。家事案件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和财产性,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家事审判的职能不仅是确认身份关系和分配财产,也包括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处理财产纠纷案件的理念和方法套用于家事纠纷。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应当首先明确家事审判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形成新的审判工作理念:一是根据家事诉讼的特殊需求,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度干预。二是不能仅仅注重身份关系确定和财产分割的审判职能,更应注重发挥家事审判的“治愈性职能”,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三是在准确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关系。四是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适当放宽家事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

  (二)成立家事法庭,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

  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是提升审判质量的必由之路。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应设立专门家事审判机构,包括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审判合议庭,并选派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建立专业审判团队,不断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

  德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的“家事纠纷法院”或者“家事纠纷法庭”,比如德国1976年通过《第一号改革法律》正式确立了家事法庭制度,明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家事法庭审理家事案件。家事法庭分为三级:州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和州地区法院家事法庭。家事法庭分为三级:州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和州地区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和联邦最高法院家事法庭。针对基层法院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家事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建设可以根据区域特点、案件数量等具体情况来设置,对于管辖面积较小、人口集中的地区,可以实行家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根据法庭辖区内家事案件的数量,审判力量强弱,视情况可将家事案件集中到一两个中心法庭或者法院机关审理,或者由人民法庭和家事法庭共同审理,平衡好审判的专业化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之间的关系。

  另外,在家事法庭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布置中,可以朝着更加家庭化和柔性化的方向发展,以营造家事审判的环境氛围,探索设置以家庭责任、亲情维系和宽容理解为内涵的“家庭化”审判场所,比如有的法院以“和”、“孝”为主旋律设立客厅型或圆桌型的法庭,有的法院设置了心理疏导室、单面镜工作室和老人休息室等,有的法院在当事人坐席卡和审判台布置上更换为妻子、丈夫、父亲、母亲等而不设置原被告席等等,在实践中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对于家事法庭的人员配置专业化问题,要与目前司法改革关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相一致,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构建“家事法官+家事司法辅助人员+家事陪审员”的家事审判专业化人员机制。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官遴选机制,充分考虑到家事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审判实践经验、婚姻经历、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协调能力及群众工作能力强的法官担任家事法官。在审判团队配置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组建“1名家事主审法官+1至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应当积极探索配置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和心理疏导人员等相关辅助人员。

  (三)完善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创新家事审判体制机制

  1.完善家事审判程序立法

  不断完善家事审判程序立法,适时制定家事特别程序法是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家事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尚未单独制定家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家事诉讼程序的单独章节,有关家事的条款少且分散于各个章节。在诉讼中,关于家事审判的一些常见制度散见于有关婚姻、家庭、继承和收养等实体法中。在立法层面上,这种在实体法中规定相关程序的制度设计不仅不能凸显家事审判在民事审判中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且会导致家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进而导致家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障碍。目前,家事审判中关于家庭暴力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问题均存在当事人举证难和法院认定事实难的困境。因此,为更好地促进家事案件的快速、公正解决,我国应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设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

  2.积极探索创新家事审判体制机制

  探索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家事审判体制机制,是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重要工作。

  (1)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机制解决家事争议是家事审判的发展趋势,在家事案件处理工作中,转变理念,牢固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思路,争取把纠纷化解在基层与诉前。要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注重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进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在不同层面上搭建家事纠纷联动化解平台,有助于在化解家事纠纷中形成各部门的合力,畅通渠道,实现家事纠纷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的解决。下步,一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意见规定,另一方面要不断在工作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

  (2)适时引入心理干预机制。探索组建以合议庭成员为主,心理咨询志愿者、专家顾问团成员参与的调解团队。在家事纠纷诉讼各个阶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或志愿者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

  (3)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家事案件往往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非法律专业知识,家事法官也常常需要其他专业配合与协助。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设立或指定若干相应公益性服务机构,及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专业服务,配合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使家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和裁判更有效益。

  (4)加强家事案件审理中对家庭弱势者的保护。关怀弱势个体和弱势群体利益是家庭法公认的基本价值观。分配的理想状态是使家庭成员各得其所,但差异原则也是家庭分配中常采用的。家庭成员强弱有别,弱势成员利益保护更应受到关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规定了“儿童优先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相关制度设计时贯彻该原则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对儿童权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因此,在未来修改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时,应当考虑为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更妥善周密的保障机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家事审判既有着优良传统、成功经验,也面临着时代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已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家事纠纷,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临邑法院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刚刚起步,还处在摸索阶段,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创新、整合资源、多方联动,建立富有自身特色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使司法在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